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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的安全特征与程序法范畴

时间:2023-05-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黑客和计算机病毒等不断地对电子商务交易活动的安全构成威胁,有效地预防和打击各种计算机犯罪活动,切实保证电子商务安全是电子商务法的又一特征。电子商务所调整的是当事人之间因交易形式而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即有关数据电文是否有效、是否归属于某人,电子签名是否有效,认证机构的资格等都属于程序法的范畴。

电子商务法的安全特征与程序法范畴

电子商务法本质上是网络时代的商法,同时也是传统商事法律的新兴领域电子商务法是规范商事主体和商事行为的商事法律,属于商事行为法和商事组织法交叉的领域,因此是一个新兴的领域。因为既不是单纯的组织法又不是单纯的行为法,而是两者兼有,所以与其他传统商事法律规范不同,它存在着独有的特性,大致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国际性

互联网技术的广泛应用结果是使世界变成了地球村,促进了经济全球化。电子商务已发展成为世界性的经济活动,其法律规范不应只局限在一国范畴,应当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可。传统法律管辖范围的划分难以确定,因此需要制定通用的法律原则,来明确相应的法律问题,解决相应的法律问题。电子商务作为一个世界性的经济活动,应当有相应的全世界公认的国际性条约来规范其商务活动。

(二)技术性

传统民商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不具有技术性的特点,因此对互联网环境下的商务活动,如数据传送、电子签名等技术问题束手无策。电子商务法将传统法律与现代高科技相结合,对电子商务的有关技术方面的问题和内容进行合理规定,是电子商务这个信息时代的新产物能在正规化和法制化的环境下健康成长的保证,因此技术性是电子商务法的特点之一。互联网技术是电子商务的基础,在电子商务中许多法律规范都是直接或间接地由技术规范演变而成的,如电子签名技术、数字签名技术等。相关法律规范的制定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调整,都有极其重要的影响和作用。

(三)开放性

电子商务法是以数据电文进行法律表示的法律制度,数据电文在形式上具有多样化的特点,网络与通信技术日新月异,因此在电子商务立法上必须以开放的态度对待各种技术手段和信息媒介,设立开放性的规范,包容不断发展变化的电子商务技术才能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需求。(www.xing528.com)

(四)安全性

计算机网络的技术性和开放性特点,是电子商务可以依赖的一大优点,也是其发展中的一大障碍黑客和计算机病毒等不断地对电子商务交易活动的安全构成威胁,有效地预防和打击各种计算机犯罪活动,切实保证电子商务安全是电子商务法的又一特征。

(五)复合性

电子商务交易关系的复合性来源于技术手段上的复杂性和依赖性,它通常表现在当事人需要在第三方的协助下完成交易活动。如合同订立中,需要有网络服务提供接入服务,需要有认证机构提供数字证书等。此外,在线合同的履行,需要第三方加入协助履行。

(六)程序性

电子商务中有许多程序性的规范来调整解决交易的形式性问题,一般不直接涉及交易的内容。从联合国贸易发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和新加坡的《电子交易法》来看,也都是以规定电子商务条件下的交易形式为主的。在电子商务中以数据信息作为交易内容的法律问题复杂多样,需要不同的专门法律来规范和调整。电子商务所调整的是当事人之间因交易形式而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即有关数据电文是否有效、是否归属于某人,电子签名是否有效,认证机构的资格等都属于程序法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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