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发达国家农产品流通发展的经验可以看出,日本、美国、法国等国的农业合作组织都十分发达,为农户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提供配套服务,在农产品流通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充分说明了农业合作组织在发达国家中的地位及影响力。发达国家农业合作组织中有以下经验值得中国借鉴。
第一,制定法制规章,实施依法管理。发达国家普遍制定有规范合作社建立、运作与发展的专门法律。如美国国会1922年通过的被誉为“合作社大宪章”的《帕尔—沃尔斯太德法》、日本的《农业协同组合法》和法国的《职业组合法》等。
第二,政府大力扶持。虽然发达国家的农业合作组织都是独立于政府的民间组织,但是,由于它具有的政府无法起到的作用,因此,政府通常给予合作社在资金和政策方面的支持。如美国政府从1922年起就豁免合作社不受《反托拉斯法》的制约,并给予合作组织直接的资金扶持,如每年补贴肉鸡协会2000万美元,用于开拓国际市场;而日本则长期给予合作社组织免税待遇。
第三,实行企业化运作。发达国家的农业合作组织通常都是企业化运作的,但是不以营利为目的。例如,美国的合作社是股份公司性质的,合作社由作为生产者的农民自己拥有和控制,全体社员就是股东。现代企业法人的管理机制有利于合作社的健康发展。(www.xing528.com)
第四,提供综合化服务。发达国家的农业社组织庞大,遍布整个农村,为农民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的全过程、综合化服务。尤其是在农产品流通中承担着衔接农户和市场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农产品生产出来之后,从收购、分级、包装、加工、储存到运输,再到送进零售连锁超市、甚至出口,全部都是由合作社负责。
农业合作化组织是农业商品化、市场化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合作社组织的存在,通过农产品流通的组织化运作,提高了农民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消除了个体农户小规模生产与大规模流通之间的矛盾,通过农产品产、加、销一体化有利于实现农业的产业化。目前,中国农业生产以个体农户的小规模生产为主,农民的组织化程度较低,虽然也建立了各种形式和各种规模的合作化组织,但是,合作社在产前、产中和产后,尤其是农产品流通加工、销售环节的服务功能还远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因此,大力推广农业合作组织的发展,对中国农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当然,发达国家的合作组织也都是根据各国农业生产和流通的实际情况建立和发展起来的,每个国家的农业合作组织都具有不同于其他国家的特点,因此,中国应根据具体情况发展符合中国农业和市场特性的农业合作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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