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要“咬定既定脱贫目标,落实已有政策部署,到2020年确保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贫困县全部摘帽、解决区域性整体贫困”。在绝对贫困即将基本消除之际,适时把关注重点转移到相对贫困,并对中国农村相对贫困状况做出系统性分析,显然十分必要。我们在前面各章分析的基础上,把相关结论和观点总结如下。
(1)农村相对贫困人口比例高,相对贫困问题应逐步成为精准扶贫工作的关注重点
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明确要求,到2020年实现现行标准下的农村贫困人口全部脱贫。《中国农村贫困监测报告2017》的数据显示,2016年我国贫困发生率为4.5%。同时,《中国扶贫开发报告2017》的研究表明,按照我国现有的脱贫速度和脱贫规模,预计到2020年,我国将消除现有标准的绝对贫困。但是,绝对贫困的消除和高标准的小康是两码事,习近平同志在2016年两会期间就曾提及,扶贫开发是长期历史任务,即使绝对贫困得以消除,相对贫困、相对落后、相对差距将长期存在。国务院扶贫办主任刘永富在2019年3月的记者会上同样提到,2020年中国消除了绝对贫困,但相对贫困还会长期存在。
相对贫困的标准因目标区域而异,不同区域衡量相对贫困的标准均有所不同。国际和国内目前也尚无统一的做法,有些国家把低于平均收入40%的人口归于相对贫困组别;世界银行则认为,区域内社会成员的收入低于平均收入的三分之一便可以视为相对贫困;OEC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在1976年对其成员国的一次大规模调查后也提出了一个相对贫困标准,以一个国家或地区社会的中位数收入的50%作为该国家或地区的贫困线,即后来被广泛运用的国际贫困标准。综合专家意见和相关文献传统,基于CRHPS数据库样本的特点,本报告主要采取OECD提出的相对贫困标准作为划分相对贫困的依据,具体则分为两个视角进行探究。
一是按照全国视角,将全国农村居民人均收入中位数的50%作为我们的相对贫困线。二是考虑到不同省份的收入差距,按照2016年人均GDP排名,把29个样本省(区、市)划分为三组,分别命名为“高收入省(区、市)”“中收入省(区、市)”“低收入省(区、市)”,将每组内农村居民人均收入中位数的50%作为该组的相对贫困线,并考察组内贫困异质性和组间差异。
统计显示,当前农村相对贫困人口比例较高,达到了29.26%,高收入省(区、市)、中收入省(区、市)、低收入省(区、市)的相对贫困比例分别为29.44%、29.34%、30.42%,与全国相对贫困比例均较为接近,彼此间差距不大。
因此,我们认为,在我国以消除绝对贫困为目标的脱贫攻坚战即将成功之际,逐步把相对贫困问题作为扶贫工作的重点,已是势在必行。
(2)农村相对贫困家庭与其他家庭的收入结构明显不同,“能力贫困”问题普遍存在
研究显示,相对贫困家庭的主要收入来源为转移性收入,占比超过40%,该比例随区域人均GDP下降而上升,低收入省(区、市)家庭收入中转移性收入占比高达63.0%。而其他家庭则以工资性收入为主要收入来源,占比超过60%,该比例随区域人均GDP上升而增加,高收入省(区、市)家庭收入中工资性收入占比高达63.4%(见表12-6、表12-7)。
两类家庭在收入构成方面存在的差异以及主要收入比例随区域人均GDP变动的趋势表明我国农村人口中“能力贫困”的问题普遍存在,该类人群难以通过自身劳动获取收入而转为更大程度地依靠政府补贴等社会保障维持生活。
表12-6 2017年相对贫困家庭与其他家庭的各项户均收入(全国)
表12-7 2017年相对贫困家庭与其他家庭的各项户均收入(区域)
(3)农村相对贫困家庭的人口受教育水平相对较低,教育落后与贫困或形成恶性循环
相对贫困家庭的受教育水平要明显低于其他家庭。从全国层面来看,相对贫困家庭的文盲率(没上过学)为24.3%,比其他家庭的13.3%高了11个百分点;相对贫困家庭仅受过小学教育的比例为36.2%,比其他家庭的28.7%高了7.5个百分点;而本科及以上高等教育的受教育比例,相对贫困家庭只有2.2%,比其他家庭的4.1%低了1.9个百分点。将我国各省(区、市)划分为高、中、低收入省(区、市),整体而言,高收入省(区、市)的人受教育水平要依次高于中收入省(区、市)和低收入省(区、市),而在各省(区、市)内部,相对贫困家庭的受教育水平和整体类似,要明显低于其他家庭。就文盲率而言,高收入省(区、市)的相对贫困家庭和其他家庭的该比率分别为23.1%和12.4%,均要低于中收入省(区、市)的23.8%和12.8%,以及低收入省(区、市)的25.3%和14.5%。高收入省(区、市)的相对贫困家庭和其他家庭受过初中及以上教育的比例分别为43.4%和59.8%,则要高于中收入省(区、市)的42.6%和59.5%以及低收入省(区、市)的35.5%和54.4%(见表12-8)。相对贫困家庭出于经济条件的原因,可能不能给予下一代很好的教育,而下一代难以获得较好的教育,又有可能导致继续贫困,贫困与教育落后可能会形成一个恶性循环。
表12-8 2017年相对贫困家庭与其他家庭成员的受教育程度 单位:%
(4)农村相对贫困家庭的人口健康状况堪忧,疾病可能成为贫困的重要诱因
农村相对贫困家庭成员的健康自我评估水平普遍低于其他家庭。按全国相对贫困标准划分,相对贫困家庭中只有11.9%的人认为自己的身体状况非常好,比其他家庭的19.1%低了7.2个百分点;31.9%的人认为自己的身体状况好,比其他家庭的34.3%低了2.4个百分点。而在将我国划分为高、中、低收入省(区、市)后,在各收入类型省(区、市),其他家庭的自我健康评估水平也都要高于相对贫困家庭。整体而言,高收入省(区、市)的人对身体的评估水平要好于中、低收入省(区、市)。高收入省(区、市)相对贫困家庭的人认为自己身体非常好或好的比例为46.3%,其他家庭则为61.9%,而在中收入省(区、市),对应比例为42.9%和51.4%,在低收入省(区、市)对应比例则为43.3%和50.0%(见表12-9)。2017年10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的党的十八大以来脱贫攻坚成就发布会发布的数据显示,2015年底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贫困人口占整个贫困人口的44%,涉及近2000万人,疾病可能已经成为贫困最重要的原因之一。
表12-9 2017年相对贫困家庭与其他家庭成员的自我身体状况评估 单位:%
(5)农村相对贫困家庭的医疗保健支出占比高,“看病贵”问题不容忽视
从消费性支出总额来看,相对贫困家庭与其他家庭存在较大差距,就全国而言,其他家庭的户均消费性支出约为相对贫困家庭的1.4倍。该差距存在区域间差异,中收入省(区、市)差距最小,其他家庭约为相对贫困家庭的1.3倍,而高收入省(区、市)差距最大,为1.5倍。
就消费性支出构成情况进行分析可以发现,虽然相对贫困家庭的消费性支出总额远低于其他家庭,但其中医疗保健支出占比却远高于其他家庭。从全国来看,相对贫困家庭消费性支出中约四分之一为医疗保健支出,而其他家庭该比例低于五分之一(见表12-10、表12-11)。
医疗保健支出在消费性支出中的较高占比表明当前我国农村家庭仍面临着“看病贵”的问题。而两类家庭在消费性支出总额和医疗保健支出占比方面的差异也揭示了“因病致贫”现象在我国农村的普遍存在性。
表12-10 2017年相对贫困家庭与其他家庭的消费性支出差距(全国)
表12-11 2017年相对贫困与其他家庭的消费性支出差距(区域)
(6)农村相对贫困家庭就业结构调整较慢,家庭类型以农业生产型为主
根据家庭成员的就业性质,农村家庭可以分为三种就业类型。具体来说,家庭中所有就业成员均在家务农的被称为农业生产型家庭;所有就业成员均从事非农生产的被称为非农生产型家庭;其余家庭被称为兼业型家庭。
研究显示,相对贫困家庭的就业结构还是以农业生产型家庭为主,如图12-9所示。就全国来看,农业生产型家庭占比达到了72.6%,比其他家庭的24.6%高了48个百分点。该比例随区域人均GDP的上升而降低,低收入省(区、市)农业生产型家庭占比最高,达77.9%,而高收入省(区、市)该类群体占比为67.2%。此外,非农生产型家庭和兼业型家庭占比随区域人均GDP的上升而增加(见图12-9、图12-10)。
(7)农村贫困家庭的农业经营相对粗放,商品化程度也较低
从农业生产的投入情况看,相对贫困家庭的亩均农资投入为718.6元,比其他农户的928.5元低22.6%。分区域看,在高收入省(区、市),相对贫困家庭亩均农资投入为1278.0元,比其他农户的1732.2元低26.2%;中收入省(区、市)亩均农资投入为559.6元,比其他农户的656.5元低14.8%;低收入省(区、市),相对贫困家庭亩均农资投入617.9元,比其他农户的733.6元低15.8%(见图12-11)。(https://www.xing528.com)
就农业产值而言,在全国来看,相对贫困家庭农业产值中位数为4400元,低于全国其他家庭的6500元。分地区来看,在高收入省(区、市),相对贫困家庭的农业产值中位数为3695元,低于其他家庭1305元;在中收入省(区、市),相对贫困家庭的农业产值中位数为5000元,低于其他家庭1800元;在低收入省(区、市),相对贫困家庭的农业产值中位数为4030元,低于其他家庭3320元(见表12-12)。
图12-9 2017年相对贫困家庭就业类型构成概况
图12-10 2017年其他家庭就业类型构成概况
表12-12 农业产值的比较 单位:元
续表
图12-11 2017年相对贫困家庭与其他家庭的农资费用比较
农村相对贫困家庭农业生产的商品率也比较低,其农产品出售比例为62.0%,比其他家庭的69.5%低7.5个百分点。分地区来看,在高收入省(区、市),相对贫困家庭的出售比例为58.4%,比其他家庭的62.2%低3.8个百分点;在中收入省(区、市),相对贫困家庭出售比例为71.3%,比其他家庭的73.7%低2.4个百分点;在低收入省(区、市),相对贫困家庭的出售比例约为55.5%,比其他家庭的69.0%低13.5个百分点(见图12-12)。
(8)农村相对贫困家庭的人口负担普遍较重,但区域间呈现出结构性差异
研究显示,相对贫困家庭的人口总抚养比为57.3%,比其他家庭的33.7%高出了23.6个百分点,其少儿抚养比和老年抚养比(30.6%和26.7%)均明显大于其他家庭(20.5%和13.2%)。将我国省(区、市)划分为高、中、低收入省(区、市)后,高收入省(区、市)相对贫困家庭的总抚养比最高,为60.9%,高于中收入省(区、市)的57.3%,和低收入省(区、市)的56.9%,但高收入省(区、市)相对贫困家庭的少儿抚养比反而是最低的(29.5%),其较高的总抚养比主要来自其31.4%的老年抚养比,该比例要显著高于中收入省(区、市)的26.7%和低收入省(区、市)的25.2%。同样地,高收入省(区、市)其他家庭也同样呈现出少儿抚养比最低、老年抚养比最高的特点,这可能是由于高收入省(区、市)经济发达,医疗水平较高,从而老年人更加长寿,而生育观念以及养育孩子成本较高的问题使得生育更多孩子的意愿较弱(见表12-13)。
图12-12 相对贫困家庭与其他家庭的农产品出售情况比较
因此,在经济发达地区,较高的老年抚养比或是导致农村家庭贫困的主要因素之一,而在相对欠发达地区,表现出了一定的“愈穷愈生,愈生愈穷”现象。
表12-13 2017年相对贫困家庭与其他家庭的人口负担情况 单位:%
(9)农民工相对贫困问题严重,或成为未来扶贫中最需要关注的群体
随着城市化的推进,我国已经形成了一支庞大的农民工队伍。他们的收入普遍高于流出地的农民家庭的平均收入,但他们生活在城镇,生活成本高于农村,他们比较的对象也应该是城镇居民。因此,我们将全国城镇居民人均收入中位数的50%作为农民工的相对贫困线。同时,考虑到不同省份的收入差距,按照2016年人均GDP排名,把29个样本省(区、市)划分为三组,分别命名为“高收入省(区、市)”“中收入省(区、市)”“低收入省(区、市)”,将每组内城镇居民人均收入中位数的50%作为该组的相对贫困线。结果显示,如果以全国相对贫困线为标准,农民工的贫困比例达到了37.86%;以相对贫困线为标准,高收入省(区、市)、中收入省(区、市)、低收入省(区、市)的相对贫困比例分别达到了35.57%、42.89%、39.43%(见表12-14)。这一比例远远高于农村家庭的相对贫困比率。
表12-14 2017年农民工样本总体情况
长期以来,农村贫困人口占据我国贫困人口的绝大部分,因此我国的扶贫重点一直放在农村。农民工往往处于城乡贫困救助的“真空地带”,因此他们的贫困问题显得更加严重。农民工贫困也是城市化进程中贫困向城市集中的典型表现,我们认为,随着我国城市化的进一步推进,城市农民工的相对贫困群体很可能成为我国最大的贫困人口群体。而对农民工的扶贫,不仅关系到我国的扶贫大业,也直接关系着农民工市民化的步伐和城镇化发展的质量。
(10)相对贫困农民工家庭城市职业融入差,很多家庭还保持着与农业生产的紧密联系
研究显示,相对贫困农民工家庭劳动力大多还“兼职”农业,说明其在城市的职业融入还较差。相对贫困家庭参与农业生产经营的比例远高于其他家庭。研究显示,相对贫困家庭参与农业生产经营的比例为45.88%,差不多是其他家庭的2倍(见图12-13)。而参与农业生产的相对贫困农民工家庭投入农业生产经营的劳动力也比其他家庭多。统计表明,参与农业生产的相对贫困家庭在农忙和非农忙季节务农的家庭成员平均人数分别为2.09人和1.54人,比参与农业生产的其他家庭的1.93人和1.35人分别高了8.29%和14.07%(见图12-14)。
图12-13 2017年相对贫困家庭与其他农民工家庭参与农业生产经营的比例
相对贫困农民工家庭农地流出比例低。从图12-15中可以看出,相对贫困家庭拥有农地承包权的比例为56.05%,比其他家庭的41.80%高了14.25个百分点。
图12-14 2017年相对贫困与其他农民工家庭务农的家庭成员人数
图12-15 2017年相对贫困家庭与其他农民工家庭拥有农地承包权的比例
(11)相对贫困家庭的养老保障水平低,城市融入度差
研究显示,从全国看,相对贫困家庭中无任何形式养老保障的比例达到41.69%,比其他家庭的35.22%高了6.47个百分点(见表12-15)。
表12-15 2017年相对贫困家庭与其他农民工家庭的养老方式分布 单位:%
在有养老保险的家庭中,相对贫困农民工家庭更愿意参加农村的养老保险,参与城镇养老保险的比例较低,显示出其在城镇的融入度相对较低。研究显示,从全国平均水平看,有养老保险的相对贫困家庭参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比例达到了84.27%,比其他家庭的56.75%高了27.52个百分点;而加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比例总共只有11.85%,比其他家庭的39.42%低了27.57个百分点(见表12-16)。
表12-16 2017年相对贫困家庭与其他农民工家庭参加的社会养老保险种类分布 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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