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都营公共住宅的人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第一是居住在都内的;第二是要有同居的家属或即将结婚的家属;第三是现在确实有居住困难的;第四是有一定收入的。但符合以下其中一条的,就可以不要求有同居者:第一是60岁(女性50岁)以上者;第二是符合福利法规定的残疾人;第三是符合特别援助护理法规定的战伤病者;第四是原子弹的受害者;第五是生活保障法规定的被保障者;第六是海外归侨自归国之日起计算不满五年者;第七是申请单身住宅者。
都民申请都营住宅时可向所在地区政府提出申请,同时必须提交本人及家庭成员的收入情况和选择希望入居的地区,并被要求出具税务所开具的相关证明。在区政府查明各种证明及申请书并受理申请以后,就开始等待空房的机会。收入超过入居公共住房的低收入标准的将不予受理。政府则根据收入情况来指定相应的公共住宅。在符合条件的空房出现以后,如申请者超过了空房的数量的话,就由各区政府出面通知申请人前往所在地政府机关进行抽签,以求得公正。
但是,当申请人数超过可使用的户数时,有下列特殊情况者都知事可以予以优先抽签:第一是住在住宅以外的地方,或住在在卫生方面及安全方面有问题的住宅中的人;第二是与其他家庭混居,生活上极为不方便者;第三是居住在规模、设备及房间状况与家庭构成在卫生及风俗教化方面明显不相适应的住房之中者;第四是被正当理由要求退出而没有合适去处者(除因自己的原因而造成者);第五是因为没有住宅而不得不居住在离工作单位极为遥远之地方;第六是房屋租金明显高于收入的家庭。如果对于上述情况进行抽签有困难的话,知事有权决定让一部分申请者另外抽签或不抽签就得以入居。同样,符合上述条件的外国留学生或长期居住在日本的外国人也能申请入居这种住宅。
另外,符合以下几项特殊情况者在知事认可之后可不通过抽签而直接入居:第一是由于灾害而造成住宅丧失者;第二是作为不良住宅而被拆了住宅者;第三是因都营住宅的改造而被拆了住宅现在居住在都营住宅中者;第四是根据城市规划及地区改造而被拆了住宅者;第五是因土地征用法及特别措施法的公共福利事业工程而被拆了住宅者;第六是居住在第一种住宅中,收入低于最低标准而欲申请移居第二种住宅者;第七是住在第二种公共住宅中,收入超过规定最低收入基准而欲换入第一种公共住宅者;第八是住在第一种、第二种或改良住宅中者的家属构成发生变动而且适合入居者;第九种是住在同一种公共住宅中,双方自愿调换者。(www.xing528.com)
如果申请人对所抽得的住房感到满意的话,就可以办理入居手续。如果不满意的话,可以再申请,等待新的机会。但在申请以后的三个月内没有接到通知的话,必须重新办理申请手续。也就是说,申请一次共有三个月的有效期限。三个月后还得重新进行申请。
在办理入居手续的时候,必须有经济上的担保人出具相应的担保证明以后才能入居。担保人的作用是确保入居者遵守有关的法律规定。同时,入居者本人还要签署保证遵守有关法律的保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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