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日韩农协的发展历史中可以发现,农民的组织化都有一个自发的过程,其发展到一定阶段后,政府和立法的介入才使其成为正式的农民组织。
如今,我国已经出现了一些类似的萌芽组织,甚至有些地方已经成立了农会组织并且取得了良好的运行效果。政府如果不对这些农民组织的成功经验进行宣传、推广,农民组织的影响就非常有限。政府需要在法律上确立农民组织的合法性,规范其组织原则、活动方式。其实,农民组织也是协助政府执行相关法律政策的组织,政府通过规范法律农民组织的运作是农民组织发展的关键所在。2006年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明确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含义和法律特征,赋予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地位,规范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民主决策制度,明确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盈余分配制度,确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类型和构成比例,依法保护合作社及其社员的各项生产经营活动和资产收益不受侵害。
然而,制定和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只是迈出了农业合作组织的第一步,因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只管经济合作,仅仅是一个单纯的经济合作组织立法。要建立中国的综合性组织,绝不仅仅是靠《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就可以解决的,小农户社会保护和“三农”综合发展战略需要的是综合政治、经济和社会等多方面的社会立法。因此,一定要制定专门的法律,对农民的综合组织给予法律上的保障,促进农民组织的活跃与发展。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中包括公民结社的自由,农民依规成立农民组织是合理也合法的。加上当前成立综合性农民组织具有很大的社会现实需要性和可行性,所以政府应尽速考虑建立综合性农民组织发展方案,尽早制定相关法律,这有利于国家和政府管理、监督、引导和帮助农民组织,有利于维护农民的切身利益,有利于促进农业、农村和农民的全面发展。当前,阻碍我国农民组织的发展的主要障碍在于体制性的障碍。要促进农民组织的发展,立法是当务之急。(www.xing528.com)
同时,政府还要制定优惠政策,扶助农民组织的发展,这也是日本农协发展给我们的重要启示。我国的农民组织目前还不具备很强的凝聚力,农民的合作意识还不够强,因此,政府通过税收优惠、保护性补贴、基础设施建设补贴、信贷支持、人员培训等财政上的资助手段来扶持促进农民组织的发展尤为重要。农民组织建设的关键在于政府转型与制度创新,任何组织都是需要成本支撑的,由于农业剩余有限,所以发展农民组织必须要有政府的支持。温铁军教授希望政府将涉农领域(比如金融、保险、水利、供销、批发、农机等等)放开,让农民的合作组织能够免税地进入这些原来尚能产生利润的领域,通过农民合作起来的规模经营生成规模收益,可以支撑农民合作组织的健康发展。郭志文认为,中国农村问题的实质不是农民的问题,而是政策方面的问题。中国政府的任务应该是,通过法律改革、金融和银行改革、信息改革、选举和治理改革,创造一个让农民和公司能够自由组建满足其要求的组织的自由、健康的环境。政府在发展农民组织方面不仅要提供财政和技术支持,而且还要培训农民组织的各方面人才。此外,政府的农业科研机构、教育部门都要为农业的发展提供技术和教育上的帮助和指导,并制定专门的优惠政策促进农业的专门化和规模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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