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2月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报送国务院的《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试点的请示》获国务院原则同意,山东省成为全国开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的唯一试点省份。
针对农村资金合作社的诸多问题与困境,山东省以山东省农业厅为主导,以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中国人民银行原副行长吴晓灵及全国人大农委有关领导为顾问,形成试点协调领导小组。该领导小组的主要工作是研究制定了两个文件——《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试点方案》和《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管理暂行办法》,并于2015年初由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根据这两个文件,农民合作社开展信用互助的门槛明显提高了,《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申请开展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具有法人资格;(二)运营规范,存续期原则上在2年以上;(三)近2年年经营收入平均在3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在50万元以上;(四)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规定:“申请开展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单独设立信用互助业务部,并配备具备相应从业能力的部门经理和财务人员。”放款对象必须满足1年以上的社员资格条件,原则上应当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所在行政村或乡(镇)。放款用途必须用于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相关生产经营活动,放款主要用于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的流动性资金需求;期限以半年以下为主,一般不超过1年;对单一社员发放不超过互助资金总额的5%。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的互助资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确有需要的可适当扩大规模,但不得超过1000万元。在监管方面,文件也提出了更高要求。要求开展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监事、经理和信用互助业务部经理、财务人员应当具有从事信用合作所必备的知识和经验,各级地方金融监管局应当定期组织相关业务培训。信用互助业务部经理和财务人员上岗前必须通过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组织的从业知识考试并取得任职资格。开展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季度将互助资金使用情况向社员列表公布,并向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管局报送相关财务报表数据,按年度报送合作社经营状况。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应当对经其签署报送的上述报表的真实性承担责任。监管部门要建立社会监督举报制度,及时受理投诉举报,并将处理结果予以公布。
从上述法规条文可以看到,山东省出台的这一措施大大提高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办理资金互助合作的门槛,对放款的对象资格、操作程序、放款时间和金额等都做了具体限定,实际上是收紧了开展资金互助业务资格的审核,对于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的风险固然有防范作用,但会否因噎废食实际上对农民开展资金互助构成阻碍,有待时间进行检验。山东省为该政策设定了两年的有效期,是实验性和暂时性的,会结合实际发展情况进行修订。
2015年9月,浙江省委省政府下发的《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和农业生产经营管理体制改革构建“三位一体”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体系的若干意见》(浙委发〔2015〕17号)中提出:“引导有条件的农合联成员合作社按照会员制、封闭性原则,在不对外吸储放贷、不支付固定回报的前提下,组建农民资金互助会,为农民提供资金互助服务。省、市、县三级组建农民资金互助会联合会,承担农民资金互助会的资金余缺调剂、运行安全监管、资金保值增值、风险防范救助等职责,并加入农合联。”“农民资金互助会及联合会实行‘账款分离'的运行方式。建立农合联与农信机构等金融机构的战略合作关系,农民资金互助会及联合会负责业务决策、账目管理,农信机构等金融机构为农民资金互助会及联合会提供开户结算、资金托管、借款复核、渠道支持、信贷融资、业务指导、技术支撑、信息管理、人员培训、财务顾问等服务。各级农信机构加入同级农合联。”“建立农民资金互助会及联合会监管体系和风险防范机制。强化地方政府对农民资金互助会及联合会的监管职责,落实县级政府为监督管理、风险防范处置的第一责任主体职责。地方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负责农民资金互助会及联合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民政部门负责对农民资金互助会及联合会以非营利性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注册登记,登记之前征求农合联、金融办等部门意见。建立会员民主监督、互助会自控管理、农合联内部监管、金融办业务监管的监管体系。建立互助资金保险制度、风险补偿资金和损失补偿机制,有效防范金融风险。”
在实际发展中,自2006年浙江省开创“瑞安模式”的探索以来,浙江省瑞安市以政府支农政策为支撑,让农民享受到了方便、快捷、成本低廉的金融服务。瑞安市人民银行、金融办等部门联合银行,发动客户经理下基层走访,以村居、专业合作社为单位,了解农户金融需求,重点支持优质专业合作社;设立风险补偿资金,支持种养殖大户、低收入农户等农业主体。据《瑞安日报》报道,10年来,瑞安农商银行对16万农户及专业合作社贷款授信380亿元,累计信贷支持专业合作社305家、社员2万户,总额超20亿元。瑞安市农行在为农支农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并于2017年与农合联签订全面战略合作协议,在未来5年,将向纳入“三位一体”的农户、专业合作社社员、农业龙头企业等提供50亿元专项授信额度,做到让利于农。瑞安市马屿镇的汇民农村资金互助社,是由原银监会批准的浙江省规模最大的农村资金互助社,其作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也被称为“农民银行”。自2011年3月开业以来,该资金互助社把资金贷款首先向主导产业投放,着重扶持马屿镇的粮食生产和蔬菜生产,建立了“互助资金﹢互助社﹢农户”的运行新模式。截至2017年,该互助社已累计发放贷款超过3.87亿元。瑞安市也推动以农房作抵押贷款,这是一项长期以来金融机构所不愿开展的业务。截至2016年底,瑞安市共有16家金融机构推出农房贷,农房抵押贷款余额已达42.1亿元。(夏盈瑜,2017)
浙江省农村信用合作的另一亮点是鼓励农合联发展保险合作事业,建立互助资金保险制度、风险补偿资金和损失补偿机制,有效防范金融风险。2015年浙江省委省政府下发的《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和农业生产经营管理体制改革构建“三位一体”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体系的若干意见》(浙委发〔2015〕17号)规定:“有条件的农合联成员合作社可组建农民保险互助会,为成员提供农业、财产、人寿等保险互助服务,并协助做好政策性农业和农房保险的具体工作。全省渔业互保协会作为会员加入农合联。允许有条件的农合联资产经营公司和会员发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农信担保公司等金融服务组织。”(www.xing528.com)
为弥补信用担保短板,瑞安市创办了全国供销社系统首家县级农信担保公司——瑞安农信担保公司。10余年间,该公司累计提供涉农贷款担保2737户次,为农民担保金额达7.28亿元。瑞安市兴民农村保险互助社是全国首家体现“三位一体”内涵的保险互助组织,也是温州地区第一家民营保险法人机构,尽管其注册资本仅100万元,运营资金为500万元,却紧紧围绕农业生产领域开展农产品保险、农产品货运保险和农户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三大险种,分别对应生产合作、供销合作、信用合作,为广大农户撑起了保护伞。此外,为保障为农服务事业及农村合作金融风险补偿支出,市农合联设立了5000万元农民合作基金,以政府支农政策为导向并结合市场化运作,引导农民参与合作社运作,2017年上半年已到位3900万元。10年来,该市先后出台农村资金互助会监管细则、农信担保工作实施意见等21个文件,为开展信用合作保驾护航。截至2017年5月,瑞安涉农贷款余额722.84亿元,农信担保2737户次。(夏盈瑜,2017)
浙江省慈溪市龙山镇西门外村实施资金互助会试点时,选定10家农民专业合作社,各合作社会员首期募集资金50万元,能够惠及社员1000余人。不仅如此,慈溪市还组建一家村级保险互助会和一家镇级保险互助联会。2015年上半年,总共收取保费101万元,赔付84起,赔偿金额达到6万元。2015年,慈溪市农业局提供的一组数据显示:他们组建的农户小额信用担保公司,已为农户累计无偿提供担保8.62亿元;农业政策性保险险种已经扩大到17种,累计参保12.3万户;在全省率先推行南美白对虾疫病政策性互助保险,累计投保面积达8.7万亩。(孙云东、周敏杰、包敦远,2015)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供销社联合会联合金融办、农商行,成立资金互助会。注册资金3亿元的大通小额贷款公司为互联会社员提供配套融资服务,每年都有2000万元的贷款,为农业金融输血。该社开展农村金融服务,在虞北、虞南建立了两个农民互助会,虞北方面以养殖为主,虞南方面以种植为主,每年下半年种植方面不怎么需要资金,养殖方面又特别需要资金,两个互助社恰好形成互补。在风险补偿方面的服务,由该区农商网出资2000万元,农业商业银行出资2000万元,供销社系统出资2000万元,帮助农民解决农业生产的风险保障问题。
相较于山东省农村信用合作方面的政策收紧,浙江省的做法更为多样,也更具系统性。浙江省强化了农民合作组织体系的构建,农合联成为党和政府在新形势下的“三农”政策实践平台,并明确了各级政府对此的相关职责,加大了支农力度,完善了农业金融信贷的保证保险业务。这是一个长期以来农村发展的空白领域,具有先行先试的创新发展特色,其发展经验对于未来我国农业金融体系的构建具有很强的示范和参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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