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了“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将全面深化改革摆上突出位置,对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作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初步构建了农村土地制度的“四梁八柱”。
(1)建立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制度。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后,农民集体拥有土地所有权,农户家庭拥有承包经营权,实现了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两权分离”。随着工业化、城镇化深入推进,大量农业人口转移到城镇,农村土地流转规模不断扩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蓬勃发展,土地承包权主体同经营权主体分离的现象越来越普遍。2013年7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武汉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调研时指出,深化农村改革,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要好好研究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者之间的关系;在2013年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指出,顺应农民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意愿,把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分为承包权和经营权,实现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置并行,这是中国农村改革的又一次重大创新。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明确要求,完善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201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对“三权分置”作出系统全面的制度安排。实行“三权分置”,坚持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实现了农民集体、承包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土地权利的共享,为促进农村资源要素合理配置、引导土地经营权流转、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奠定了制度基础,使中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焕发出新的生机和活力。
(2)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长期以来,一些地方存在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空间位置不明、登记簿不健全等问题,导致农民土地权益依法保障程度低。为把农户承包地搞准、搞清、搞实,党的十八大以后,中央对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作出了一系列决策部署。2013年,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是实现土地承包关系稳定的保证,要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实,真正让农民吃上“定心丸”。2014年,中央明确提出用五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截至2018年6月底,31个省(区、市)均开展了承包地确权工作,确权面积13.9亿亩,超过二轮家庭承包地(账面)面积;17个省份已向党中央、国务院提交基本完成报告,其余省份也已进入确权收尾阶段。
(3)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2014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要求积极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的规模经营;并强调要合理确定土地经营规模,现阶段对土地经营规模相当于当地户均承包地面积10~15倍、务农收入相当于当地二三产业务工收入的,应当给予重点扶持。2017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发挥政策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引导作用。目前,土地流转、入股、合作以及生产托管等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有序发展,家庭农场、合作社、龙头企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蓬勃兴起。截至2017年底,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超过300万家,新型职业农民达到1400万人,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占比达到40%。(www.xing528.com)
(4)明确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上宣布,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会场内,代表们的掌声经久不息;会场外,广大农民心花怒放,奔走相告。从实行第一轮土地承包算起,中国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将稳定75年,这意味着今后土地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不会改变,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承包集体土地的基本权利不会改变。包括农户承包的土地(地块)总体上稳定不变。无论是拥有承包地的农户还是流入承包地的新型经营主体,都有了稳定的预期,有利于促进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和农村生产力发展,保持农村社会稳定。新一轮承包期再延长30年,时间上大体是在2050年前后,与第二个百年战略构想在时间节点上高度契合,既稳定了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也为届时完善政策预留了空间,是一个充满政治智慧的制度安排。
(5)统筹推进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缩小征地范围,规范征地程序,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2014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2015年,在全国33个县(市、区)开展试点;2017年,将试点延期一年。从试点情况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已形成相对成熟的规则体系,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在健全宅基地权益保障方式、完善宅基地审批制度、探索宅基地有偿使用和自愿有偿退出机制等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农村土地征收制度改革在完善被征地农民多元保障机制等方面取得积极进展。
(6)建立健全农村土地产权流转交易制度。经党中央、国务院审议通过,2014年11月,原农业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原国家林业局印发《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试点方案》,要求试点地区在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赋予集体资产股份权能等三方面进行积极探索。2015年5月,经国务院同意,确定在全国29个县(市、区)开展试点。这项改革试点的核心是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等六项权能。到2017年12月底,全部试点工作已经如期完成,达到了预期的试点效果,形成了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经验。2014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随着农村土地使用权特别是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日益增多,土地产权流转交易市场逐步发展。目前,21个省份出台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的指导性文件,全国共有1239个县(市、区)、18731个乡镇建立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总体上看,逐步构建起了符合农村实际和土地产权流转交易特点的制度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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