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1日新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正式实施,该规范由国家住建部于2014年8月份发布。其中,第5.4.4条明确规定:老年人活动场所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宜设在独立的建筑内,且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当采用一级、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应超过3层;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应为单层;确需设置在其他民用高层建筑时,不应超过3楼,同时相对整栋楼的疏散通道,养老机构需要另外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4.4条对老年人活动场所的设置楼层作出了限制,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老年人活动场所只能设置在建筑地上1~3层,但规范对老年人居住场所和老年人医疗场所的楼层设置没有限制。
在我国现行建筑设计规范体系中,已有不少涉及老年人建筑的防火设计,如GB 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建规”)、JGJ 122-1999《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GB/T 50340-2003《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GB 50437-2007《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GB 50867-2013《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等,在应用这些规范时发现,不同规范之间存在冲突或不完善之处。
按照我国通用标准,将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人称为老年人。《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将供老年人使用的建筑划分为老年人居住建筑和老年人公共建筑,《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又将老年人居住建筑细分为老年人住宅、老年人公寓、养老机构、护理院以及托老所等。(www.xing528.com)
当遇到养老机构或是养老机构的项目时,无论是设计人员还是消防审批人员,都难以对建筑定性,有时甚至以项目是由民政局还是卫生局审批作为判断依据。
民政部和公安部关于印发《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的通知(民函〔2015〕280号)明确规定,严禁使用未经消防行政许可或者备案的建筑、场所。
鉴于目前我国养老机构消防安全的多标准现状,养老机构的设立有关消防审验和备案问题,建议到当地公安消防部门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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