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项目产权结构中的权利配置是指项目实施中所有权、管理权、使用权、收益权等的归属关系。养老服务PPP项目实施的方式不同,决定了项目所有权的归属不同。
(1)公建民营、公办民营等PPP合作项目。该类合作项目中,养老服务设施的投资人、设立人均为国家或集体,因此国家或集体应享有设施的所有权;私人部门则承担着运营、维护、管理等义务,享有经营权和管理权。承包、租赁等方式的合作项目,项目运营过程中的收益均归属于运营方。而托管方式下的合作项目,项目运营的收益均归属于委托方所有。合同期限届满后,运营方需将项目的管理权转移给项目所有权方。
(2)合资建设类的PPP项目。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资建设养老服务项目的PPP合作中,各方根据其出资额设立特殊目的公司,负责建设、运营该养老服务设施。这种属于典型的BOT项目。为保证项目实施的公益性,BOT项目的设施所有权仍然归属于国家,只是将设施的运营管理权交给项目公司,或者由项目公司委托给其他专业性的运营商。在特许经营期限内,项目公司享有设施的收益权。在特许经营期限届满后,项目公司仍需将设施的管理权转移给公共部门。(www.xing528.com)
(3)民办公助类PPP项目。在民办公助类养老服务PPP项目中,由于项目建设的资金主要由私人资本投资,因此,项目的所有权应归属于建设该项目的民办机构。当然,在我国目前养老服务市场中,民办养老机构分为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两种。营利性的养老机构财产归属根据其登记划分为个人独资养老机构、合伙养老机构或是公司制养老机构。而对于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因为该机构本身的非营利属性,按照我国《民办非养老机构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其养老服务设施的财产属于社会公共财产,不能用于分红。
(4)收益模式。收益是所有PPP项目的原生动力,当然,私人资本主要侧重于经济收益,而政府则关注社会收益多一些。养老服务领域的公私合作项目应根据项目实施的具体情况,选择合理的收益模式。一般而言,养老服务对象主要分为政府福利保障的老年人和社会家庭托养的老年人两种。前者主要采取政府付费方式,而后者则主要采取私人付费的方式。但是,由于我国老年人消费观念、消费能力所限,单纯依靠使用者付费,难以给予私人养老机构足够的回报。因此,在养老服务领域,常常需要采取混合式的收益模式。具体而言,养老服务PPP项目的收益模式主要分为政府付费模式、使用者付费模式和缺口补助模式三种。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