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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城镇化率计算及变化分析

时间:2023-05-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本文在此主要选用城市区域中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所占的比重来表征土地城镇化率。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公式中,UL表示土地城镇化率,LC表示城市建设用地面积,LA表示城区面积。自2006年起,统计年鉴中已将“城市面积”这一指标变换为“城区面积”,分母的变化,必然导致土地城镇化率在计算时也相应发生变化。

土地城镇化率计算及变化分析

土地城镇化率是评价土地城镇化发展水平的重要方法,目前对土地城镇化率的测算并未形成共识,既有用城市建成区面积与区域总面积的比值来表征土地城镇化率,也有用城市建设用地面积与区域总面积的比值来表征土地城镇化率,还有用城市建设用地面积与城乡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来表征土地城镇化率。产生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要在于,不同学者对土地城镇化具体内涵的理解存在偏差。本文在此主要选用城市区域中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所占的比重来表征土地城镇化率。因为选择城市建设用地面积作为分子,能够更加凸显城镇化过程中用地性质转变这一特征,而且对于城中村这类地区的城镇化问题,通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变化也能得到很好反映;分母选择城区面积,一方面在于其更加符合学理意义上的城市概念,另一方面则在于其有利于统计数据的空间匹配。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公式(1)中,UL表示土地城镇化率,LC表示城市建设用地面积,LA表示城区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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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2001—2015年全国及东、中、西部地区的土地城镇化率

如图1所示,2001—2015年间,全国及东、中、西部地区的土地城镇化率总体上均呈现上升趋势。从全国层面来看,2001年时全国的土地城镇化率为3.98%,到2015年时则上升到了26.9%,累计增加近23个百分点。而从区域层面来看,2001年时东部地区的土地城镇化率为9.31%,到2015年时则增加到了24.25%,累计增加近15个百分点;2001年时中部地区的土地城镇化率为4%,到2015年时则增加到了38.69%,累计增加了34个百分点;2001年时西部地区的土地城镇化率为1.67%,到2015年时则增加到了26.65%,累计增加近25个百分点。按照累计增幅由大到小进行排列,依次为:中部地区>西部地区>全国>东部地区。

对各区域土地城镇化率的变化趋势进行分析可以发现:2001—2005年间,土地城镇化率变化相对平缓,而到了2006年,土地城镇化率却陡然间被拉高,从2007年开始,土地城镇化率变化又复归相对平缓。2006年的数据不仅有违常理,而且与其他年份的数据也存在矛盾之处,因而这一异常值可能并非反映2006年土地城镇化率的实际变化,很有可能是因统计口径变化所致。自2006年起,统计年鉴中已将“城市面积”这一指标变换为“城区面积”,分母的变化,必然导致土地城镇化率在计算时也相应发生变化。

随着时间变化,东部地区的土地城镇化率逐渐低于中、西部地区,这一情况产生的原因可能是,近年来东部地区许多城市均进行了行政区划调整,致使许多“乡镇”变为“街道”,而这种“街道”甚至大大超出了城市功能地域的范围,因而造成“城区面积”的统计口径被过度夸大,影响了计算的稳定性和可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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