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大强调,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1]。党的十八大对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进行了法律承诺,承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党的十八大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使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地位更加明确[2]。绿色发展是生态文明建设、美丽中国建设、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重要内容。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生态文明建设、绿色发展必须要依法开展,亦即生态文明建设、美丽中国建设,推进绿色发展必须有绿色法律承诺。有了绿色法律承诺,就能够为生态文明建设、美丽中国建设划定红线,以强制手段确保其有序开展。正如习近平所言:“要牢固树立生态红线的观念。在生态环境保护问题上,就是要不能越雷池一步,否则就应该受到惩罚。”[3]
如何进行绿色法律承诺呢?
(1)生态文明写入宪法作为宪法层面的承诺。
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上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建设生态文明,必须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实行最严格的源头保护制度、损害赔偿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完善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制度,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这不仅把法治理念贯彻到了生态文明建设之中,而且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法律制度的构建做了规划与安排。此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所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基础之上,对生态文明建设的制度构建与法治保障给出了更明确、更详细的思路与目标。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宪法在整个法治体系中处于统帅地位,自然应当对生态文明建设给出法治上的回应,并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效的保障,从而为其顺利推进奠定坚实的法治基础。在今后的修宪中,应当将生态文明写进宪法,从而使生态文明建设成为整个国家意志,生态文明建设的各项工作才可得以有效推进。当前,我国宪法中已经有生态环境保护的有关条款,在国家不断依据宪法中的生态环境保护政策条款的要求致力于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时,会带来生态环境品质的改善,从而为公民对实际环境权益的享有和生态文明建设目标的实现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保障条件。但是,当前宪法体现生态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内容与精神的宪法条款在制定时生态文明理念尚未盛行,从而导致该法律条款在保护范围与对象上存在不足,有待进一步改进。例如,我国现行《宪法》第26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该条款尚未上升到生态文明建设的高度,不能满足建设系统完备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内在要求,不能完全保障绿色发展的要求。
(2)生态文明建设需求引领环境法的修订,从而使环境法律体系表现为绿色法律承诺。(www.xing528.com)
法律是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规则体系,是生态文明建设的最根本保障。与传统部门法不同的是,环境法产生和兴起的根本原因在于传统部门法应对生态环境危机的不力,这决定了环境法的基本品格和定位是在法学领域内寻求解决生态环境危机之道。作为国家基本政策和方略,建设生态文明的目标与完成环境法的历史使命高度契合,环境法是保障生态文明建设首位重要的法律部门。我国环境法的价值追求和制度完善都应以生态文明建设为基本理念,以保障生态文明实施为己任,为了保障生态文明和建设美丽中国服务;我国环境法的价值追求以实施生态文明建设的基本要求,以维护人类与自然的和谐关系为目的,表现为一种绿色法律承诺[4]。
(3)生态补偿法律制度承诺。
最新修订的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明确把“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写进总则之中,彰显了我国的绿色法律承诺;我国已经建立了由国家立法和地方立法构成的环境资源法律体系,确立了环境影响评价、许可证、征收排污费等具体法律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一条:“国家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国家加大对生态保护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确保其用于生态保护补偿。国家指导受益地区和生态保护地区人民政府通过协商或者按照市场规则进行生态保护补偿。”生态补偿对于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绿色发展起到了维护生态公平的作用,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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