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确保高龄者居住安定的法律》于2001年颁布后每年都有一到两次的修改。该法由九章94条组成,除总则外,主要有“老年人顺利入住租赁住宅的登记等”“促进面向老年人的优良租赁住宅的提供”“促进地方政府等向老年人提供优良租赁住宅等”“终身建筑物的租赁借贷”“对于居住用老房子改造的支援措施”“老年人居住援助中心”等方面的内容。
该法律的基本方针是要完成下列五项任务:①关于促进提供老年人租赁住宅的基本事项;②关于老年人居住的租赁住宅管理标准化的基本事项;③关于促进适合老年人居住的有良好环境的住宅整顿的基本事项;④关于与保健医疗服务或福利服务的提供者相互协助的基本事项;⑤上述以外的有关确保老年人安心居住的重要事项等。同时强调在制定基本方针时必须与《居住生活基本法》相协调;而国土交通大臣在制定基本方针时必须与总务大臣及厚生劳动大臣进行协调并迅速将制定好的基本方针公布于众。这里强调了法律的相互协调性与有效性,也强调了老龄社会问题的综合性与复杂性。
第二章的“老年人顺利入住租赁住宅的登记等”主要是关于对能够提供让老年人居住的住宅进行登记。所谓“登记”就是指那些愿意接受老人居住的民间住宅拥有者的住宅登记,以确保更多的房源来供老年人居住,同时减轻政府的压力。地方政府必须将登记后的信息予以公开,以便市民查阅。
除了利用现有小规模民间房源以外,还要组织促进规模较大、环境良好的租赁住宅提供给老年人租赁,拥有这类住宅的整备及管理能力的机构与单位要按照国土交通省的有关规定提交相关计划,取得都道府县知事的认定。而地方政府可以给已认定的面向老年人提供优良租赁住宅的机构以一定的经费资助,以鼓励相关机构提供面向老人的环境优良的住宅。(www.xing528.com)
根据该法第四章的规定,如果某些地区这类住宅不能满足老年人需求的话,该地区各级地方政府要按照基本方针努力筹措,国家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地方政府以经济上的补偿,也可以对部分房租的减额部分予以补助。另外,地方政府在解决这类住宅方面有困难时,可以按照国土交通省的法令要求住宅管理专门机构或住宅公社提供及管理这类住宅,国家将对这些机构与住宅公社予以经济上的资助。同时有关机构及公社也可以就租金减额部分向地方政府请求予以补偿。另外公营住宅根据《公营住宅法》的规定,在国土交通大臣认可以后在不影响其正常管理的情况下可以提供给老年人使用。
该法第七章指出,国土交通大臣可以在符合条件的社团法人或财团法人中指定“老年人居住支援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中心要规定对老年人的租金债务及老人改建居住用房贷款在其死亡时一并偿还的债务进行保证;收集老年人的有关信息资料,并对此进行整理与提供,同时要进行有关的调查研究。
这部法律的主要目的是由政府主导,调动社会一切积极因素来解决老年人的安居问题,租赁住宅事业者可以得到政府的经济补偿及优惠政策,而租赁的老人可以入住环境良好的住宅,低收入的家庭还能在租金方面得到减额与补助;有条件的房东将房屋登记以后,可以从中心那里正确地把握出租房子的信息,而租金的缴纳又有中心予以保证,不会有后顾之忧。对于希望入住的老年人来说可以得到正确的信息,与中心签约后租房的连带保证人问题也容易解决。而自己的住房改造费用死亡时一次性偿还的方式对孤寡老人十分有利,年金不足以对走廊、卫生间、厨房、卧室等进行无障碍改造,而登记一次性偿还的金融制度后最高可以借贷500万日元,每月只要偿还利息就可以了,这对老年人来说是可以安心的居住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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