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进一步加强扶贫搬迁工作。《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指出、贫困农户的基本生产生活条件难有质的变化,已经解决温饱问题的贫困人口还存在很大的脆弱性,容易重新返回到贫困状态,需要一而再、再而三地接受帮扶。这也从一个角度说明,应加快推进扶贫搬迁工作。虽然在20世纪80年代中国就实施了扶贫搬迁政策(当时叫异地开发、移民到户),但是有些地方明显重视不够。扶贫搬迁工作没有统一的规划,缺少有力的政策支持,没有足够的投入,没有将有限的人力、物力、财力集中使用,分散了效能。党中央和国务院高度重视扶贫搬迁工作。2015年,党中央决定用5年时间对生活在“一方水土养不起一方人”地区约1000万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实施易地扶贫搬迁。习近平总书记在2018年新年贺词中强调指出:“340万贫困人口实现易地扶贫搬迁。”“各项民生事业加快发展,生态环境逐步改善,人民群众有了更多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全国易地扶贫搬迁现场会2017年9月16—17日在四川省达州市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李克强还作出重要批示。因此,各地要积极响应党中央和国务院的号召,把扶贫搬迁工作坚定不移地推进下去。
(2)大力开展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工作。由于农民致富缺少劳动技能和信息来源支撑,所以一方面要加大免费技能培训力度,让无论是搬下来的农民还是未搬下来的农民均掌握一技之长,拥有生存的技能和吃饭的手段,特别是要让农民学会使用互联网,提高获取信息的能力;另一方面,要加强就业指导工作,为农民提供市场供求信息,让搬下来的农民能够就业,并利用手中的资源如土地等增收,实现“搬得出、稳得住、能致富”的目标,还要让留在农村的农民掌握养殖、种植技术和特色旅游等多种经营方法,扩大收入来源,逐步实现自己为自己脱贫致富。实际上,很多时候是信息不对称,有的地方需要劳动力,有的劳动力找不到工作。为此,应加强相关部门的力量,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能,使这项工作能够切实落到实处。(www.xing528.com)
(3)不断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扶贫对象是有特定含义的,是指在扶贫标准以下具有劳动能力的农村人口,但农村也有一些因疾病、残疾、灾祸等造成贫困的特殊困难群体,这部分人属社会救济对象,需采取特殊政策。对深度扶贫对象和特殊困难群体,应不断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具体措施:一是提高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和五保供养水平,使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常年困难的农民有基本的生活保障。二是建立健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制度,提高报销比例;同时还要建设农村养老机构和服务设施,解决农村老年人养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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