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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的定义和原则

时间:2023-05-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国外对合作社不强调或区分其是否专业合作,而是统称之为“合作社”。我国2017年修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将农民专业合作社定义为“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合作社也根据自身的发展出现了一定的原则。

合作社的定义和原则

国外对合作社不强调或区分其是否专业合作,而是统称之为“合作社”。在国际合作社联盟(International Co-operatives Alliance,ICA)的官网上,对合作社定义如下:“由成员拥有并运营的经济业务形态,无论成员是消费者、雇员还是居民,他们在业务上和利润中享有同等的发言权。”而根据世界信贷联合会理事会(World Council of Credit Union,WCCU)的定义,“合作社是一群在经济、社会、文化或地域上具有共同关系的人,基于其在经济业务与社会文化上的共同需求与愿望,在自由意志,自愿结社的共同意愿下,自动自发结合而成共同所有与民主管理的企业社团法人”(尹树生,1986)。我国2017年修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将农民专业合作社定义为“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同时也是劳动群众为了共同利益自愿联合起来进行合作生产、合作经营所建立的一种合作组织形式。

合作社也根据自身的发展出现了一定的原则。1937年,国际合作联盟调查委员会确立了以罗虚代尔基本原则作为合作社原则:开放与自愿的会员资格;民主管理——一人一票制;资本获取有限利息;按交易额返回社员红利;政治宗教中立;购销采用现金支付;促进教育(蒋玉珉,2008)。1995年,国际合作社联盟在英国曼彻斯特举行了第31届代表大会,对合作社的原则做了重新调整,确立了新的合作社七大原则:①自愿、开放的会员资格(voluntary and open membership);②成员民主管理(democratic member control);③成员经济参与(member economic participation);④独立与自主(autonomy and in dependence);⑤开展教育、培训与信息服务(education,training and information);⑥合作社之间互相合作(cooperation among cooperatives);⑦关注社区发展(concern for community)。其中后三项均为增补的重要内容,目的在于鼓励和促进合作社对社员、管理者和雇员等开展教育、培训与信息服务,合作社之间开展更多合作活动以增进自身效率与力量,以及更多关注和支持社区可持续发展。(www.xing528.com)

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也列明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应遵循的几条原则:①成员以农民为主体;②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③入社自愿、退社自由;④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⑤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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