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1.1 供销社发展简史
供销社即供销合作社,在我国的历史可追溯到近百年前。早在民主革命时期,毛泽东、刘少奇等党和国家领导人就多次论述过合作社问题。
新中国成立后,成立了中央合作事业管理局,主管全国合作事业。1950年7月,召开了中华全国合作社工作者第一届代表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社法(草案)》《中华全国合作社联合总社章程(草案)》等重要文件,成立了中华全国合作社联合总社,统一领导和管理全国的供销、消费、信用、生产、渔业和手工业合作社。
1951年,刘少奇在《关于合作社的若干问题》一文中提出,供销合作社最基本的任务,就是要办好三件事情:为农民推销多余的生产品;供应农民所需要的生产资料;供应农民所需要的生活资料。办好这三件事,合作社和国营经济机关就能控制大量的农产品,为国家推销大量的工业品;“能使合作社成为国营经济机关与广大农民小生产者密切结合的纽带,使合作社和农民成为国营经济的同盟军,使农民和国营经济都避免商人的中间剥削;最后还能使合作社中的共产党员和先进分子用集体主义的精神去教育广大的农民群众,使他们了解并接受社会主义的原则。……这些目的代表人民群众长远的根本的利益,因此,又是指导合作社工作的基本政治原则”[1]。
1951年9月,刘少奇在《关于合作社问题的决议(草案)》中写道:“这是从经济上和政治上继续改造旧中国和建设新中国的一个伟大的动力。合作社制度现在已经开始成为中国一种新的日益重要的社会经济制度。”“农村供销合作社,一方面,是农民把自己当作生产者组织起来,以便为自己推销除自己消费以外的多余的生产品,并供应自己所需要的生产工具及其他生产资料;另一方面,又是农民把自己当作消费者组织起来,以便供应自己所需要的生活资料(即日常生活)。”[2]他指出共产党应积极赞助农民组织供销合作社,并在工作中把群众的切身要求与党在经济上和政治上的远大目的密切结合起来。供销合作社就必须采取和商人完全不同的方针,直接地完全地对社员负责,全心全意地为社员办好供销业务。(注:该决议草案后未形成正式文件)
1951年9月29日,刘少奇写成《论合作社问题(初稿)》一文。文章论述了关于合作社的九个问题:①农民组织供销合作社的基本目的与供销合作社的基本营业方针;②供销合作社的股金与盈余的分配;③供销合作社对社员的待遇必须与非社员有区别;④供销合作社的资金来源与资金的运用;⑤供销合作社的管理与费用;⑥国营贸易与合作社贸易的关系;⑦供销合作社的组织问题;⑧城市中的消费合作社;⑨城市和农村中的工业生产合作社。文章指出,共产党积极赞助并领导农民组织供销合作社办理自己的供销业务,因为这不仅对农民有很大的切身利益,而且对工人阶级与共产党领导的国家也有极大的利益。因为供销合作社的发展,能够发展全国的物资交流,把多数以至全体农民吸收到合作社的组织中来,使合作社成为国营经济与广大农民小生产者之间密切结合的纽带,使国营经济与合作社能够掌握大量的物资,进行有组织贸易,对市场实行决定性的领导,因而使农民和国家能在一定限度内避免商人的中间剥削。合作社还能逐步地教育并引导农民群众自愿地走上社会主义道路,使共产党员和先进分子能用社会主义的原则教育农民。因此,合作社问题对于今后农民的组织趋向和国家的发展前途是一个具有决定意义的问题。[3]
新中国成立后,党中央高度重视农民的合作组织建设,开始着手布局农民的合作经济事业。在成立了中华全国合作社联合总社后,经过多年准备,在1954年7月召开了中华全国合作社第一次代表大会,修改了组织章程,将中华全国合作社联合总社更名为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建立了全国统一的供销合作社系统。到1957年,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成为全国农业合作经济的一个重要部门,形成了全国性的流通网络,不仅成为满足农民生产生活需要、组织农村商品流通的主要渠道,而且成为联结城乡、联系工农、沟通政府与农民的桥梁和纽带,对恢复国民经济、稳定物价、保障供给、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这一时期,是供销合作社发展的黄金时期。1958年以后,供销合作社的发展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发展时期,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与国营商业曾两次合并,后又两次分开。
1982年,在机构改革中,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第三次与商业部合并,但保留了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的牌子,设立了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理事会,保留了省以下供销合作社的独立组织系统。
1995年2月,党中央、国务院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深化农村改革的要求,从农业、农村经济发展需要出发,在总结供销合作社过去改革和发展经验的基础上,作出了《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中发〔1995〕5号),明确了供销合作社的性质、宗旨、地位和作用,并决定恢复成立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提出了支持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1999年,全国供销系统的亏损额高达2400亿元。在1994年进行的统计中,这一数字大约为700亿元。1999年末,在市场经济中历经考验的供销合作社系统,于全国范围内展开了一场声势浩大的行动——政府部门称之为“清理核查财务挂账”,供销社内部的人叫它“清产核资”的行动。
“清理核查”行动由国家计委牵头发文,联合七大部门,包括政府系统的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以及金融系统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和中国农业银行,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则承担一些比较具体的工作。国务院有关文件对这一行动的主旨做了比较准确的概括:“清理核查的财务挂账,是指各级供销合作社所属企业或基层社在1993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棉花企业截止到1999年8月31日)期间,实际发生的自身无法弥补的没有形成有效资产的各项损失占用的银行信贷资金和财政性资金及其他资金。”同时,对供销合作社棉花企业库存的地方储备棉和商品棉数量、成本等情况一并进行清查核实,并对县级及县级以上供销合作社转拨财政性资金、收取所属企业管理费和经营利润、占用所属企业资金及其分布形态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在进行了一系列相关业务的培训后,行动迅速展开。此时,有消息称,清理核查后,国家将根据亏损原因,分清性质,分清责任,对供销合作社系统的亏损进行核销。(www.xing528.com)
总之,供销社系统的巨额亏损,主要是由于实行计划经济时代的管理模式,实际上其编制也仍是公务员或事业单位编制。经营绩效与员工个人收入相关度不高,系统员工的积极性为得到充分发挥,这一体制对市场经济时代极不适应,迫切需要大刀阔斧的改革。随之而来的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所进行的改革,在一些已经难以经营下去的供销社,通过关门撤并、裁员、分流、承包经营、股份经营等方式,探索市场经济条件下新的组织方式和经营方式。从业务上来看,此后的供销社不再紧密联系农村和农民,而是开始进军城市消费品、生活用品以及物流、宾馆、房地产等事业,从而奠定了当前供销社系统庞大而又复杂的事业基础。1952年底,供销合作社组织遍布广大农村,拥有1.3亿多户社员,入社社员占农户总数的90%以上。1983年,入股农户1.3亿户,占农户总数的70%。一直到2002年,入股农户仍有1亿多户,约占农户总数的90%。随后的改革,供销社中的农民股份越来越少。
5.2.1.2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发展现状
根据表5-1的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的数据,2015年末,基层社共有27746个。法人企业20266个,其中股权结构全资的8847个,控股的3310个,参股的4216个,还有供销社仅具业务指导关系的3893个。2016年末,全系统共有各类法人企业20592个。2018年,供销系统的实际从业人员有200万人左右,机关人数约5.1万人,其中参照公务员编制由政府财政负担的人数约3.7万人,占总人员编制数的72.5%,占比全系统人员将近2%,其余皆为事业编制或聘任制。2018年末,全系统有基层社经营网点34.1万个,兴办农民专业合作社193587个,销售总规模为58925.9亿元,盈利额为468亿元。
表5-1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数据
从上述数据可以看出,经过长年积累以及合资控股等市场化经营手段,供销合作社已经成为一个属性多元、结构复杂、资产庞大的机构,下辖了事业单位、公司企业、农民合作组织,其公司企业涵盖了农产品、消费品、再生资源等产品的销售,涉及宾馆饭店、医药、金融、物流配送和房地产等领域。无论用什么样的标准——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民间团体,还是根本意义上的合作经济组织,供销社都似是而非。因此,当前供销社面临的组织困难主要有下列三点:一是供销合作社的功能定位还是不太明确,结构性质比较复杂,难以简单讲清楚;二是供销合作社管理体系还不够完善,横向组织体系也比较多元松散,上下垂直体系也缺少紧密联系;三是供销合作社进行了财政预算,一方面消除了大家的后顾之忧,但财政经费的使用具有较为严格的程序和规范,不一定能满足和适应供销社的业务发展需要。
供销社具有如下特点:
①集体资产的所有权代表和管理者。
②供销合作社的体制比较复杂,不是单一体制,而是多个主体并存的混合体制。有参公单位、事业单位、企业、专业合作社、联合社、联合会、农技协会、联合服务社等等,是我国涉农事业中最大的混合经济体。供销社下辖的法人企业就有四大类型:全资控股、混合所有制控股、参股、仅具业务主导关系的“开放办社”企业。
③供销社系统呈现“上级强下级弱、辅业强主业弱、市场性强政治性弱”的特点。层级较高的供销社居于较发达的城市地区,有较好的经营业绩,而乡镇供销社困难重重。从组织设计之初衷,为农产业服务应是其主业,然而从经营业绩看比非如此。以2016年为例,农业生产资料的销售额仅占其全年总销售额的16.7%,全年农业生产服务收入额仅为其金融服务营业额的16.8%。供销社系统在消费品和再生资源等产品的批发零售、金融服务、物流配送、房地产开发经营等方面的经营收入均高于农业生产服务收入额,凸显其市场经营能力强大。
面对供销社系统如此繁杂纷乱之性质与产权结构,有学者大力呼吁,供销社的未来应该改革为公法社团,由全国人大对其进行专门立法,正如日韩地区的《农业协同组合法》,赋予该机构特殊法人地位(杨团,2015)。瑞安市原副市长陈林也认为,在我国现有体制和国情下,只有立法才能真正推动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小农的大规模合作,难以自发产生,需要公法介入和一定的特许地位。”[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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