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确保高龄者医疗的法律》公布于1982年,从2008年4月开始实行修改后的医疗保障制度。该法律的宗旨是“为了确保国民高龄期适当的医疗,推进医疗费用适当化计划的制订及关于保险者健康检查等实施的措施等,同时,在关于老年人医疗的国民共同连带的理念的基础上,调整前期老年人相关的保险者的费用负担、设计对后期老年人医疗进行适当的支付所必要的制度,以此提高国民健康及增进老年人福利等”。其基本理念是“国民在自助、互助精神的基础上,认识到随着年龄的增加而带来的身心变化,以经常努力保持与增进健康,同时,公平合理地负担老年人所需的医疗费用”,“国民是根据年龄及身心状况、在职或者在家,接受为保持老年期的健康的切合实际的保健服务机会的主体”。
在明确了上述目标与理念之后,该法律还规定了国家、地方政府、保险者及医师等所要承担的责任与义务,认为“国家在国民高龄期为了使医疗必需的费用适当化并使其能顺利地实施,在制定高龄者医疗制度能健全地运营所必要的各种措施的同时,为达到规定的目的,必须积极推进医疗、公共卫生、社会福利及其他相关政策”。地方政府则要尊重这部法律的宗旨,在应对居民高龄期医疗中谋划必要费用的合理化及老年人医疗制度的运营能切实并顺利地进行,必须实施必要的政策与措施。作为医疗保险的加入者,要在努力地积极推进为了保持健康所必需的事业的同时,协助高龄者医疗制度的运营能健全并顺利地实施。而作为医疗机构的医生、牙科医生、药剂师、护士及其他医疗工作者,医疗法中规定提供医疗的设施之创办者,管理者必须对国家、地方政府及保险者的各种政策、措施以及事业予以协作。
该法规定,为了确保高龄期居民的合适的医疗,在确定费用合理化的同时,其具体措施要每五年做一次调整。在做调整时各地必须做好相关调查与分析工作,以便修正的计划能更合理、更利于执行。地方的医疗费适当化计划应主要反映:推进居民保持健康的目标;推进医疗有效提供的目标;为了这两个目标政府所采取的措施,投保者、医疗机关及其他相关部门的相互提携与协助;调查分析医疗所必需的费用;计划期间医疗费用的预算;计划完成状况的评估以及其他相关的事项。地方政府在实施计划后的第二年要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告厚生劳动大臣,同时予以公布;而厚生劳动大臣也将对各地区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并将结果予以公布,以此来加强公众的监督力度,使公共政策能够日趋完善。(www.xing528.com)
该法还对医疗费用的个人负担、医疗保险的支付、决算、后期高龄者援助金等方面的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如该法律还规定各地区的老年人医疗广域联合会对支付医疗及住院等费用确有困难者或在紧急状态下可以支付相关的费用;而上门诊疗、看护的费用及高额医疗费等也可以支付与资助。这些都体现了该法律及社会的人文关怀。另外,为了保障有充足的资助资金,该法律还规定建立“财政安定化基金”,以及后期高龄者支援金等基金,财政安定化基金所产生的收入都用于基金本身。
总之,该法律是日本老年人医疗保障的根本性法律,对日本社会老龄问题的缓解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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