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生鲜农产品供应链上下游企业之间的协作与一般供应链存在一定的相似性,部分学者引用一般供应链的协调契约,如收益共享契约、成本分担契约、价格补贴契约、惩罚契约、期权契约等。同时结合生鲜农产品的特点,从实际情况出发,在协调契约上进行改进和创新,促进生鲜农产品供应链各个主体之间的有效合作。例如:Hahn等 (2004)假设如果在零售商不退换未售完的变质产品,供应商将提供批发价折扣的基础上,研究了供应商的价格折扣契约和零售商的定价和订货策略[32]。肖勇波等 (2008)考虑了在远距离运输的情形下,生鲜农产品供应链的优化和协调问题。在分别研究分权和集权供应链中最优发货量、最优批发价、最优零售价等决策的基础上,讨论了成本分担契约对时鲜产品供应链的协调[33]。赵霞和吴方卫 (2009)考虑供应链同时受到产出和需求扰动两种因素影响的情形下,讨论了收益共享合同对农产品供应链协调问题。研究表明,收益共享合同能协调供应链,同时需求价格弹性能影响协调后的销售价格和农资投入数,并且收益共享比例的取值范围随影响产出的随机变量的期望值变大而增大[34]。杨春等 (2010)建立了零售商分担部分保鲜努力成本,物流服务商分享部分销售收入的供应链成本分担与收入共享合同模型,研究发现,这一合同对供应链成员能实现有效激励,提升物流服务商对生鲜农产品的保鲜努力水平,提高系统利润从而实现双方的共赢[35]。林略等(2010)在研究三级鲜活农产品供应链时发现,鲜活农产品的库存受到损耗和新鲜度的影响,他们在文章中讨论了收益共享契约对供应链的协调作用。研究发现,收益共享比例在一定范围内可以实现三方共赢,同时供应链的最优期望利润与价格弹性呈反比关系[36]。王婧和陈旭 (2010)从批发商角度研究单周期两阶段供应链的最优订货策略,比较了不考虑期权和考虑期权两种情形下系统的最大期望利润,通过对比,他们发现,考虑期权的情形大于不考虑期权的情形,同时考虑期权前后的最大期望利润与产品损耗率、订货周期成反比[37]。Huang等 (2011)认为零售商提前订货能减少生鲜农产品在流通渠道中的价值损耗,在此基础上研究了基于订货提前期的价格折扣机制,讨论了其对供应链协调的影响[38]。林略等 (2011)设定生鲜农产品的新鲜度和损耗比例与运输过程中的时间相关,通过构建模型求解供应链成员的最优期望利润和收益共享契约下的利润分配。他们通过研究发现,收益共享契约能协调三级生鲜农产品供应链,分享比例在一定范围内能实现三方共赢,且最优期望利润与需求价格弹性与运输时间呈反比例关系[39]。刘珩等 (2011)基于损失厌恶型零售商和供应商组成的两级供应链的设定下,研究了价格补贴契约对双方决策的影响,结果表明,损失厌恶型零售商在批发价格契约下的最优订货量可能偏离系统最优订货量。损失厌恶型供应商通过价格补贴契约可以协调整个供应链[40]。Giri和Bardhan(2012)基于一个制造商和一个零售商所组成的两级变质品供应链,同时假设市场需求依赖于库存和价格,零售商和制造商达成收入共享契约,讨论了在集中和分散式协调系统中的最优决策[41]。Cai等 (2013)考虑了一个由生产商、第三方物流商和分销商组成的三级供应链系统,分析了第三方物流提供商的运输费,生产商的运输数量和批发价格以及经销商的采购数量和零售价格的最优决策,并提出了包括生产者和分销商之间的批发市场清关(WMC)合同以及生产者和第三方物流提供商之间的批发价格——折扣共享(WDS)合同来实现供应链协调[42]。Xiao和Xu(2013)构建了一个单一供应商和零售商组成的变质品供应链,运用Stackelberg博弈模型,探讨了供应商管理库存 (VMI)模式中分散式决策和集中式决策下的价格和服务水平的最优决策,并讨论了收益共享契约如何对供应链进行协调[43]。Yu等 (2013)探讨了零售商作为领导者的两级供应链库存模型,其中供应商面临巨大的初期投入成本和经济订单数量订购策略。同时假设市场需求受产品销售价格的影响,库存的变质率满足威布尔分布,零售商执行三种不同的利润分享机制,以激励供应商参与供应链优化,并延长产品的生命周期[44]。王冲和陈旭 (2013)基于一个供应商和一个零售商组成的单周期两阶段供应链,引入期权合同工具,运用Stackelberg模型分析了供应链双方的定价和协调策略。在零售商只订购期权的情况下,得到零售商的最优期权订购策略和供应商的最优定价策略。以集中式决策情形为基准,给出生鲜农产品供应链协调的条件[45]。侯玉梅和林梦楠 (2014)在生鲜农产品的新鲜度和损耗率与运输时间有关,同时零售商服务努力水平对生鲜农产品的需求产生影响的情形下,讨论了“成本分担+收益共享”契约对供应链的协调作用,他们研究发现,该契约能有效地协调生鲜农产品供应链,同时收益共享比例和成本共担比例一定条件下,供应链各个成员能实现帕累托改善[46]。颜波等 (2014)基于生产商、分销商和零售商组成的生鲜农产品三级供应链,考虑物联网环境下市场需求和在途控制成本受到生鲜农产品新鲜度的影响,通过改进收益共享契约,对供应链进行有效的协调[47]。张晓林和李广 (2014)针对由专业合作社和超市构成的鲜活农产品供应链,分析了收益共享契约机制下供应链成员的最优定价策略及供应链成员风险规避行为对批发价和零售价的影响[48]。吴忠和等 (2014)在考虑损耗和新鲜度的影响下,研究了突发事件对市场需求、价格敏感系数和产品运输时间同时产生影响时,收益共享契约对由一个生产商和多个零售商构成的生鲜农产品供应链所产生的协调作用[49]。Zhang等 (2015)建立了制造商和零售商共同进行保鲜投入的变质品供应链模型,讨论了分散式决策和集中式决策下双方的最优定价和保鲜投入策略,结果表明联合保鲜投入策略有利于制造商但损害了零售商和供应链整体利益。尔后,他们在文章提出了一个收益共享和成本分担机制对供应链进行协调[50]的设想。王磊和但斌 (2015)基于消费者效用理论,针对零售商单独保鲜动力不足的问题,提出了“保鲜成本分担+收益共享”契约,以供应链协调和消费者整体效用的提高为目标,确定了协调契约比例的范围,并通过计算验证了协调契约的有效性[51]。王磊和但斌 (2015)针对供应商单独保鲜能力有限的问题,基于零售商和供应商共同保鲜的前提下,通过构建消费者时变效用函数,构建了供应链双方的利润模型,并设计了“基于生鲜农产品新鲜度的采购价”契约和“批发价+保鲜成本分担”契约的激励机制以促进供应商的保鲜努力水平,他们讨论了两种激励机制对供应商保鲜努力水平和供应链协调的影响[52]。刘小兰和张悟移 (2015)建立了在农户和批发商不合作、合作以及使用收益惩罚共享契约三种情形下供应链成员的博弈模型,分析收益惩罚共享契约对农户安全生产决策和供应链成员利润的促进作用。研究表明:供应链一体化程度越高,安全农产品提供的可能性越大;农户和批发商达成安全生产收益惩罚共享契约的前提是,农产品质量安全对需求量影响较大,政府惩罚较高而质量安全成本较低;当农户和批发商达成安全生产收益惩罚共享契约时,如果农户实力绝对小于批发商实力时,采用共享契约所得的收益增加绝大部分被批发商获得[53]。苏菊宁等 (2015)设计了一组联合契约,即成本分担契约、价格折扣契约和滞销补贴契约,推导出了实现生鲜农产品供应链协调时契约参数取值范围的计算公式。研究结果表明:通过选择合理的契约参数,联合契约能够完美协调生鲜农产品供应链,实现供需双方帕累托最优[54]。王道平等 (2016)考虑生鲜农产品按照两阶段不同价格销售的情形下,讨论了收益共享和价格补贴的联合契约对生鲜农产品供应链的协调作用,研究表明,联合契约能使供应链整体的利润达到集中决策时的利润,同时随着第二阶段销售价格在一定范围内的提高,订货量和供应链整体利润也会随之增加[55]。杨亚等 (2016)基于Stackelberg博弈,构建了基于单周期报童模型的生产商和零售商的利润函数,并通过设计回购契约协调供应链。研究认为:一般的批发价格契约下,即使生产商隐瞒农产品新鲜度信息,也不一定损害供应链收益,而回购契约可以保证新鲜度信息共享并协调供应链[56]。(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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