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前所述,在申请居住权的时候,必须提交有关的收入情况和证明。但在入居之后由于自然灾害、公共住宅的一部分或全部因非主观原因而产生不能使用的情况以及入居者的失业、生病或其他原因生活发生困难时,入居者有权向主管部门申请租金的减免或延期征收。政府管理部门每年也向入居者发放减免申请表,入居者如要求减免的,除了提交申请外还必须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在主管部门审核决定后,入居者即可缴纳新的租金。
相反,政府主管部门在审核后发现入居者的经济收入高出所规定的基准以后,将通知入居者搬出都营公共住宅。确认高经济收入者的审定工作由知事任命的五人审查委员会来担任。入居者在接到通知后必须尽快地搬出公共住宅。如果入居者使用伪证或采用不正当方法来享受减额或免除租金的话,将处以征收免除租金额五倍的罚款。
在不妨害都营住宅管理的情况下,入居者有继承使用权的权利。但继承人必须是入居者的配偶及有血缘关系者并从一开始就共同居住于此者,或准许入居该住宅后满两年以上者。都营住宅的使用权不得私自转让。
入居者除了缴纳租金及自己使用的煤气、上下水、电费等费用以外,还有义务缴纳给水设备、污水净化设施、公用电费、垃圾处理及公益费等费用。(www.xing528.com)
入居者必须保护住宅内的共同设施,如有人为破损的要恢复原状或赔偿修理所需之费用。另外,入居者还有义务参加小区的卫生管理及公益劳动。
在退还公共住房时,必须提前15天通知政府主管部门。在主管部门人员检查之后,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将住房打扫干净,撤去自己使用的浴缸、煤气灶、空调、电灯等,将一切恢复到入居时的状态。其费用由入居者全额负担。入居者如有三个月以上不缴纳租金或决定入居后的15天内不搬入居住的话将被取消使用权。[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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