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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的中立与安全原则

时间:2023-05-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二)中立原则电子商务法的基本目标是实现在电子商务活动中建立公平的交易规则,这是商法的交易安全原则在电子商务法上的必然表现。电子商务法与其他法律规范一样,离不开当事人的遵守与司法机关的执行。(四)安全原则保障电子商务的安全运行是电子商务法的重要任务与基本原则。

电子商务法的中立与安全原则

(一)交易自治原则

允许当事人以协议方式订立其相互之间的交易规则是交易法的基本属性。电子商务主体对自己的交易行为拥有交易自治的权利,在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当事人可以全面表达和实现自己的意愿,预留充分的空间,并提供确实的保障。

(二)中立原则

电子商务法的基本目标是实现在电子商务活动中建立公平的交易规则,这是商法的交易安全原则在电子商务法上的必然表现。要实现交易活动公平合理的目标,需要做到以下几点。

1.技术中立

电子商务法需要对迅速发展的网络通信技术、电子签名技术等各种未来技术的发展留有相应的拓展空间,所以电子商务法律框架和技术上必须是中性的。对各种技术不可厚此薄彼,不可有任何歧视性要求。

2.媒介中立

媒介中立与技术中立紧密联系,媒介中立是中立原则在各种通信传媒上的表现,而电子商务法必须以中立的原则对待这些媒介,允许各种媒介根据技术和市场的发展规律而相互融合,互相促进。只有这样,才能使各种资源的利用达到最充分的状态。

3.实施中立(www.xing528.com)

实施中立指在电子商务法与其他法律实施过程中不可偏废。在本国电子商务活动与国际性电子商务活动的法律待遇上标准一致,特别是不能将书面环境下的法律规范的效力置于电子商务法律之上,应当中立对待,根据具体环境的需求来决定法律的实施。电子商务法与其他法律规范一样,离不开当事人的遵守与司法机关的执行。

4.同等保护原则

电子商务对商家和消费者、国内和国外当事人等,应尽量采用同等保护的原则。由于电子商务市场存在跨国界性质,因此在割裂的、封闭的环境下电子商务市场是无法生存的。电子商务法是建立在中立原则基础上的,它在运用过程中应当反映出商事交易活动的公平理念,其具体实施将全面展现出当事人交易活动中的开放性、兼容性、国际性的网络与协议的原则。

(三)证据平等原则

电子签名和相关文件应当与传统的书面签名和文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电子商务的电子内容十分广泛,如电子商务合同、电子商务流转的电子单据等。电子文件的形式与传统书面文件完全不同,传统书面文件包括书面合同和各种书面单据等,以有形的文字为其表现形式,具有有形物的特点,书面文件是世界公认的可被采纳的证据。电子文件的表现形式是一组电子数据信息,电子文件的存在介质是计算机硬盘和软盘,已经突破了传统法律对文件证据的界定范围。

在电子商务中,贸易合同、提单保险单发票等书面文件将被储存于计算机内的相应电子文件所代替,这些电子文件就应当是证据法中的电子证据。各国都开始承认有关电子证据在法律和技术上与传统书面证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安全原则

保障电子商务的安全运行是电子商务法的重要任务与基本原则。电子商务以其高效、快捷的特性,从各种商事交易形式中脱颖而出,安全性是其存在与发展的基础。在确立技术安全的过程中,必须将安全措施等放在法律上进行规范,明确电子商务活动参与各方的职责与法律责任,以此保证电子商务活动在安全的环境下顺利开展和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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