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5年4月24日修订通过,并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按照新《广告法》的要求,有关部门将加快配套广告法规规章的制定修改和清理废止工作,抓紧修订《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等10个配套规章;尽快推动出台《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互联网广告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部门规章,争取与新《广告法》同步实施。推动废止《广告管理条例》《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等行政法规和规章。
随着中国广告法制建设的日趋深入,中国广告法制体系的构架已基本成形,建立起了多层次、多方位、多角度的法律体系。从法律效力上看,形成了以《广告法》为核心和主干、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单独或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行政规章和规定为具体操作依据、以地方行政规定为实际针对性措施、以行业自律规则为司法行政措施的重要补充的多层次的法制体系。另外,广告行业自律规则,如中国广告协会的《中国广告协会自律规则》、中广协四届三次理事会于1996年通过的《广告宣传精神文明自律规则》等,也不容忽视,其辅佐作用不可缺少,它们在规范广告活动方面起着直接或间接的作用,是广告法制体系的外围支持。从法律规范的具体内容来看,涵盖广泛,已陆续出台了《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等单项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从多方面对广告活动进行了规范。从法律性质上看,已基本形成容纳程序性规定、限制性规定、资质条件规定、政策性规定等多角度的法制体系,如程序性的规定主要有: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广告审查标准,《临时性广告经营管理办法》《广告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等。限制性规定主要有:《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酒类广告管理办法》等。资质条件规定主要有:《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资质标准及广告经营范围核定用语规范》《广告审查员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境内企业在香港发布广告管理的通知》等。政策性的规定主要有《关于加快广告业发展的规划纲要》等。(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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