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运单是出口企业在报关前向船方或船方代理申请租船订舱的一张单据,是日后缮制提单等其他单据的主要依据。由于一般使用集装箱托运,也称为集装箱货物托运单,本章就以此种托运单为例介绍内容的填制,单据格式参见样张7-5。
1.发货人(Shipper) 发货人即托运人,指委托运输人,一般为出口方。此栏填写卖方的名称,需与提单一致。如果这里发货人为第三方(即第三者提单third party B/L),如果只要L/C无特别声明,也可接受。
2.收货人(Consignee) 对收货人的规定常有记名收货人和指示收货人两种。在信用证支付条件下,要按照信用证的规定填写。
记名收货人是直接将收货人的名字、地址完整地表示出来。记名收货人的单据无法转让,因而较少使用。
指示收货人通常分为记名指示和空白指示。记名指示表现为:“To the order of ABC Bank”,则ABC Bank可以经背书转让。空白指示表示为“To order”,又叫空白抬头,单据持有人可以自由转让空白抬头的单据。
如果信用证要求提供“空白抬头,空白背书”的提单,则应在本栏填写“To Order”,然后由托运人在提单背面签名,以作空白背书。
3.通知人(Notify Party) 通知栏为接受船方发出货到通知的人的名称和地址,它可以由买方选择。此栏要按信用证规定填写,一般是货物进口人或其代理人,也可以是第三方。被通知人的地址一定要详细。如信用证未规定,则正本提单这一栏空白,在副本提单这一栏填上信用证申请人名称、地址。如来证要求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为被通知人,则必须把这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的名称、地址都填上。
有时买方为了便于在货物运输途中转卖货物,来证要求空白收货人栏和被通知人栏,制单时要在副本单据的被通知栏注明买方或开证申请人名址。
下面4~9栏分两种不同的情况。第一种情况指货物单式海运出口。第二种情况指“多式联运”或“联合运输”出口,而第一程运输不是海运。例如在北京报关以联运方式出口,从北京铁路运输到天津,在天津港海运出境。
4.前程运输(Pre-Carriage By) 此栏由承运方或货运代理填写。单式海运出口时空白,“多式联运”或“联合运输”出口时填第一程运输工具车次或相应的运输编号。
5.收货地点(Place of Receipt) 此栏单式海运出口时空白或填交货场站,“多式联运”或“联合运输”出口时填注第二程海运前的收货港口名称或具体地点。
6.船名、航次(Ocean Vessel Voy.No.) 此栏由承运方或货运代理填写。单式海运出口时填写第一程船的船名,“多式联运”或“联合运输”出口时填写第二程船的船名。
7.装货港(Port of Loading) 此栏单式海运出口时填装运港名称,“多式联运”或“联合运输”出口时填写中转港名称。
8.卸货港(Port of Discharge) 此栏单式海运出口时填卸货港(目的港)名称,“多式联运”或“联合运输”出口时填写二程卸货港(目的港)名称。卸货港应注意避免重名港混淆,注明国家名称。
9.交货地点(Place of Delivery) 此栏单式海运出口时不必填注。如果货物途经某国港口卸货后,还要使用其他运输工具转运进口国,填写最终目的地。交货地点应注意避免重名港的混淆,要注明国家名称。
10.货主参考的最终目的地 (Final Destination for the Merchant’s Reference) 此栏填写供货主参考的最终目的地,单式海运出口时空白。
11.集装箱号(Container No.) 整箱货(FCL)在托运时已装好箱,填集装箱号码;拼箱货(LCL)在场站装箱完毕后,填集装箱号码。
12.封志号、标记与号码 (Seal No. Marks & Nos.) 先在Marks一栏中填入货物具体唛头,待报关验货封箱后填封号(Seal No.)。如L/C有规定,则必须与信用证规定一致。
13.箱数或件数 (No. of Containers or Packages) 此栏填写集装箱个数,或者是货物最大包装件数。
14.包装种类与货名(Kind of Packages;Description of Goods)
(1)填写包装材料及形式,例如:CARTONS,必须与合同、L/C要求一致。(www.xing528.com)
(2)货名,即货物说明(Description of Goods)。这一栏里可以只填写统称,例如:a.出口各种颜色的全棉平绒面料,只需填“全棉平绒面料”;b.如果同时出口全棉平绒面料和呢外套,则应分别填写“全棉平绒面料”、“呢外套”。
15.毛重(Gross Weight) 此栏填写货物毛重,以公斤计。
16.尺码(Measurements) 此栏填写货物尺码总数,它不仅包括各种货物之和,还应包括件与件之间堆放时的空隙所占体积。
在货物说明类中,毛重、净重和尺码三个栏目将作为填写装箱单(Packing List)、重量单(Weight)的重要依据。
17.集装箱数或件数合计(TOTAL NUMBER OF CONTAINERS OR PACKAGES) 整箱托运时此栏用大写表示集装箱数,拼箱托运时填本托运单项下的商品总件数。
18.Freight & Charges (运费) 由承运方或其代理填写。
19.接货方式(Service Type on Receiving ) 和交货方式 (Service Type on Delivery)
(1)接货方式。如为整箱货,在托运方的场地装箱时,在“DOOR”一项打“√”;由货方送至集装箱堆场装箱时,则选择“CY”一项打“√”。如为拼箱货,选择“CFS”一项打“√”。
(2)交货方式。根据买方要求选择。如无具体规定,整箱货一般选择“CY”一项打“√”,拼箱货选择“CFS”一项打“√”。
20.种类(Type of Goods)选择确认托运种类,打“√”。纺织服装出口一般在“普通,Ordinary”一栏打“√”。
21.发货人或代理人地址、联系人、电话 按实际情况仔细填写,以便联络。
22.可否转船 填N/Y或可/否,指本次出运后是否可以转运。
23.可否分批 填N/Y或可/否,如为“Y”,则在备注栏内加以具体说明。
24.装运期限 ( Time of Shipment) 装运期严格按照信用证或合同规定填写。如不迟于2016年7月8日、2016年7月等。
25.有效期 (Expiry Date) 在信用证支付条件下,这一栏填写要参照信用证规定。一般规定信用证至运输单据签发日后21天内有效。
26.金额按发票金额填写。
27.制单日期 填写托运日期,它必须早于最迟装运期和有效期,可以是开立发票的日期,也可以早于发票日期。
28.海运费由哪一方支付 如预付费用托收支付,填银行账号。
29.备注特别说明处。
30.实际托运人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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