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养老产业专项债券发行指引》,发行养老专项债券有如下要求。
(1)支持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等服务的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养老企业发行养老产业专项债券,用于建设养老服务设施设备和提供养老服务。发债养老企业可使用债券资金改造其他社会单位的养老设施,或收购政府拥有的学校、医院、疗养机构等闲置公用设施并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
(2)对于专项用于养老产业项目的发债申请,在相关手续齐备、偿债保障措施完善的基础上,比照发改委“加快和简化审核类”债券的审核程序,提高审核效率。
(3)在偿债保障措施较为完善的基础上,养老企业申请发行养老产业专项债券,可适当放宽养老企业债券现行审核政策及《关于全面加强企业债券风险防范的若干意见》中规定的部分准入条件。
(4)优化养老产业专项债券品种方案设计。一是根据养老产业投资回收期较长的特点,支持发债养老企业发行10年期及以上的长期限养老企业债券或可续期债券。二是支持发债养老企业利用债券资金优化债务结构,在偿债保障措施较为完善的情况下,允许养老企业使用不超过50%的募集资金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和补充营运资金。(www.xing528.com)
(5)支持发债养老企业按照国土资源部《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有关规定,以出让或租赁建设用地使用权为债券设定抵押。
(6)发债养老企业以出让方式获得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可以计入发债养老企业资产;对于政府通过PPP、补助投资、贷款贴息、运营补贴、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养老企业举办养老机构、开展养老服务的,在计算相关发债指标时,可计入发债养老企业主营业务收入。
(7)支持养老企业设立产业投资基金支持养老产业发展,支持养老企业发行养老企业债券扩大养老产业投资基金资本规模。
(8)积极开展债券品种创新,对于具有稳定偿债资金来源的养老产业项目,可按照融资—投资建设—回收资金封闭运行的模式,开展项目收益债券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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