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陆粮食流通改革历程
大陆的粮食作物流通改革主要始自20世纪80年代,粮食流通改革开放按照市场化取向进行,主要包括:一是改变了计划经济体制和行政化指令性粮食价格的机制,建立了自由购销的市场经济体制和由市场为主形成粮食价格的机制,使粮食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二是从单成分、单渠道、单形式、多环节等“三单一多”的经营体系,变化为多成分、多渠道、多形式、少环节的“三多一少”的经营体系;三是破除了粮食产供销分割的单一化组织经营方式,逐步建立以龙头企业为带动的连锁、配送、代理等现代业态形式和经营网络;四是把对粮食资源的粗放加工利用技术体系调整为对粮食资源精深加工利用技术体系;五是破除了完全封闭于国际市场之外的单一市场、单一资源的观念,逐步建立了与国际市场接轨的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的观念。经过粮食流通改革,全国基本构建起粮食市场经济体制和粮食批发市场体系,实现了粮食购销全面市场化。
(二)大陆粮食流通体系总体构成
随着粮食购销全面的市场化,粮食经营走向了产业化。目前,大陆已形成了由现货市场和期货市场、有形市场和无形市场构成的市场体系,呈现出粮食购销多主体、粮食流通多渠道、粮食企业多成分、粮食经营多形式、粮食流通多元化的新格局,涌现出一大批多种不同模式的粮食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同时,区域农业粮食日益发挥了地方特色化,从发挥本地自然优势出发,东、中、西部大力振兴区域特色农业经济,大大提高了农业和粮食产业的区域化、专业化水平,致使粮食主产区明显集中。目前,大陆已形成4大粮食主产区和3大粮食主销区。其中,国家级粮食主产区集中在东北地区和中部地区,粮食主销区则集中于东部沿海省、市。此外,粮食流通规模也不断扩大化。
大陆粮食流通主要由三部分组成:一是市场流通的商品粮;二是国家储备粮(含中央和地方储备粮)的收储和轮换;三是全国进口和出口的粮食。同时粮食市场主体日益多样化,大批农民进入粮食流通领域,形成了百万农村粮食经纪人大军。大陆粮食储备充足,布局和品种结构得到了改善,国家粮食储备的安全系数达到30%以上,远高于FOA提出的17%~18%的标准。
大陆粮食产销进一步国际化。目前,大陆是谷物净出口国,特别是大米年出口量保持在100万吨以上,同时也是杂粮、杂豆、粮食食品及制品的出口国。与此相对照,大陆又是大豆进口大国。我国是大豆的故乡,1994年以前大陆是大豆的净出口国,但从1995年开始大陆开始进口大豆,此后进口量急剧攀升。到2010年进口量突破5000万吨,2012年大陆进口大豆5838万吨,2013年达到6338万吨,进口大豆占大陆80%的大豆市场。
(三)大陆粮食流通政策体系
大陆粮食作物流通状况日益良好,政府的粮食政策起到了积极作用。一系列有力、有效的粮食宏观调控措施,帮助粮食市场经受住了国际金融危机、粮食危机、粮价大幅波动,以及国内粮食价格上涨压力加大、自然灾害多发重发的严峻考验,保证了粮食供求总量、品种结构的基本平衡和市场价格的基本稳定。
具体来看,一是多措并举做好保证供应和稳定粮油价格工作。以2010年为例,政府进一步加大了宏观调控的力度,安排销售政策性粮食813.3亿公斤、食用植物油50.2万吨;指导和督促做好中央储备粮油轮换工作,在市场粮价过高时果断停止中央储备粮企业入市收购,适时增加玉米投放数量;加强竞买企业资格审核,保证饲料和养殖企业的玉米需要;定向销售最低收购价小麦27.8亿公斤,指定大型骨干面粉加工企业按国家要求加工小麦粉投放市场。大陆各地按照国务院关于“把握节奏、保持力度”的要求,与国家调控政策相配合,对粮食主销区加大地方储备粳稻投放力度,有些省增加了大豆、食用植物油投放。这些措施的实施,有力地保证了粮食市场供应,维护了粮价基本稳定,为国家管理好通胀预期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是搭建平台产销对接,促进粮食区域平衡。为解决粮食日益凸显的区域供求不平衡矛盾,“十一五”期间共落实实施了政策性粮食跨省移库计划214亿公斤,充实了薄弱地区的粮食库存。不断健全产销衔接机制,深化产销合作,各种粮食交易合作洽谈会等产销合作机制不断发展,五年累计签订粮食购销协议约750亿公斤,促进了产区粮食有稳定的销路,销区粮源有可靠的保障。
三是加强粮食应急体系建设。粮食应急体系初步形成,各地已确定粮油应急加工定点企业3521家,应急供应定点企业11142家,有效地保障了各种灾害期间受灾地区的粮油供应,在抗灾救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2010年,国家专项安排向西南、西北旱灾地区调运粮食14.2亿公斤,指定企业限时加工中央储备粳稻2500万公斤投放云南市场,及时将2671万公斤救灾用粮发放到地震、泥石流灾区的灾民手中。由于北京、上海、广东等地精心组织安排,保障了北京奥运会、上海世博会、广州亚运会等重大活动的粮油供应和质量安全。
四是充实粮油储备优化布局结构。进一步加强中央储备粮行政管理,调整中央储备粮品种结构和区域布局,提高了中央储备食用油、大豆的比重,增加了西南、西北等地区的库存量。利用粮食连年丰收的有利时机,充实地方粮油储备,小包装成品粮油储备从无到有,并逐步充实,保障了应急供应需要。
(四)大陆粮食收购政策
在加强粮食宏观调控的同时,大陆粮食机构切实抓好粮食收购,有效地保护了种粮农民利益。首先是稳步提高粮食收购价格。国家综合考虑粮食生产成本、供求形势、价格走势和经济形势等因素,2010年稻谷和小麦平均价格较2005年提高25%~40%,到2014年早籼稻、中晚籼稻和粳稻最低收购价格分别为每50公斤135元、138元和155元,比2013年分别提高3元、3元和5元;2014年生产的小麦(三等)最低收购价为每50公斤118元,比2013年提高6元。
其次是完善了粮食最低收购价预案和临时收储工作方案。认真研究粮食产需和市场形势,会同有关部门在新粮上市前研究制定并及时公布小麦、早籼稻、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和玉米、大豆、油菜籽临时收储工作方案,扩大政策性粮油收购范围,完善启动、监管和补贴机制,根据粮油市场情况适时在主产区启动最低收购价和临时收储,稳定了市场价格,保护了农民利益。
第三是切实落实粮食收购各项政策措施。各级粮食部门把落实国家粮食收购政策、抓好粮食收购,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指导和督促国有粮食企业带头执行收购政策,引导和规范多元市场主体有序收购,合理布局收购网点,不断提高服务水平,方便农民售粮。“十一五”期间,全国各类企业共收购粮食13143亿公斤(原粮,下同),其中国有粮食企业收购7106亿公斤,比“十五”时期增加23%,继续发挥主渠道作用;多元市场主体共收购粮食6037亿公斤,占46%,搞活了粮食流通。五年间,按最低收购价、临时收储和补贴收购政策共收购粮油2674亿公斤,有力地促进了粮食稳定增产和农民持续增收。(www.xing528.com)
(五)大陆粮食流通市场体系逐步完善
由于各项措施的实施,大陆新的粮食流通体制基本建立起来了,各级粮食部门认真落实国务院的总体部署,结合各地实际情况,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加快推进政企分开,规范政府调控与企业经营之间的关系,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将工作重心转到了市场调控、监管和行业指导、服务上,使粮食企业真正建立了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营机制。
完善粮价形成机制。粮食价格主要由市场供求形成,在粮价过低时,认真落实国家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并采取临时收储、补贴收购等措施,保护种粮农民利益;在粮价过高时,通过批发市场公开竞价销售政策性粮食,稳定市场粮价。浙江、福建、广西、新疆等省区积极探索价外补贴的方式,通过订单收购掌握储备粮轮换粮源。形成了以国有粮食企业为主导、多元市场主体共同参与的粮食流通新格局。截至2010年底,国有粮食企业通过改制改组调整到16549家,企业结构和布局优化,市场竞争力不断提高,资产规模达到8291.6亿元,净资产达到936.7亿元。同时,其他多元主体获得了快速发展,到2010年底取得收购资格的多元主体达到7万多家。
粮食市场体系建设的步伐加快。粮食收购、零售、批发、期货市场稳步发展,经营规模进一步扩大,结构布局逐步优化,服务功能进一步完善。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的粮食竞价交易系统,在配置粮食资源、服务宏观调控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粮食安全责任进一步落实。广东、浙江、云南等地实行了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负责制考核制度,福建将落实地方储备规模纳入行政首长政绩考核内容。各地高度重视地方粮食储备建设,五年间地方粮油储备规模稳步增加,地方储备粮管理逐步完善,调控区域市场的能力显著增强。
粮食流通基础设施条件进一步改善。“十一五”期间,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由以国家全额投资为主逐步转变为以企业投资为主、中央和地方政府给予适当补助投资支持的新模式。五年间中央财政共安排资金约100亿元,地方和企业投资约700亿元,用于粮食仓库设施、物流设施建设和仓房维修改造。截至2010年末,全国粮食仓储企业有效仓容、罐容、粮食烘干能力、散粮中转设施接收能力分别达到3.2亿吨、1178.4万吨、7.1万吨/小时和47.7万吨/小时,分别比“十五”末增加23.1%、145.3%、47.9%和53.9%。“农户科学储粮专项”成效显著,累计为农户建设新型小粮仓约200万个,每年可减少农户存粮损失约2.6亿公斤。
粮食产业化经营快速发展。“十一五”期间,国家粮食局会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两次确认1000多家重点支持的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在信贷资金上给予优先支持,各地还积极争取财政资金支持,推动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加快发展。目前,规模以上国有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达到929个,产业链条不断延伸和完善,促进了农民增收、企业增效和粮食流通产业发展。
(六)大陆《粮食法》制定工作加紧推动
加强依法行政和依法管粮,有效维护粮食流通市场秩序,积极推进粮食流通法制体系建设。粮食部门深入贯彻《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积极修订相关配套制度办法,依法履行工作职责。各地加快粮食立法进程,出台相应的地方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推进粮食依法行政提供制度保障。2014年12月21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粮食法(征求意见送审稿)》,听取社会各界意见。
征求意见送审稿明确我国境内的粮食生产、流通、消费活动适用于《粮食法》,并从我国国情、粮情出发,坚持了以下基本原则:一是坚持“以我为主、立足国内、确保产能、适度进口、科技支撑”的粮食安全战略,确保谷物基本自给、口粮绝对安全的原则;二是坚持国家宏观调控下省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原则;三是坚持发挥市场机制决定性作用与加强完善宏观调控有机结合的原则;四是坚持保护粮食生产者积极性与维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统筹协调的原则;五是坚持与世界贸易组织(WTO)等国际规则和国际惯例相符合的原则;六是坚持与现行法律法规相衔接的原则。
粮食安全实行国家宏观调控下的省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国家实行粮食安全考核问责制度,在粮食安全责任上,要求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在保护耕地和水资源、发展粮食生产、落实粮食储备制度、处置粮食应急状态、保障粮食供应和质量安全、监管粮食市场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监督,并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征求意见稿规范粮食生产、收购、储存、加工、运输、销售、进出口等环节的检验、记录、出证、索证活动,建立健全粮食质量追溯体系。
粮食领域向社会开放,首次成为《粮食法》的原则之一。我国一直以来对粮食实行以市场调节为主、政府储备为辅的购销制度,同时对粮食收购实行保护价政策。
征求意见稿规定国家实行宏观调控下市场调节粮食生产、流通、消费活动的管理体制,粮食收购、储存、加工、运输、批发、零售等领域对社会开放,粮食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和服务,维护粮食市场秩序。加强粮食仓储规范化和粮食安全生产管理,制订并实施《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各地和企业积极建立和完善粮油仓储管理规章制度,开展粮油仓储规范化管理活动,规范仓储管理行为。
加强粮食收购资格审核和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工作。截至2010年底,全国具有粮食收购资格的经营者8.75万家;具有中央储备粮(油)代储资格的企业1906户,资格仓容(罐容)9564.9万吨,企业布局趋于合理。
粮食监督检查工作力度进一步加大。认真组织开展最低收购价和国家临时收储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严厉查处损害农民利益、扰乱市场秩序以及“转圈粮”等违法违规行为,促进国家粮食收购政策落到实处。进一步加强对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的监督检查,加大对“出库难”问题的查处力度。有效维护了粮食流通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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