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虽然是一个农业大国,但长期以来所采取的社会经济发展战略,使得农业部门长期处于“政策性”的边缘。在农村金融体系发展的五十多年中,如何正确处理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关系,一直困扰着农村金融体系的构建者和改革者。国务院1994年4月19日发布的《关于组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通知》,开篇就明确了国务院组建农业发展银行的动因,“为了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为响应国家政策,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于1994年11月18日正式成立。它实现了我国农业政策性资金和商业性资金的分离、农业政策金融性业务和商业性金融业务的分离及我国国有专业银行向国有商业银行的转变,标志着我国专门的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诞生。
作为唯一的国有农业政策性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有其明确的任务、经营目标、独特的职能与作用。根据《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章程》,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主要任务是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国家信用为基础,筹集农业政策性信贷资金,承担国家规定的农业政策性金融业务,代理财政性支农资金的拨付,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农业发展银行的业务范围是:办理由国务院确定、中国人民银行安排资金并由财政部予以贴息的粮食、棉花、油料、猪肉、食糖等主要农副产品的国家专项储备贷款;办理粮、棉、油、肉等农副产品的收购贷款和棉麻系统棉花初加工企业的贷款;办理国务院确定的扶贫贴息贷款、老少边穷地区发展经济贷款、贫困县县办工业贷款、农业综合开发贷款以及其他财政贴息的农业方面的贷款;办理国家确定的小型农、林、牧、水利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贷款;办理中央和省级政府的财政支农资金的代理拨付,为各级政府设立的粮食风险基金开立专户并代理拨付。发行金融债券;办理业务范围内开户企事业单位的存款;办理开户企事业单位的结算;境外筹资;办理经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www.xing528.com)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秉持的经营目标,是办好农村政策性银行,大力支持农村经济发展。因而与一般商业性金融相比,农业发展银行在机构定位上具有以下三大职能:一是扶持性职能。扶持性职能是农业发展银行区别于一般商业银行的最显著的职能。农业是弱质产业,但它所提供的产品关系国计民生,关系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生态环境,因此需要国家特别加以扶持和保护。二是具有倡导性职能。倡导性职能又称诱导性职能,是指农业政策性金融通过直接或间接的资金投放,吸引民间资金包括金融机构和个人资金从事符合国家农业政策意图的贷款和投资,以推动更多资金投入于农业领域。三是具有调控性职能。与其他产业相比,农业在市场竞争中通常处于劣势,难以成为吸引投资的产业。因此,政府必须要进行干预和调控,以确保农业与其他国民经济各产业均衡发展。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自组建以来,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制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以收购资金封闭管理为中心,逐步建立起了农业政策性银行的组织体系、制度体系,进一步完善了管理体制与经营机制,较好地履行了国务院赋予的收购资金封闭管理职责,基本发挥了国家农业政策银行作用,特别是在保障粮棉油收购资金供应、支持粮棉地区农业经济发展方面,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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