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组织法》是1947年12月颁布的,是《消防法》的基础性法律,也是确定日本消防制度的法律。该法主要是从行政管理这一角度来简要说明政府及地方自治团体的关系与各自的职责,而实际防火防治是地方自治组织的责任,一般称为“地方自治体消防制度”。
作为总务省的外局,消防厅是日本政府消防领域的最高行政机构,其主要任务是关于消防制度的策划及立案,执行与消防相对应的广范围的必要的事务及其他有关消防事务。因此,消防厅并不是直接领导地方自治体的消防机构。消防厅下设有消防大学和消防研究中心,承担着消防职员及消防队员的教育训练及消防技术研究等工作。消防研究中心现阶段的主要研究内容有“确保过密城市空间中的火灾安全”“防止和消灭化学物质的火灾爆炸”“石油库的地震防灾及老化对策”等。
该法规定各地方自治体的消防局、消防署等机构由市町村长负责管理,消防长或消防署长由市町村长在具有政府法令规定消防专业资格者中任命,消防工作所需经费也由市町村长负担。消防职员与消防队员的待遇、工资及资格按《地方公务员法》处理,志愿者非常勤消防队员在因公亡故、受伤或生病的时候,市町村都必须对其本人及家属进行补偿及抚恤,退休时也要依法支付退休保障金。用法律的形式确保消防工作者的福利保障,消除消防队员及家属的后顾之忧。(www.xing528.com)
为了培养专业的消防人才,要对消防职员及团员进行消防专业的教育与训练。该法规定都道府县除在财政上有特殊原因以外,必须单独或共同设置消防学校,而《地方自治法》制定的城市可以单独或共同设置“消防学校”,甚至一些市町村也能设置相应的训练机构,其目的就是能满足专业人才的培养和训练。此外,该法还规定各级地方公共团体为促进居民自治防灾组织的消防能力,要努力为其成员提供教育与训练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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