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委托经营。
委托经营是指政府将新建的公办养老机构通过签订契约或合同的方式委托民间组织或养老机构负责运营,分为全部委托和部分委托。委托经营使政府实现了养老服务“生产者”和“提供者”相分离。这种模式的主要特征是经营权同所有权相分离,但经营者与所有者的根本利益则是一致的。
特点:与普通的委托经营不同,养老机构的委托经营不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标,以实现社会效益为目的。因此,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的持续健康运营需要专业水平较高的管理团队,从而实现政府公共投入的高效运作,达到养老机构公建民营的目的。
(2)租赁经营。
租赁经营是指政府将公办养老机构的场地及设施租给民间组织或养老机构使用并收取租金的经营方式。这种方式中,政府有权规定机构的经营方向和目标,民间组织或养老机构负责机构的经营管理,并向政府缴纳租金。
特点:在租赁经营模式中,民间组织或养老机构在一定时期内获得使用养老机构场地和设施设备的特定权利,但是机构所有权仍归政府。租赁期内,承租方负责场地及硬件设施的维护责任,营利不用按比例分给相关政府部门。由于要定期缴纳租金,对于承租方而言,如果机构不能实现营利,就要面临亏本运作的风险。(www.xing528.com)
(3)BOT模式。
BOT是指民间资本或私人资本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向社会大众提供公共服务的一种资本投资运作方式,包括建设(Build)、经营(Operate)、移交(Transfer)三个过程:建设—经营—转让。当特许经营权期满时,公共基础设施须上交政府。即是说,民间力量和政府共同建设养老机构,由民间组织负责运营,权限到期,养老机构需要无偿转交给政府。
特点:BOT运营模式既可以减轻政府的财政投入负担,也可以引进社会资本的参与,有利于整合资本资源,提高养老机构的运作效率。
然而,由于社会资本的逐利性,参与机构建设的各方可能存在利益冲突,融资存在困难。
此外,这种运作机制不够灵活,难以实现管理的创新。政府在特许期内对机构的控制权会大大降低,不利于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福利性和公益性目标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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