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农业的生产者和经营者是主体,没有他们的积极参与和努力,就谈不上农业和农村的进步。农业组织作为一种制度安排,如果不能给组织成员带来利益增进,其组织成员就会拒绝加入或者选择退出。
日本农协作为一种农业合作组织,得到了当地农民的普遍参与和极大支持,对促进农业产业化发挥了重要作用,其关键原因就是农业组织充分代表了农民的利益。日本农协具有“民办、民管、民受益”的特点,是农民自己的组织,依据以人为本、平等互助、共同富裕的价值体系和明确的法律规范,确保了农民在农协中的主体地位和经济利益。日本农协为我们提供了有益的经验,我们也应该鼓励建立和培育密切联系农民的、代表农民利益的农业组织,应该鼓励现有的农业组织建立更为科学的利益机制和吸收、吸引更多的农户,使其成为市场经济条件下农产品流通的组织主体。
我国目前存在的农业组织,由农民自己组建的较少,其他力量介入的较多,所以农业组织在发展过程中存在异化现象。有些农业组织在发起时名义上是以农民为主体,但实际运作在很大程度上依赖区域行政力量,或者依赖新兴的龙头企业和工商业资本,而他们的介入动机多数是利用和享受政府的有关支持政策以及财政支持和税收优惠。我国目前存在的龙头企业带动型农民组织作为最主要的农业组织形式,实践中很难让农民真正居于支配地位,因为农户与企业之间没有产权、资金、技术方面的利益联结,往往是“联而不合”,大多数农民只能获得出售农业原料、初级农产品的基本收益,没有真正结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共同体。农民仅仅是依靠这些外在力量销售农产品,这些经销商虽然成为联系生产者和消费者的中间机构,但是他们往往不再具有农民的身份和角色,而是专业化的商人,不能代表农民的利益。(www.xing528.com)
早在20世纪30年代,千家驹在批判以乡村建设运动为代表的农村改良主义时指出,要解决中国农村问题,就要组织农民,而真正的农民组织,“必须是能代表最大多数农民之利益的”“必须是自下而上的”“必须是适应世界潮流的”(千家驹,1935)。因此,笔者认为在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的进程中,我们要建立的农民组织,必须是属于农民自己的、真正为农民服务的组织。因此,我们要确保农民组织的农民“自有性”、“自治性”和“自享性”,确保其以维护和争取农民利益为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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