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电子合同法的概念
电子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通过电子信息网络以电子的形式达成的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通过上述定义可以看出电子合同是以电子的方式订立的合同,其主要是指在网络条件下当事人为了实现一定的目的,通过数据电文、电子邮件等形式签订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电子协议。
1999年10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这是我国法律首次规定了数据电文可以作为书面形式用与合同的签订。
(二)电子合同的特征
1.电子合同主体的虚拟性和广泛性
在传统交易中,合同各方主体主要是自然人或法人,合同的签订多是面对面地进行。在电子商务交易中,主体的身份通过其在网络上数字化的信息来展示,交易各方互不见面,主要是以网络为平台,以数字化方式传播信息,在虚拟的平台上运作。电子合同的主体具有虚拟性,其在电子商务市场中受地域限制较小,供需双方的距离被大大缩短,给交易带来了极大的便捷。
2.电子合同的无纸化和超文本性
区别于传统合同,电子合同是以数据电文的形式存在的,不存在原件与复印件,电子合同具有超文本的特性。
3.电子合同的格式性(www.xing528.com)
网络交易是一种对众交易,电子合同主要体现为格式合同。经营者拟定好条款,消费者往往只能拒绝或接受,其公平交易权极易受到影响。
4.电子合同订立过程的自动性
电子合同的订立主要通过计算机网络进行,计算机预先设定好程序,由信息系统代替当事人做出要约和承诺,整个订立过程不需要人工干预,计算机自动完成整个交易的过程。
5.电子合同成立和生效的特殊性
传统合同需要签字、盖章才能生效;电子合同则通过一定的技术标准,如电子签名、电子认证,通过“功能等同”原则来规定,当满足一定条件时就视为书面形式和可靠的电子签名。
(三)《电子合同法》的法律责任
对于从事电子认证的服务者,《电子合同法》除了规定其应当具备一定的技术能力和必备的要件外,专门强调了应当具备承担风险和责任的能力。这就要求认证机构应用的技术应当是最安全的,其中立的职业道德应当是高尚的;否则,不能逃避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为此,《电子合同法》特别规定了认证机构对于电子签名证书的申请除了进行申请材料的书面审查外,还应当进行实质审查,以确定申请者身份的真实性。
如果出现不真实的电子签名者使用了电子签名,造成的损失,认证机构应当承担责任。因为保证电子签名者身份的真实性是认证机构的义务,也是从事电子商务的各方相互信赖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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