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关于防灾救灾问题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与方针计划,为防灾救灾与应急措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以下从日本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两个方面进行简要介绍。
1.中央政府防灾救灾法律政策体系
1961年颁布实施的《灾害对策基本法》是日本预防灾害、应对灾害和灾后重建等方面的根本大法,对其他相关法律起着指导性的作用,也是其他相关法律的立法依据。这部法律的起因是1959年的伊势湾台风,那次台风和海啸灾害波及日本全国,死亡及失踪人数达5000人。因此,该法的总则中开宗明义地指出:“本法律的目的是为了从灾害中保护国土、国民生命及财产,通过国家、地方公共团体及其他公共机关确立防灾的必要的体制,明确责任,同时通过制订防灾计划、预防灾害、灾害应急对策、灾后重建以及有关防灾的财政金融措施等其他必要的灾害对策的基本原则,从而谋求整备与推进综合性的且有计划的防灾行政,以便维持公共秩序及确保公共福利。”[11]
该法就防灾救灾中政府的责任、地方团体的责任以及市町村的责任等做了明确的规定,此外还对地方公共团体的协作与协调、指定公共机关及地方公共机关的责任,乃至居民的责任也做了规定。该法希望居民采取各种手段自我防备、自发地参与防灾活动等,努力为防灾救灾做出贡献。
1962年日本又出台了《有关为应对严重灾害的特别财政援助等法》。该法将严重灾害的指定标准分为灾害本身指定的“严重灾害指定标准”和市町村一级指定的“局部地区严重灾害指定标准”两种。该法的主要内容有“关于公共土木设施灾害重建事业的特别财政援助”“关于农林水产业的特别资助”“关于中小企业特别资助”及“其他特别财政援助及资助”等四个方面。
《灾害救助法》是一部关于灾害应急救助问题的法律,公布于1947年,是这一系列法律中最早的一部。其宗旨是:在发生灾害时,国家要在地方公共团体、日本红十字会、其他团体及国民的协助下,进行应急的必要的救助,以此来保护受灾者和维护社会秩序。该法规定救灾工作由都道府知事来进行,市町村长要对此进行辅助,而红十字会必须对此进行协作。该法还规定了救灾物资的生产、储存、分配以及医院、诊疗所、旅馆等建筑物的使用及管理等方面的内容,并明确规定了收容设施、食品饮用水的提供、衣被等生活用品的提供、医疗及助产、人员的救出、危房的应急修理、生活必要的资金及资料的提供与借用、学习用品的提供以及埋葬等九个方面的救助内容。此外,1972年还颁布了《与因灾害而集团性移居事业相关的国家财政方面的特别措施法》,该法主要针对因灾害等自然现象而造成集体移居时国家在财政方面的应对,包括移居区域、移居人数与家庭数、住宅的整备、住宅自建等方面的补助、土地的回收、移居者生活的确保、移居者的补助和集体移居事业的经费与资金计划等。而1995年颁布的《市街受灾地区复兴特别措施法》则主要解决受灾城市区域的复兴、城区的开发事业及住宅的提供等方面的法律问题。
有关地震灾害的法律有1978年颁布的《大规模地震对策特别措施法》和1995年颁布的《地震防灾对策特别措施法》这两部主要的法律。另外还有两部具有针对性的区域性法律,即2002年颁布的《关于推进东南海、南海地震相关的地震防灾对策的特别措施法》和2004年颁布的《关于推进与日本海沟、千岛海沟周边海沟型地震相关的地震防灾对策的特别措施法》。此外,与地震灾害有关的法律还有1966年颁布的《地震保险法》和1980年颁布的《关于在地震防灾对策强化地域的与地震对策紧急整备事业相关的国家财政上的特别措施法》。这些法律与多地震的日本的实际情况是相匹配的,为日本应对地震灾害起到了积极的作用。(www.xing528.com)
除了这些直接与灾害有关的法律以外还有一些间接与灾害有关的法律。如1950年颁布的《建筑标准法》、1995年颁布的《促进建筑物耐震改修法》和1997年颁布的《促进密集型城市中心地区的防灾街区整备法》等。这些法律主要与地震灾害有关,包括如何加强建筑的防震强度、灾害避难所的设置、耐火建筑的改造等。
上述这一系列的防灾救灾法律形成了一个体系,在灾害预测、预防、应急援助及灾后重建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2.地方政府防灾救灾政策与应用
日本地方政府的工作主要是在中央政府的法律基础上来制定地方的实施细则、政策与计划。如上文提到日本政府于2004年颁布了《关于推进与日本海沟、千岛海沟周边海沟型地震相关的地震防灾对策的特别措施法》,青森县作为该法的地震防灾对策推进地区,就专门制订了对策推进计划。该计划首先将其县内八户市等3市、9町和4村指定为具体的对策推进区域。其次是制订了县内各级各部门的工作大纲,明确职责。如县政府主要负责召开防灾会议,市町村及指定机关的防灾活动的援助和综合协调,有关防灾救灾的组织整备工作,治山·防沙·河流等的防灾事业,防灾物资等的储备,灾害时志愿者活动的组织,有关灾害的预报、警报等情况的收集与传达,灾害情况调查、报告与公布,避难指示等18项具体工作;而县教育委员会的主要工作就是保障文教设施的安全;县警察本部的主要工作是灾害时的警备、灾民的救助、交通管理等。市町村一级主要是召开该级的防灾会议、防灾物资的储备、灾害发生时志愿者的组织、建筑物的应急危险度的判断、同级间的相互援助等。另外,各地方行政机关、指定的公共机关等都有明确的分工。[12]
由于有了这样的工作预案,日本地方政府及中央政府对灾害的管理及救助是十分迅速且有效的,2008年6月14日的岩手、宫城地震及7月24日的两次大地震都说明了这一情况。日本气象厅在6月14日的地震发生4秒钟后,就发布了紧急警报,抢在了大振波到达之前,为避难与营救争取了时间。而7月14日凌晨0点26分岩手发生地震时,笔者正在日本静冈县的宾馆中收看电视,在震后不到两分钟的时间内电视台就在全国范围内转播地震实况了,说明震级与地点,相关人员在一小时以内都已到达规定地点,中央防灾会议成员也开始在电视中发出指示,同时自卫队也开始奔赴灾区。对于半夜发生的地震的应对措施都是如此之快,从公共灾害管理的角度来讲是值得我们关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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