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古典经济学认为,生产者是完全理性的经济人。生产者的生产目的就是逐利,获得最大利润。经济学也就一直在这样的假定下分析企业行为。然而,1937年,新制度经济学派从一个全新的视角,探讨了企业存在的原因及其本质。
小链接:罗纳德·哈里·科斯(Ronald H.Coase)
英国经济学家,新制度经济学的鼻祖,曾提出“科斯定理”,1991年荣获诺贝尔经济学奖。科斯对经济学的贡献主要体现在他的《企业的性质》和《社会成本问题》之中。《企业的性质》以交易成本概念解释企业规模;《社会成本问题》主张完善产权界定可解决外部性问题,该文的发表标志着现代法与经济学诞生。科斯不但启发了大批后续论著诞生,而且促成了经济学中新制度经济学、法学中经济分析法学两大学派的创立和发展。[1]
1937年,科斯发表了开创性论著《企业的性质》,创造性地利用交易成本分析了企业与市场的关系,阐述了企业存在的原因。企业的本质是什么?科斯认为,企业是一种生产组织形式,它是一种替代市场进行资源配置的组织。因此,同一项交易,既可以通过市场的组织形式来进行,也可以通过企业的组织形式来实现。为什么企业和市场可以同时并存呢?是因为有时以市场来组织,交易成本更小;有时以企业为单位来交易,成本更小。
那到底什么是交易成本呢?(www.xing528.com)
人的社会经济活动包括生产活动和交易活动。生产活动是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交易活动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二者共同构成了经济活动的全部。在生产活动中,实现经济目的的成本被称作生产成本;同理,在交易活动中,实现经济目的的成本就是交易成本。
交易成本包括获得和处理市场信息的费用,搜集有关价格分布、产品质量和劳动投入、寻找潜在的买者和卖者、了解他们的行为和所处的环境的费用,这是交易准备阶段的费用;还有“市场上发生的每一笔交易的谈判和签约的费用”,其中包括了讨价还价,订立合约,监督合约签订者,了解他们是否遵守合约条款,以及当合约签订者不承担他们的义务时,强制执行合约,并发现所造成的损失等方面的费用。也就是说,除了生产成本以外的所有费用都可以被称为交易成本。
市场和企业作为两种不同的交易形式,各有优势。在现实生产生活中,由于信息不对称,交易双方无法获取完全信息,所以契约的任何一方总会想方设法去搜集尽可能多的信息,监督对方的行为,并设法事前约束和事后惩罚对方的违约行为等。这些行为都会导致交易成本的增加。尤其是在市场交易过程中,交易成本往往非常高。为了降低交易成本,人们往往会采取企业这种组织形式,通过契约合同的方式,和上下游企业建立长期合作模式,让一部分市场交易内部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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