台湾地区农产品市场交易相关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农产品第一次批发交易,应在交易当地农产品批发市场为之”,很长时间内果蔬农产品的批发交易基本上都是通过当地的果蔬批发市场进行。因此,台湾当局对以批发市场为核心枢纽的果蔬流通体系制定了严格的规定,以完善果蔬流通交易制度和治理结构,促进对果蔬产运销链条有效的衔接和组织。
(一)完善果蔬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和管理
在台湾,与农产品批发市场运作和管理紧密相关的规定比较健全,主要有农产品市场交易规定及其施行细则、《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办法》《农产品贩运商辅导管理办法》等。这些法规中有很多对于农产品批发市场和果蔬产品保护的规定。如农产品市场交易相关规定(2006年6月14日修订)第十二条规定“农产品批发市场为公用事业,其设立及业务项目,由各级主管机关规划,并得编列预算予以补助”,第十五条规定“农产品批发市场所需用之共有土地,政府应优先出租或依公告现值让售”,第十七条规定“农产品批发市场之土地及房屋,减半征收房产税、地价税或田赋”,等等。农产品市场交易规定施行细则(2007年3月28日修订)第十一条规定“果菜市场以每乡(镇、市,区)各设一处”;第十五条规定“农产品批发市场之经营,如有结余,除利息外,应以之充实设备、改善产销及经营业务,不得移作他用”,第二十三条规定“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费收费标准,蔬菜青果不得超过千分之五十”,等等。
作为果蔬运销物流中的主渠道地,台湾绝大部分果蔬批发市场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并且,批发市场的管理具体而细致。如,《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办法》(1990年2月14日施行)也规定“果菜批发市场应具备基本设施为:交易设施、搬运设施、公共设施、水电设施及卫生设施等,以及清洗、冷藏、晒场、脱水、加工、分级、批零、包装、整理、农残检测等附属设备及其他必要设施”,“市场应主动配合省(市)主管机关办理农产品行情报道业务,并提供有关产销及市场情报予承销人及供应人”等。此外,在商品管理方面,要求对入市商品进行分级、包装,并在包装上标明供货商、品级、品名、数量等;在客户管理方面,对供货商有统一的编码,有完备的资料,能够清楚供货商的基本情况,并确切地知道商品的来源;对承销人实行严格的资格审查,要求承销人有较好的信用、较大的经营规模和较强的经营能力。这些管理机制上的不断改进和完善,大大提高了果蔬产品批发市场的运营效率,也增强了批发市场在果蔬等农产品产销物流中的主渠道作用。
(二)推行拍卖现代交易方式(www.xing528.com)
台湾的果蔬批发采用拍卖的交易方式。其方式主要是采用现代化电子设备,改变了人工竞价方式,减少了“菜霸”等恶势力操控市场的可能,克服了管理者与交易者“暗箱操作”等人为因素的干扰,对维护市场秩序起到了很好的作用。此外,交易数据、农情信息和市场行情通过电子信息服务系统实时发布,一方面为生产者、运销业者和市场管理者之间能形成有秩序运销提供市场信息资料,另一方面可为决策提供依据,减少产销双方需求交易对象的成本,还可增加市场的竞争度,使价格更能反映市场的供需情况。
(三)积极推动冷链发展
台湾地区的相关部门也一直积极推动冷链的发展。如发布各种项目计划推动冷链体系发展,使得果蔬产品的产、储、运、销、配的每一环节都能保持规定温度,确保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又如,2011年,台湾与大陆的厦门市和天津市实行“两岸食品物流产业合作试点城市”,围绕城市物流配送、食品冷链物流及信息化建设等主题开展对接合作。台湾地区的沿海优势,在果蔬冷链物流产业方面积累了雄厚的技术力量和丰富的发展经验,为大陆冷链物流发展提供了指导。相信在两岸的共同努力下,冷链物流长期合作定能达到前所未有的历史创举,同时也为两岸地区的果蔬冷链物流产业带来更多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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