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尤为重要的是明确规定了传教倾向严重的、与国家公职人员相关的以及有政党关系的组织不能成为特定非营利活动法人,使特定非营利活动法人真正做到民间性和公益性。为了强调防止特定非营利活动法人在取得法人资格以后被恶用,该法的第三条还规定“非营利活动法人”不能为特定的个人、特定的法人及其他团体的利益开展活动,也不能为特定的政党所利用。
《特定非营利活动促进法》由“总则”“特定非营利活动法人”“税法上的特例”“罚则”及两个“附则”等四章六个部分50个条款所组成,其中第二章“特定非营利活动法人”和第三章“税法上的特例”是该法的核心所在。
该法在第一章第二条中对“特定非营利活动法人”做了明确的定义:“在这部法中的‘特别非营利活动法人’是指以进行特定非营利活动为主的,符合以下各项内容的团体,并根据本法规定设立的法人。”这里所指的各项内容是:①关于社员资格的取得与失去不附加不合适的条件;②负责人中获取报酬的人数在总负责人数的三分之一以下;③不能以广布宗教教义、举行仪式活动以及教化培育信徒为主要目的;④不能以推进、支持政治上的主义或者反对这个主义为主要目的;⑤不能是特定的公职之候补者(包括即将成为候补者)或者是担任公职的,或是以推荐、支持或反对政党等为目的的。这里明确规定了作为非营利活动法人应该具备的条件和应该遵守的规则。尤为重要的是明确规定了传教倾向严重的、与国家公职人员相关的以及有政党关系的组织不能成为特定非营利活动法人,使特定非营利活动法人真正做到民间性和公益性。为了强调防止特定非营利活动法人在取得法人资格以后被恶用,该法的第三条还规定“非营利活动法人”不能为特定的个人、特定的法人及其他团体的利益开展活动,也不能为特定的政党所利用。(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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