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发盘的有效期
发盘的有效期是指可供受盘人对发盘做出接受的期限,也是发盘人承受约束的期限。它一方面是对发盘人的一种限制,即在发盘有效期内,发盘人不得任意撤消发盘,一旦受盘人在此期限内将接受通知送达发盘人,发盘人则必须承担按发盘条件订立合同的责任;另一方面也是对发盘人的一种保障,即一旦超出发盘的有效期,发盘人将不再受该发盘的约束。注明发盘有效期的主要目的是防止价格变动造成不必要的经营风险。因此,虽然明确规定发盘的有效期并不是构成发盘必不可少的条件,但是为了避免损失和纠纷,在对外发盘时,还是明确规定发盘的有效期为宜。在确定有效期限时,要考虑商品的特点、市场状况、交易金额等因素。对大宗的、价格波动频繁的市场敏感性商品,发盘有效期不宜过长,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2.发盘的撤回和撤销
根据《公约》,发盘于送达受盘人时开始生效。发盘人将尚未被受盘人收到的发盘予以取消的行为即为发盘的撤回(Withdrawal)。可见,“撤回”的实质是阻止发盘生效。根据《公约》第15条的规定,一项发盘,即使是不可撤销的,也予撤回,但撤回通知必须在发盘到达受盘人之前或同时到达受盘人。这意味着,发盘人必须以更快的通讯方式来递送撤回通知。如果发盘采用的是信件或电报方式,发盘还存在被撤回的可能性;但如果是使用电话、电传或电子邮件等信息随发随到的数据电文做出,发盘就不存在被撤回的可能性。
发盘一旦生效,则发盘者只能采取撤销的办法来解除发盘的效力。发盘的撤销(Revocation)是指发盘人将已经为受盘人收到的发盘予以取消的行为。《公约》第16条规定,已为受盘人收到的发盘,如果撤销的通知在受盘人发出接受通知前送达受盘人,可予撤销。(www.xing528.com)
但是,在下列情况下不得撤销:
(1)发盘是以规定有效期或以其他方式表明为不可撤销的;
(2)如受盘人有理由信赖该项发盘是不可撤销的,并已本着对该发盘的信赖采取了行动。
这也就是说,已为受盘人收到的发盘基本上是不得撤销的。因此,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交易双方在对外发盘时,一定要谨慎从事,杜绝差错,以免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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