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议下放有关证照的印制权。
目前,出国(境)、建设、房产、交通等方面的证照,均由省级以上的有关部门统一印制。其实,只要提供统一模板,这些证照市州一级完全有技术、有能力印制。如果将这些证照的印制权下放到市州一级,将大大缩短办证的时间。
(二)建议尽早取消商品房预售制度。
调研发现,群众普遍反映的房产证办证难与现行的商品房预售制度密不可分。商品房预售制度给房产开发商带来了太多便利,为他们中的少数人的违规经营提供了温床。如果实施现房销售,手续不全、未取得房屋初始登记的房产将自然没有市场,群众反映非常强烈的房产证难办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了。
(三)建议解决经营场所“住改商”办证难问题。
按照《物权法》和省工商局《湖北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禁设领域清单》有关规定,申请人使用住宅作为经营场所的,需要提供业主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第三方利害关系人出具同意使用的证明,但实际上,申请人取得这样的证明很难,且有的居民委员会还要收取一定保证金,这样对申请人带来一定的难度。从办理企业登记注册的实践中可以看出,这个问题已经成为影响“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瓶颈。建议省委、省政府能够从政策层面加强顶层设计,为广大创业者提供更加宽松的办证环境。
(四)建议解决新农合报销时需要出具准生证的问题。
我省新农合报销的有关政策中没有对需要准生证有明确的规定,为了控制违法超计划现象屡禁不止,导致有些地方出台了新农合报销与准生证挂钩的政策。例如,2015年1月1日,襄阳宜城市下发《市合管委关于印发〈宜城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2015年)〉的通知》(宜合管委〔2015〕1号),其中第19条12款规定,“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孕产妇发生的住院分娩,定额补偿200元,但对发生产科并发症的孕产妇发生的住院费用,按本条规定的补偿比例实行补偿,必须提供准生证;保胎、病理性引产、病理性人流发生的住院费用按本条规定的补偿比例实行补偿,但必须由宜城市两非办提供计划内生育证明或准生证”。经查阅相关资料,此种问题不仅在湖北,在全国有些地方也有类似的规定。建议省卫计委就相关问题出台明确规定,使全省新农合的报销条件统一规范,避免基层在执行中出现一些类似的问题。
(五)建议《湖北省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备案证明》得到国税部门认可。(www.xing528.com)
快递公司到国税部门开具道路运输发票时,国税部门要求提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交通运输部门出具的《湖北省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备案证明》得不到认可。建议省国税局根据物流业发展、特别是农村物流业发展实际情况,让《湖北省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备案证明》得到认可。
(六)建议加快实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房管、公安、民政等部门信息共享。
在十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研时,该中心反映,因房管专网、公安专网、民政专网归属于不同的管理部门,导致办理公积金业务时网上审批平台没有与房管、公安、民政联网对接、数据信息共享,造成群众办理公积金业务需要提供不必要的手续。建议由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省住建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协商解决,或由4个单位向国家上级主管部门汇报解决,切实减少群众提供不必要的资料。
(七)建议取消落户所需的“没有参加法轮功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
调研中有社区群众反映办理户籍落户手续时,需要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出具落户证明,让落户人员提供迁出地出具的“没有参加法轮功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例如,十堰城区、郧西县、郧阳区、竹溪县个别社区(村委会)、个别基层派出所在办理“十堰城区购房或自建房或自建房需解决本人及直系亲属落户”“子女投靠父母”“夫妻投靠”等3个户籍落户时,针对从外省、本省其他市(州)迁入落户的成年人需迁出地出具“没有参加法轮功、无犯罪记录证明”。如果不提供,社区居委会(村委会)不出具落户证明;若不在户籍落户表上签字盖章,派出所不办理落户手续。这一做法虽然有利于社会治安管理和平安社区(村)创建,有利于防范邪教。但不便于社区居民(村民)办理落户手续,增加不必要的成本。若迁出方不开证明,群众就落不了户。因此,建议省公安厅按照便民、利民原则,对这一事项做出具体规定,进一步简化手续,方便群众办事。
(八)建议加强行政服务中介机构的管理。
一是严格市场准入,放开中介市场。二是规范中介机构服务行为。三是依法对中介机构实行有效监督。
(调研组成员:郑 军 张忠诚 邓家喜 周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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