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是城市老年人面临的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也是日本老龄社会问题中关注力度较大的一个问题,上述《关于确保高龄者居住安定的法律》已经从法律的角度对这一问题做了简要的介绍,这里从日本地方政府的实际对策的角度来做一些补充。
日本政府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实施了一系列措施来解决老年人的住房问题,如1986年的“区域高龄住宅计划”,1990年日本住宅公团推出的有老年人生活支援服务的可租赁的“老年人住宅制度”,1996年出台的设定老年人优先入住公营住宅的资格标准,1998年设立的以低收入老年人为对象、以民间供给为中心的“面向老年人的优良租赁住宅制度”等。
这些制度规定建筑物主自主改造的也要按照国土交通省的“去除老年人、残疾人等使用不便的障碍”的基准进行改造或新建。特定新建、增改建的或改变用房性质的都要按“老年人、残疾人等能够很自由地利用的建筑物”的标准来进行施工,而地方政府有责任进行严格指导,要求建筑物符合政府的标准。在无障碍住宅改造、增改建过程中,由地方知事认可的建筑物国库要予以一定的补助、税制上予以特别的照顾,也可以采用低利息融资的方式予以援助。另外,老人福利院、医院等社会福利设施中没有列入的学校、共同住宅等大多数公民所利用的建筑物也要按照这一标准来要求,此外根据确保老年人、残疾人雇用等的有关法案的规定,一些事务所、工厂等也要按照无障碍要求来改造,完善面向老年人的就业环境。(www.xing528.com)
另外,从社会居住环境来讲,2007年开始,高龄者居住支援中心规定:除一直以来的租金债务以外,恢复原状的费用及诉讼所需要的费用等也列入保证的对象中去。这样就解决了房东的后顾之忧,以此来帮助老年人容易入住民间的租赁房屋,为老人的晚年生活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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