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防止大城市过快膨胀可能引发的诸多问题,同时也为了进一步吸收上一阶段所产生的农村大量剩余劳动力,国务院于1984年颁布了《城市规划条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89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为城镇化道路指明了方向,即在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的情况下,合理发展中小城市特别是小城镇。1985年实施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在内的一系列户籍制度改革措施,则正是对上述城镇化方向的积极呼应,小城镇户籍被逐步放开,小城镇的人口集聚水平和经济发展速度在不断提高,相应地,城市建设用地面积需求量也在不断增加。
伴随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不断取得成效,城镇土地制度改革也开始进行有益尝试。1987年,城市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在深圳、上海等地进行试点,土地生产要素的资本特性开始显现。1988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条文中删除了土地不得出租的规定,并增加了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进行转让的内容。同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也做出相应修订,提出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从而为后续城市经济的快速发展奠定了基础。1990年,国务院颁布《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标志着土地制度改革开始向城市全面延伸和推进,城市房地产市场开始起步。(www.xing528.com)
这一阶段,经济体制改革的重点在城市,主要表现为新增城市的数量,尤其是县级城市的数量大大增加。1985年城市数量为324个,1992年城市数量为517个,其中地级市由162个增加到了191个,县级市由159个增加到了323个。需要注意的是,由于这一时期改革开放的力度进一步加大,因而沿海开放城市及其下辖县镇的发展速度要远快于全国平均水平,城镇化在用地空间上的扩展也就更为显著。这一阶段的土地城镇化常被看作是人口城镇化和城镇土地制度改革长期作用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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