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原本的设计是将农村合作组织的发展限定在专业合作组织的范围内,比较保守,而有些地方政府对农民合作组织执行相关政策时则显得更加保守,甚至到了让人啼笑皆非的地步,比如河北省顺平县的工商部门竟然不允许合作组织把购、销注册到同一组织,以确保其“专业性合作”(刘老石,2008)。我国目前的政策是把非经济类农村协会交由民政部门注册登记,农村经济合作组织交由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具有享受农产品税收优惠的政策,有些龙头企业为此建立名义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实际上是对自身农产品供应链的有力保障,对小农户却无利益共享机制,有些龙头企业甚至联合相关部门剥夺小农户利益。据笔者在江西的实地调查,有些农民自己组织起来的合作经济组织仍然被相关部门征税,可见,税收优惠政策在各地的执行是有差异的。所有这些现象,反映部分基层政府部门未能就发展农民组织达成统一认识,甚至淡化了为农民服务的意识。因此,发展综合性农民组织,迫切需要政府部门转变政府职能,对政府相关部门进行整合,建立公共服务型政府,改变对合作社多头领导而导致的行政效率低下等问题。
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相关联的是:政府部门应针对农民合作组织成立专门的辅导部门,配备基层辅导人员;应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教育中心及其培训业务的发展;要在全国建立分中心,重点培养好基层辅导员和合作社核心成员(黄祖辉、邵科、徐旭初,2010)。(www.xing528.com)
当前,《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已于2017年修订,需要各级政府进一步发挥积极倡导的角色,宣传和普及农民合作社的相关法律法规,通过适当的政策倾斜,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健康发展和创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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