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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数据库操作程序独立保护

时间:2023-05-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也就是说凡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数据库,只要在组成材料的选择或编排上具有独创性,就可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因此,数据库著作权保护不延及数据库的内容。数据库和操作数据库的计算机程序是两个独立的著作权保护对象。

知识产权保护:数据库操作程序独立保护

(一)版权领域

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和电子商务的发展,对知识产权保护提出了新的要求,如计算机程序、数据库多媒体作品等的保护,数字化产品的暂时复制、网络传输的应用,网上版权、复制权的管理等。

1.计算机程序

计算机程序又称为软件。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软件保护示范条款》所提供的定义,“计算机程序是指一套指令。当输入机器可谈媒体后,它可使一台有信息处理功能的机器显示某种特定功能,执行某项特定任务或得到某一特定结果。”1972年,菲律宾在版权法中,首先把“计算机程序”列为“文学艺术作品”中的一项,纳入版权管理范围。美国于1980年、匈牙利于1983年、澳大利亚和印度于1984年先后把计算机程序或软件列为版权法的保护客体。1985年之后,日本、法国、英国德国、智利、多米尼加、新加坡等国以及我国台湾香港地区,先后把计算机软件列入版权保护范围之内。1990年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将计算机软件作为作品来加以保护,并制定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和《计算机软件登记办法》。

2.数据库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规定:“数据或其他资料汇编,不论用任何形式,只要由于其内容的选择或编排构成智力创作,其本身即受保护。”也就是说凡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数据库,只要在组成材料的选择或编排上具有独创性,就可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我国《著作权法》第十四条规定:“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由于数据库是按照特定的顺序或方法排列,并具有相互联系的数据信息的集合体,离开组成数据库的信息材料,就无法形成数据库。因此数据库的权利人制作数据库时要获得信息材料的著作权人的同意。

(1)数据库著作权保护不延及数据库的内容。著作权法对数据库保护的是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表达,而不是它所选择或编排的内容。因此,数据库著作权保护不延及数据库的内容。

(2)数据库著作权保护不延及操作数据库的计算机程序。数据库和操作数据库的计算机程序是两个独立的著作权保护对象。对数据库中信息的具体安排、检索都由数据库应用程序进行,提供创造性的安排、检索功能的程序本身具有独立的著作权。

(3)数据库的著作权保护范围已扩大到包括以非著作权材料为内容的所有的数据库。我国《著作权法》第十四条明确将数据库的著作权保护范围扩大到包括以“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为内容的所有的数据库。

3.多媒体(www.xing528.com)

多媒体是将原先单纯以文字方式表现的信息在程序的驱动下以文字、图形、声音、动画等多种方式展现的作品。多媒体作品可以归属为计算机程序、视听作品或汇编作品等不同类别。

多媒体的版权归属权使用:首先,多媒体制作者对自己所有的材料享有版权;其次,通过委托合同、转让合同和使用合同从他人那里获得的材料,享有合同所规定的版权权利(关于委托作品的最后权利归属,各国规定有所不同);最后,对于公共领域的材料,人人可以自由利用,制作网页时可以对这类材料加以利用而不用征求任何人的同意。

复制权的规定:美国1995年9月制定的《知识产权和国家信息基础设施法》和欧盟的《1991年计算机程序指令》及《1996年数据库指令》,都将暂时复制权规定在权利人的专有权之中。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996年通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唱片条约》时,暂时复制权是争论的焦点之一,最终认定发行权属于向公众提供复制件的专有权,发行就是经过权利人许可向公众提供复制件的行为。复制和传输权要保护作者的精神权利,如署名权利保护作品完整权,承认作者的智力劳动,防止轻易改变他人作品并广泛传播,从而保证社会公众从网络上获得真实可靠的信息材料。

(二)专利领域

电子商务领域专利侵权主要表现为通过互联网销售侵犯他人专利权的商品。近年来,随着电子商务产业的发展,这一问题日益凸显。电子商务领域专利侵权的特殊性体现为:其一,专利权保护客体为技术方案或设计方案,专业性较强,侵权判定复杂;其二,我国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只做初步审查,授权的专利权不稳定,在侵权判定前往往先要经过确权;其三,电子商务领域专利权侵权纠纷明显区别于传统侵权纠纷,主要体现为数量多、群体性侵权案件较多、权利滥用问题突出。

(三)商标领域

各国商标法通常规定可受保护的商标标识为文字、图案或其组合,而网上企业的特殊标识往往是一个动态显示过程,这种动态过程可否以及如何作为商标有效保护需要研究解决。

(四)域名

域名(Domain Name)又称网域,是由一串用点分隔的名字组成的互联网上某一台计算机或计算机组的名称,用于在数据传输时对计算机的定位标识(有时也指地理位置)。

域名的商业价值不断提升,它成为代表一个企业形象的标志,抢注域名事件频频发生,因而域名保护刻不容缓。为做到防患于未然,应该及时进行域名注册,从根本上防止他人侵权行为。域名保护遵循以下原则:①先申请原则,域名的取得基于域名申请登记,按照先申请先注册原则处理。②初步审查原则,域名的审查仅限于对与在先域名是否相同的审查,即要求域名的区别特征仅在于其是否与在册域名相同,而不在于相似性。③国际检索与国内检索原则,在国际上,建立各国商标数据库联网,域名注册时可进行国际检索;在国内,域名机构可以利用商标查询数据库进行初步检查,当然,这需要域名注册机构与商标注册机构之间进行必要的协调,初步检索能减少大量的域名争议。④允许转让原则,发生域名争议时,如果争议双方能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基础上,达到一致意见,应允许调解,一方将域名转让给有争议的另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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