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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都市基盘整备法》解决城市集中带来的住宅及城市秩序问题的法律

时间:2023-05-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新都市基盘整备法》是1972年颁布的,这是在日本经济高度增长的后期,人口开始向城市集中,为了能更好地解决城市人口集中所带来的住宅及城市秩序问题而制定了这部法律,也是明文规定土地集约利用问题的法律。此外,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还规定施行计划时,为了实行土地整理,必须适当地计划好公共设施及住宅用地。

《新都市基盘整备法》解决城市集中带来的住宅及城市秩序问题的法律

《新都市基盘整备法》是1972年颁布的,这是在日本经济高度增长的后期,人口开始向城市集中,为了能更好地解决城市人口集中所带来的住宅及城市秩序问题而制定了这部法律,也是明文规定土地集约利用问题的法律。

而该法所说的“土地整理”是指对新城市区域内实施者所取得的全部土地或一部分提供主要公共设施所使用的土地,或者是应该充当开发诱导地区的土地进行集约,以及为了集约新城市区域内其他土地而依法进行土地区划的形状与性质的变更以及公共设施的变更。也就是说为了土地的集约利用,土地的形状、性质及公共设施的内容等都可以进行变更和整理。

该法第二十四条指出,为了集约用地,新的公共设施的用地必须与主要公共设施及开发诱导区域的土地面积等形成一个适当的比率。此外,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还规定施行计划时,为了实行土地整理,必须适当地计划好公共设施及住宅用地。这些都是为了保证新城市土地的集约利用与及时利用,以确保土地的高效利用。

上述这些法律与理念支配着日本的土地利用,2001年日本国土交通省的《国土交通白書》指出,在《都市计画法》的理念的基础上,根据各地的特殊情况采取适当的措施,重要的是要细致地应对土地的有效高度利用、低利用及未利用土地的活用,有计划地推进再开发、更新都市机能及保全良好的环境。除了开放容积率的限制,诱导开发商到市中心建设住宅,以提高土地的集约利用效益以外,还强调加强防灾避难区域的建设和避难道路的确保,这说明土地利用不能只强调其经济价值,更重要的是关注其社会效益、防灾与安全。(www.xing528.com)

在土地有效利用、集约利用方面,日本政府要求将废弃的工厂遗址及填埋形成的土地都列入城市开发用地范围,促进居住与工作接近形的住宅提供方式,促进土地的流动;积极推进城市中心闲置土地的转换利用,与低利用及未利用地的集约相结合,引导公益设施及市中心住宅的建设;将建筑用地的集约化作为重点,推进整齐有序型土地的区划整理事业;对有一定条件的闲置土地要提出方案和劝告,促进闲置地的利用;在调查的基础上全面系统地把握低利用及未利用土地的分布情况,进行适当引导,推进土地利用转换计划的制订;推进“低利用及未利用地银行”网站的建设,制订有关这些土地的整顿构想与调查计划,并且登记、公开这些土地的情况,提供土地活用的智慧等。

在促进城市地区土地有效且高度利用时,一方面要求推进中心地的活性化,加强土地区划整理,道路、公园、停车场等的整顿,重点推进为强化铁路、物流、港湾等机能而进行的城市中心地区的整顿与改善。另一方面要促进对现有城市街道土地的有效、高度利用,政府要求在基础设施及开放式空间整顿的同时对“优良计划”的容积率等特殊制度进行活用,并通过以下几种政策加以推进:①推进不同容积型、诱导容积型及一般街道诱导型地区计划制度的活用;②推进根据特殊街区、特殊容积率适用地区制度对未利用容积率的活用;③在市中心推进城市改造区划整理事业;④推进对市中心街区土地高度利用及对城市机能在构建的市中心地区再开发事业;⑤为了从广范围的角度来进行城市构造的重建,各建设主体相互携手,推进在特定区域重点且集中地进行城市整顿的城市再生综合事业;⑥推进市区住宅地区整顿综合支援事业及优良建筑物等的整体事业;⑦促进和扩充在对破旧建筑的拆除、重建及区域设施的重建等过程中的密集型住宅地区的整备促进事业。这些政策都为城市土地的高度利用和集约利用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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