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由于总公司拥有的连锁系统、商标、经营技术都可以直接利用,比自己去独创事业在时间、资金与精神上都减轻不少负担。对于完全没有生意经验的人来说,可以在较短的时间内入行。
(2)好的总公司,为了提高整个连锁企业的商誉,都会随时开发独创性、高附加价值的商品,以产品差异化来领先竞争对手。加盟店可不必自设R&D部门,而享受这种好处。
(3)由于总公司统筹处理促销、进货乃至会计事务,使加盟者能专心致力于销售的工作。
(4)加盟店由于承袭了连锁系统的商誉,等于给顾客吃下了定心丸,对于新开张的店或是不熟悉的店都会有亲切感,甚至对于新移民的加盟店主所担心的语言障碍、种族歧视等问题,都可以在同一品牌下而受到维护。
(5)如果自己创业,则商品、原材料进货,可能都有种种困难,而加盟店因是总公司大规模生产及订制,甚至连设备、餐桌椅等杂项设备,都可以更便宜的买进,甚至信用贷款。
(6)开张前的职前训练等种种装备工作,都可由总公司获得协助;开张后还会定期有人来做各项指导。另外如有其他私人的烦恼,也可以代为解决,如日本的连锁业,甚至还提供包括子女教育顾问等。
(7)自己独创生意,如果出现竞争对手,只有孤军奋战来应对,加盟店则有总公司为后盾,可为支援。
(8)自行创业则必须自己决定开店场所,而自己对该地点的好坏,往往没有信心;加盟店则可以有总公司咨询,帮助选址。
(9)由于总公司对周围的环境随时做市场调查,包括顾客层形态的变化,消费倾向的改变等,使得加盟店能及早采取对应措施。(www.xing528.com)
(10)加盟店的成功,就是总公司的成功,也等于是帮总公司拓展市场,是总公司乐见其成的。因此总公司对业绩好的加盟店,还有奖励与福利。
任何事物有利必有弊,不能够光看其利的一面,而忽略了其弊的另一端。至于加盟连锁店的缺点,则可归纳为下列五项:
(1)由于连锁企业对于全体的一致性要求严格,加盟店如想完全独立自主是不可能的。
(2)由于合同书上已有详细的规定,因此加盟店不太可能有自己的创意。当然加盟店可以将好的创意向总公司反映,也有被接受的可能。如日本的乳酸果地区公司,向美国总公司提议的设计就被接受了。
(3)由于商品及补充配备等,都是标准化、规格化,所以货源补充管道受限。
(4)由于合同的限制,加盟店如果想将生意转卖给第三者,在未得到总公司同意前,是不被允许的。即使该店的土地及建筑物,都是加盟店自身所拥有。但通常只要原加盟者没有继续经营的意愿,而一切又遵守合同上的规定时,总公司也希望换一位经营意愿高的新加盟店主。
(5)即使在合同终了之后,如果是从事类似的商业活动,仍是有若干的限制。
了解加盟店的特质及其优缺点后,还要认清自己的情况、合同的内容,乃至合同背后的营运面所可能产生的种种问题。毕竟加盟连锁事业是基于相互利益的获得而组成的一种行销方式,除了对其特质、优缺点的认识外,双方必须做相互的沟通与了解,才会合作无间,互助互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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