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3月25日,日本在《地方自治法》的基础上颁布了《特定非营利活动促进法》(在日本通常称为《NPO法》,即英语NonProfitOrganization的缩写)[2],这是一部关于民间团体组织的专门法律。该法在第一条中明确指出:“这部法律是为了通过对举行特定非营利活动的团体予以法人资格等,来促进以志愿者活动为主的市民所举行的作为自由的社会服务活动的特定非营利活动的健全发展和进一步增进公益事业为目的的。”这部法律的颁布对日本社会的公益事业走上法治轨道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这里提到了特定非营利团体与志愿者这两个概念,笔者认为有必要首先说明一下这两个概念。
志愿者与特定非营利组织是有一定区别的。顾名思义,志愿者是注重“个人”的语词,而特定非营利组织(NPO)是注重“团体”的语词。日本的学界和社会认为:志愿者活动的特征是“不计报酬”的,而NPO的活动是“非营利性”的。但是这两者非常容易搞混,不少人认为“那个团体号称是NPO却在干赚钱的勾当,真是奇怪”,也有的人认为“因为是志愿者,所以从事不收费的事业是当然的”,实际上这些说法都是一种误会。事实上,非营利性所指的是作为一个团体,它的活动经费和管理费等都是需要收取的,但是其多余下来的利益不分给团体成员个人,而是作为进一步扩大活动的运作资金。另一方面,所谓“不计报酬”是说志愿者不收取与自己劳动所付出的相对等价值的报酬,也就是说不是“按劳取酬”。这两者都不是因为公益事业进行按劳取酬,但都可以并允许收取一定的费用或称之为报酬。因此,在NPO组织中雇用职员时所发的工资、团体运行的经费是不能算作利益分配的。对于NPO来说团体收取一定的费用,在团体内部有领取报酬的职员和不领取报酬的志愿者的存在,这才是NPO所应该有的形式。
这里提到非营利组织中有志愿者和所雇用的职员,那么这两者之间的关系是怎样的呢?一般认为志愿者是参加公益服务活动的,而与此相对应的非营利组织是为志愿者们提供服务场所和邀请志愿者参加的,非营利组织中所雇用的职员是联系服务对象和募集志愿者的具体管理人员。因为志愿者们很少有这方面的信息和情报,志愿者的活动很难展开,因此需要有这样一个机构来组织这方面的工作,而这种机构就是NPO。当然,NPO所雇用的职员是极其少的,其主要成员是以市民为主的志愿者。(www.xing528.com)
比如2005年年底、2006年年初,日本新潟等地区遭遇特大地震和特大雪灾,不少住宅遭到了破坏,也有不少高龄者为了清除屋顶的积雪而滑倒摔伤,为此,各地区地方政府马上成立了志愿者中心,在网上发布募集志愿者的通知,而日本各地的NPO组织积极响应,组织志愿者赶赴受灾地进行支援。志愿者们在当地民众的配合下展开救助工作,其主要活动包括:震后学校的整理和修复、农业用道路的整顿、农作物温室的修复、播种、割草、收割稻谷、农用水路的整顿和心理咨询等,为受灾地区减少损失和挽救生命财产做出了重要的贡献。[3]同时这种志愿者服务活动也通过互联网进行宣传,让社会更多地了解这些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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