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际业务操作中,信用证与合同内容有不相符的情况是相当多的,其原因也是多种多样。可能是买方开证行疏忽所致;也可能买方所在国的贸易习惯所造成的;也可能是买方对我国的政策法规不甚了解;当然,也可能是买方故意玩弄手段以达到欺骗我方之目的,因此,我方一定要严格审证。我国的现行操作习惯是银行与出口商分别进行信用证的审核工作。
1.银行审证
银行着重审核有关开证行的背景内容,具体有以下几方面:
(1)信用证内有无歧视性文句。
(2)开证行的资信能力及其政治背景。
(3)国外开证行与通知行是否有代理或其他业务往来。
(4)信用证的真伪。
(5)信用证的付款责任是否明确,索汇路线是否合理、安全、可靠。
(6)如开证行所在国与我国签有双边或多边贸易协定,则要看其开证行、货币名称、记账方法是否与协定中的规定相符;如我方银行经审核无问题,即在信用证正本上加盖证实无误戳记后交给出口人具体进行审核。
2.出口商审证
出口商审核信用证的要点如下:
(1)信用证的性质和种类是否与合同一致。
(2)信用证所列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的名称、地址是否正确。
(3)信用证中有关支付货币、单价和数量、总金额等与合同规定是否一致;总金额大小的数值是否相同。如合同中规定有溢短装条款,信用证关于总金额的规定是否考虑了溢短装的问题。—般按照《UCP600》的规定,“信用证金额前有‘大约’字样,可有10%增减”。
(4)付款期限是否与合同规定期限相符。如合同为即期付款,而来证规定汇票为远期付款,就有利息和货币汇兑风险问题,应要求修改信用证。如来证规定远期汇票,要分清是真远期还是假远期,真远期一般有到期付款字样,假远期信用证则有条款表明国外付款行负责对远期汇票进行贴现,且利息、贴息和承兑费由买方负担。
(5)信用证中有关有效期、装运期和交单期的规定是否合理。装运期原则上应与合同规定一致。如因各种原因需要延展装运期时,一般应同时要求延展信用证的有效期。按照国际惯例,如信用证未规定装运期,则以信用证的到期日作为最后装运日。
信用证必须规定有效期,如没有,则须要求开证行予以明确。在装运期和有效期之间应有一段合理的间隔时间(一般为10~15 天),以便在货物装运后有足够的时间制单结汇。如果信用证的有效期和装运期在同一天到期,即是所谓的“双到期”信用证。此种信用证是有效信用证,可以接受,但应在装运期内提前10~15天完成装运任务,以便在有效期到期前取得提单,并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制单结汇的工作。
根据《UCP600》的规定,信用证除规定有效期外,一般还应规定一个交单期,即规定在运输单据签发日后若干天内到议付行交单议付。如证中未规定,则不得超过装运日后21天交单。经过计算,如交单期先到期,出口人到议付行议付的最后期限应以交单期为准;如有效期先到期,则以有效期为准。(www.xing528.com)
(6)信用证规定的到期地点是否在出口商所在地,如果信用证在进口商所在地或第三国到期,因邮途时间无法控制,应要求进口商改证。
(7)信用证中关于商品的描述,规格及相关的规定与合同是否一致。来证中的品名、货号、规格、包装和合同号码必须与合同一致,如有小错误,在制单时可把正确的用括号加在后面。如合同品名用英文,而来证品名用其本国文字,应核查是否是同一批货物。
(8)运输条款是否可以接受。
第一,起运地和目的港必须与合同规定一致,如有不同,应考虑具体情况决定接受与否。如价格条件为“CIF Los Angeles”,交货地点为“New York”,两地运价不同,必须修改。
第二,如来证指定运输方式、运输工具或路线,应及时与有关运输单位联系,了解是否可以照办,如办不到,应要求改证。
第三,如来证要求出具船龄证明,应及时与承运单位联系,如办不到,则要求改证。
第四,来证规定20英尺或40英尺整个集装箱的,要看货量是否合适。
(9)信用证中有关转船和分运条款的规定是否与合同一致,如不一致,出口商要考虑能否接受。
第一,来证规定“In Several Shipments(Consignments)”的,原则上分三条船出运,因“Several”一字解释为三或三个以上。如来证规定“Several lots”,分三批同船或不同船都可以。
第二,来证不准转运的,要了解所去的港口有无直达船,如无直达船的,应先改证;如果能取得直达提单,可不改证。一般而言,即使实际上承运人作了转运,只要提单是直达提单,银行也会接受。
第三,在来证中有必须在某个港口转船,或限定由某个船公司接转,或在某港口转装集装箱等要求的,都应核实能否办到,能办到的,在订舱时声明;办不到的,要求改证。
(10)保险条款是否符合合同的规定。
第一,来证要求投保的险别超出合同规定,或保险责任扩展到内陆,或加保各种附加险等,应与保险公司联系是否接受,由此产生的额外保险费,原则上应由买方负担,并允许在信用证项下支付。
第二,来证的投保金额应符合合同规定。如来证要求过高加成,对超保部分亦应与保险公司洽商可否接受;如可接受,信用证应规定“额外保险费由开证人负担,允许在本信用证项下支取”。
(11)信用证规定提交单据的种类与份数与合同规定是否相符。
(12)有关银行费用条款的规定能否接受,信用证项下的银行费用一般应由开证申请人负担。
(13)信用证是否有保留性条款或限制性条款,这些条款会对安全收汇产生何种影响,出口商能否接受。如出口商银行或出口商在信用证中发现了主要项目的缺漏、重大差错或与合同不符的内容,应要求对方改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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