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部分在前面各章分析的基础上,进一步利用中国农村家庭调查数据进行系统分析和综合研究,对中国农村家庭呈现出来的新特点、新趋势、新问题进行总结和提炼。
(1)农村家庭规模大于城镇,家庭结构以夫妻和核心家庭为主
2017年,CRHPS农村样本的平均家庭规模为3.54人,根据样本情况加权计算后得到全国农村家庭平均规模为3.55人;而城镇样本中,平均家庭规模为3.00人,根据样本情况加权计算后得出全国城镇家庭平均规模为3.03人;农村家庭的平均规模要明显大于城镇家庭。
如图12-1所示,按家庭规模分,2017年我国农村由1人组成的家庭占比为7.4%,由2人组成的家庭占比为29.5%,由3人组成的家庭占比为17.7%,由4人组成的家庭占比为16.5%,由5人组成的家庭占比为13.3%,由6人组成的家庭占比为10.2%,由7人组成的家庭占比为3.4%,由8人组成的家庭占比为1.1%,家庭成员数在9人及以上的家庭占比为0.9%。
图12-1 2017年农村和城镇家庭规模构成
农村家庭由4人及以上组成的比例要明显高于城镇家庭,如由5人组成的家庭在农村的占比要比城市高4.6个百分点,由6人组成的家庭则要高6.0个百分点。而相应地,更多的城镇家庭由3人及以下组成,由3人组成的家庭在城镇中的占比为28.2%,远高于农村的17.7%,由2人组成的家庭在城镇中的占比为31.9%,比农村也要高出2.4个百分点。
如图12-2所示,按家庭类型分,2017年农村家庭中夫妻家庭所占比例最大,达到了26.3%,核心家庭为25.0%,主干家庭为13.4%,相比于城镇,农村的核心家庭比例较低(城镇核心家庭比例为33.6%),而主干家庭比例则明显高于城镇。这与图3-1的结果较为吻合,因为核心家庭的人数一般为3~4人,而主干家庭的人数会相对更多,而更高比例的主干家庭使得农村家庭的平均规模要相对大于城镇。另外,单亲家庭在农村和城镇的比例较为接近,而农村隔代家庭比例为4.2%,明显高于城市的2.4%,联合家庭的比例两者均较低,农村为0.8%,城市为0.5%。
图12-2 2017年农村和城镇家庭类型构成
注:夫妻家庭指只有夫妻两人组成的家庭;核心家庭指由父母和未婚子女组成的家庭;主干家庭指由两代或者两代以上夫妻组成,每代最多不超过一对夫妻且中间无断代的家庭;联合家庭指家庭中有任何一代含有两对或两对以上夫妻的家庭;单亲家庭指至少有一个孩子与单身家长居住在一起的家庭;隔代家庭指有缺代的家庭。
(2)绝大多数农村就业人口仅从事一份工作,就业人口工作时长和从事多份工作的就业人口比例均自东向西递减
研究显示,超过90%的农村就业人口仅从事一份工作,从事多份工作的人口比例自东向西递减,东部地区为8%,而西部地区仅为6.3%。在工作时长方面,从全国来看,农村就业人口平均每年工作2153.4小时。进行区域间比较发现,农村就业人口全年工作小时数自东向西递减,由东部的2249.8小时缩短至西部的2074.9小时(见图12-3)。
结合前文对我国农村家庭就业类型的分析,工作小时数自东向西递减在一定程度上表明西部农村地区农业生产较东部更加脆弱、农业生产类型更为单一,以致全年工作时间较短。而同时从事多份工作的人群比例自东向西递减则表明东部地区农村人口就业机会较中、西部地区更多,工作可及性较中、西部地区更高。
图12-3 2017年不同地区就业人口工作数量及工作时间
(3)农业生产经营依旧以自我雇用为主,农忙期间相较于非农忙期间自我雇用更多
如表12-1所示,在农忙期间、非农忙期间农业生产经营自我雇用人数各地区平均水平与全国平均水平、城乡平均水平差异不大。农忙期间,全国平均自我雇用人数为1.9人,居住在城镇地区的农业家庭的自我雇佣人数为1.8人,农村地区为1.9人。而非农忙期间,自家劳动力投入有所下降,全国平均自我雇用人数为1.5人。就各地区而言,农忙、非农忙期间西部地区平均自我雇用人数均最多,为2.0人及1.6人。农忙期间,全国平均帮工人数为0.8人,西部地区最高,为1.0人,东部地区最低,为0.7人。而农忙平均持续天数在西部地区最长,为61.0天,在东部地区最短,为50.0天。
表12-1 2017年农业生产经营自我雇用状况
(4)农业经营户耕地撂荒情况严重,全国平均高达15%的经营户有撂荒行为
研究显示,我国农业经营户的耕地撂荒情况已经比较严重。如表12-2所示,在全国拥有耕地的农业经营户中,平均有15.0%的经营户撂荒,其中,居住在城镇地区的农业经营户有耕地撂荒的比例为19.3%,高于农村地区的12.3%。分地区来看,西部地区撂荒比例最高,为20.6%,高于中部地区的14.9%和东部地区的13.7%,东北地区比例最低,仅为2.9%。就撂荒面积而言,全国有耕地撂荒的农业经营户的平均撂荒面积为2.8亩,农村地区为3.0亩,大于城镇地区的2.6亩。分地区来看,东北地区拥有撂荒行为的农户的平均撂荒面积为4.9亩,大于东、中、西部地区。
表12-2 2017年农业经营户耕地撂荒比例及面积
(5)土地流转比例持续提高,但土地流转的稳定性还比较差
近年来,中国农业家庭参与土地流转的积极性有所提高,主要体现在转出土地比例的提高上。2017年,有36.0%的中国农业家庭参与了土地流转,比2015年增加了3.1个百分点;其中,有24.2%的农户仅转出土地,10.9%的农户仅转入土地,二者兼有的农户只有0.9%(见表12-3)。
表12-3 农户参与流转的情况
在流转土地的租金方面,有村委会介入的一般比无村委会介入的流转租金更高。对于土地转出,有村委会介入的租金平均为757.2元/亩,而无村委会介入的租金平均为535元/亩。对于土地转入,有村委会介入的租金平均为523.9元/亩,而无村委会介入的租金平均为440.8元/亩。
土地流转的稳定性较差,无固定期限的土地流转比例上升趋势明显。在2013年和2015年的土地转出中,不定期转出的占比由35.3%上升到51.7%;在这两年的土地转入中,不定期转入的占比从36.3%上升到43.8%。在2017年的土地流转中,不定期转出转入比例持续走高,不定期转出占比为74.8%,不定期转入占比达到77.1%。
村委会的介入有利于土地流转的稳定性,有村委会介入的土地流转期限比无村委会介入的土地流转期限长。有村委会介入的土地转出平均期限为13.8年,而无村委会介入的土地转出平均期限只有8.7年。有村委会介入的土地转入平均期限为18.3年,而无村委会介入的土地转入平均期限为5.7年。流转期限和村委会是否介入流转的这种关系,在不同地区都普遍存在,在中、西部地区尤为明显(见表12-4)。(www.xing528.com)
表12-4 2017年村委会介入情况与土地流转期限 单位:年
(6)家庭经济状况和负担结构影响土地流转,经济条件的改善有利于推动土地流转
家庭经济状况跟农户的土地流转行为紧密相关。一方面,家庭收入与是否转出耕地呈现明显的正相关。另一方面,是否转入土地也与家庭收入呈正相关,但波动不大。家庭总收入在1万元以下的家庭中,转出土地家庭比例为14.9%,转入土地家庭比例为12.2%。随后,收入越高,转出土地家庭的比例越大,转入土地家庭的比例也随之上升但幅度不大。家庭总收入在1万~3万元的家庭中,转出土地家庭比例上升至17.3%,转入土地家庭占比达13.9%。在收入超过6万的家庭中,29.6%的家庭转出土地,转入土地家庭的比例为15.4%,随收入增长而上升的幅度相对平缓(见图12-4)。
家庭净资产越高,家庭越倾向于转出土地。在家庭净资产不超过5万元的家庭中,17.4%的家庭转出土地;在家庭净资产超过90万元的家庭中,有35.5%的家庭转出土地。农户的转入土地意愿在家庭净资产低于45万元时,随净资产的增加而上升,在家庭净资产不超过5万元的家庭中,13.1%的家庭转入土地。在家庭净资产为15万~45万元的家庭中,有16.2%的家庭转入土地。相比之下,家庭净资产超过45万元的家庭转入土地的意愿较低,在家庭净资产超过90万元的家庭中,转入土地的家庭占比为12.3%(见图12-5)。
图12-4 2017年家庭总收入与土地流转
图12-5 2017年家庭净资产与土地流转
家庭抚育未成年人的数量与农户流转土地的行为呈现出较为明显的相关关系。一方面,家庭抚育未成年人的数量越多,越不倾向于转出土地;另一方面,家庭抚育未成年人的数量与转入土地的行为呈现倒U形关系。对于未抚育未成年人的家庭,转出土地家庭的占比为24.6%,而转入土地家庭的占比为13.2%。对于抚育2个未成年人的家庭,转出土地家庭的占比下降至20.5%,而转入土地家庭的占比上升至16.0%。对于抚育3个及以上未成年人的家庭,转出土地家庭的占比继续下降至14.3%,而转入土地家庭的占比则下降至10.6%(见图12-6)。
(7)农户家庭占有宅基地面积普遍较大,一户多宅现象也较为普遍
从农村家庭宅基地拥有情况来看,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而我们的调查显示,拥有2块及以上宅基地的农村家庭占比为13.4%,其中东部地区占比为17.6%,西部地区为9.4%。农户家庭平均拥有宅基地1.00块,其中东部、中部地区的农村家庭拥有宅基地的块数较高,超过全国平均水平,分别为1.05块和1.02块,西部地区农村家庭拥有宅基地的块数不多,宅基地相对集中,为0.92块(见图12-7)。
图12-6 2017年抚育未成年人数量与土地流转
图12-7 2017年农村家庭拥有宅基地块数
2017年全国农村家庭宅基地面积的均值为0.55亩,东部地区农村家庭拥有宅基地面积较小,平均为0.50亩;中、西部地区的农村家庭宅基地面积较大,均值分别为0.56亩和0.59亩。《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现实中,一般根据家庭人口多少规定宅基地比例,不同省(区、市)确定的标准虽有不同,但上述各地农户宅基地的平均面积显然已经超过了绝大部分省(区、市)规定的最大面积。比如东部地区大多规定最大面积为200平方米,华中、华北地区大多规定最大面积为250平方米,其他除个别省(区、市)以外,规定的户占用宅基地面积一般不超过300平方米。
(8)农村居民社会保障参与情况依然不理想,超过三成的农民没有养老保险保障
调查发现,农村家庭养老保险的覆盖率较低,全国有32.0%的农村居民无任何形式的养老保障。与此同时,农村居民参加养老保险的种类相对单一。按照全国相对贫困标准划分出的相对贫困家庭中有95.6%拥有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其他家庭参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比例是84.3%。以及,以离退休工资方式养老的农村居民比例平均只有1.1%。因此,中国农村地区养老保障覆盖范围有待进一步扩大,种类有待丰富。
虽然全国农村居民医疗保险的覆盖率达到92.97%,与2015年相比呈上升趋势,但是,在全国范围内有94.14%的农村居民没有商业医疗保险;社会医疗保险种类多集中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全国平均只有0.75%的农村居民拥有大病统筹。事实上,16周岁及以上的农村居民中仅有3.6%拥有失业保险;全国拥有住房公积金的农村居民占比仅为6.8%;商业保险的投保率也极低,有96.0%的农村居民没有任何商业保险,其中,拥有商业人寿保险的农村居民占1.9%,商业健康保险的投保率为1.1%,其他商业保险投保率为1.0%。
(9)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大量外流,留守老人和留守儿童的数量庞大
中国农村社区在最近几年中正经历着巨大的人口变迁,大量青壮年劳动力流动到城市从事非劳生产,而留守在农村的主要是老人、孩子及劳动技能相对较差的人。利用本调查的农村社区调查问卷分析发现,16~59周岁人口在村庄中占比为58.9%,15周岁及以下人口在村庄中占比为21.3%。如果将60周岁及以上人口定义为老年人口,则农村老龄化比例高达19.8%,比2015年的19.4%有微小幅度的上升。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大量农村劳动力外出务工,就全国平均而言,22.8%的农村劳动力人口外出务工。这一比例在地区间也存在巨大差异,西部地区外出务工劳动力人口占比最高,为26.5%;其次为中部地区,为24.8%;东部地区最少,为18.1%。就农村留守人口而言,全国农村留守老人占农村人口的比例为6.2%,全国农村留守儿童占农村人口的比例为3.1%。相对于东部地区而言,中、西部地区的留守老人、留守儿童问题更为严重,中部地区留守老人占比甚至达到了8.4%。从中长期看,农村社区大量的留守老人与留守儿童将有可能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
(10)农民工就近就地迁移趋势明显,东、中、西部地区略有差异
研究显示,近年来农民工就地就近迁移的趋势十分明显。2015年本地农民工占比已达到了56.1%,而2017年则进一步上升为63.2%,比2015年增加了7.1个百分点;从区域差异看,本地农民工占比在东部地区最高,达到了65.7%,中部地区本地农民工占比的提高速度最快,从2015年的50.8%提高到2017年的61.5%,提高了10.7个百分点(见表12-5)。
表12-5 农民工来源结构
(11)农民工“离农”趋势日趋明显,外地农民工尤为突出
研究显示,农民工家庭退出农业生产的现象已非常普遍,外地农民工家庭“离农”现象更为突出。从图12-8中可以看出,本地农民工家庭仍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比例为40.25%,但是外地农民工家庭的这一比例仅为17.43%。分地区来看,外地农民工家庭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比例也均小于本地农民工家庭(见图12-8)。
图12-8 2017年本地和外地农民工家庭参与农业生产经营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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