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5—1952年间,英美和新兴的联邦德国为鲁尔煤钢工业的复兴付出了艰辛的努力。这些努力对鲁尔煤钢工业日后的快速发展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
英美和联邦德国的政策促进了鲁尔煤钢工业投资的发展。战后初期,整个西欧都极度缺乏重建资金,而受到盟国重点轰炸和限制的鲁尔工业更是如此。为了让鲁尔煤钢工业这个西德乃至整个西欧的发动机重新运转起来,美国和联邦德国先后通过“马歇尔计划”和1952年《工商业经济投资补助法》为其注入了急需的“第一桶金”。到1955年时,联邦政府共为工业发展投入了57亿马克,其中煤炭工业获得22.8%,钢铁工业29.7%,电力、煤气、水运42.5%,其他交通企业5%[178]。北威州获得的资助占全德的69%[179]。
对于鲁尔煤钢工业来说,“马歇尔计划”和《工商业经济投资补助法》所送来的不仅仅是资金,更是投资者的信心。“马歇尔计划”表达了英美减少鲁尔复兴限制的决心,它使西德投资者在鲁尔看到了新的希望;《工商业经济投资补助法》也从三个方面促进了投资者对鲁尔煤钢工业信心的恢复:私人自由投资;原材料价格绑定解除;明确将私人企业作为承担义务的对象,闭口不提社会化,实际上是对私有产权进一步给予了确认。
除促进投资外,英美及联邦德国的政策还为鲁尔煤钢工业的复兴募集了必要的劳动力。约翰·格林哈姆曾说:“恢复煤炭生产的全部指望都在矿工身上。”[180]在占领之初,英国主要通过增加矿工数量来提高产量。1945年4至8月间,在北德煤炭局的积极引导下,共有29000多名鲁尔矿工回到了自己原先的工作岗位,这使得鲁尔的煤炭产量从每月268万吨提高到每月360.7万吨。随着熟练矿工资源的枯竭,英国又将目光放在了那些“饥饿劳动力”身上。可是,由于恶劣的健康状况和糟糕的待遇,那些“饥饿的劳动力”并不愿从事繁重的井下劳动。别无他法,英国军政府只得决定,通过和其他行业强行交换劳动力的方法来增加鲁尔矿工数量。至1946年,英占区50%的劳动力交换是为了寻找新的矿工劳力资源[181]。显然,这种方法只能在极其有限的程度上提高煤炭产量。因此,自1946年下半年开始,占领当局把提高鲁尔煤炭产量的重点逐渐放在了提高矿工的待遇上。朝鲜战争爆发后,尤其是《工商业经济投资补助法》制定后,煤钢工人的工资一直高于西德其他行业。1950—1957年间,矿工收入增长了61%,而其他工业只增加了42%。煤钢工人的周薪在1957年时达140马克,远远高于其他行业的工人。与此同时,英美和联邦德国还下大力气改善鲁尔工人的住宿条件。修建和新建住房,一直被英国军政府视为复兴鲁尔煤炭工业的必要之举。联邦德国建立后,于1951年10月通过了《矿工住房需求法》,准备3年内为鲁尔矿工修建9万套住房[182]。这些举措有利于吸引更多的劳动力到煤钢工业中来,从而大大缓解了煤钢工业劳动力不足的问题。
英美和联邦德国的政策还为鲁尔煤钢工业的复兴提供了必要的制度上的保证[183]。二战结束后,英国军政府最初在鲁尔实行严格的统制经济政策。早在1945年7月,英国第21集团军司令部就建立了经济计划委员会。1946年2月,英国军政府又制订了对英占区生产与消费进行全面计划的“第一个斯巴达计划”(First Spartan Plan)。这种政策将十分有限的社会资源集中供应到鲁尔,为鲁尔煤钢工业的重建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184]。
然而,这种统制经济并未使英占区及后来的双占区走上快速复兴的道路。因此,在美国的支持下,艾哈德于1948年中期转而推行了旨在重建西德市场经济体制的“币制改革”。随着币制改革的开展,西德消费品工业出现了令人难以置信的高速增长。但与此同时,初创的市场经济制度并没有给鲁尔煤钢工业带来同样的繁荣。这其中一个最重要的原因就是,为了维持社会的稳定,艾哈德并未将市场经济制度扩展到原材料工业,煤钢价格在币制改革后依旧受到严格的管制。朝鲜战争爆发后,煤钢已明显成为阻碍整个联邦复兴的瓶颈。如前所述,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联邦德国围绕着未来经济制度的问题展开了一次大争论。以社民党和德意志工会联合会为代表的一方要求加大国家对经济的干预力度,通过强有力的计划管制来克服煤钢瓶颈问题;但以艾哈德和工商界为代表的一方却坚决反对回到计划经济的老路上,他们希望用自由市场的办法来为鲁尔煤钢工业筹集投资补助资金。在联邦政府的积极努力下,各方终于以工商界的建议为基础达成了妥协,决定要按市场经济原则为“瓶颈工业”投资补助筹集资金。《工商业经济投资补助法》不仅避免了国家对煤钢工业管制的恢复,还将市场经济制度最终扩展到了这些工业之中,从而为它们的进一步复兴提供了制度上的保证。
当然,1952年的《工商业经济投资补助法》绝不是一种单纯的市场经济手段。从它的出台到执行,再到最后结束,无不深深地体现着国家干预的特点。正因为如此,1953年8月1日,256家企业将《工商业经济投资补助法》告上了联邦宪法法院,要求法院认定该法对经济的控制违宪。控方的理由是:《工商业经济投资补助法》限制了企业的自由;损害了企业的产权;妨碍公平;违反了基本法关于经济政策中立性的规定,阻碍了自由竞争;对负有筹款义务的许多企业不利。宪法法院对这些控告予以逐条批驳:只要给企业自由性留下足够的发挥空间,就符合基本法关于自由的定义;《工商业经济投资补助法》既未剥夺产权,也没有进行财产清算,不损害产权;基本法并未对社会经济体制作出规定,这一体制当由法律及政策规定,故《工商业经济投资补助法》不违宪;基本法授权制定对某一集团有害的法律[185]。这次判决,在联邦德国历史上首次确定了私人企业在国家面前的自由活动空间,是社会市场经济发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见表9)(www.xing528.com)
表9 1950—1970年鲁尔区与联邦德国非农业就业岗位[186]
不过,盟国和西德片面地追求鲁尔煤钢工业的快速发展,也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
首先,一味地追求煤炭产量的提高,掩盖了鲁尔煤矿生产率低下的问题。持续的超负荷运转加速了鲁尔煤矿的老化。连许多早已倒闭的矿井也重新开工。当时鲁尔煤炭工业的增长主要是粗放式的,即通过加大资本投入或扩大矿工人数来提高产量,技术革新被放在了次要位置。1952年已有60%的煤矿超过了75年,而25年以下的新矿还不足3%。英法等国煤矿生产率1952年就已达到了1938年的水平,而鲁尔则只有1938年的76%。[187]朝鲜战争爆发后,煤炭工业加速扩张,进一步掩盖了劳动生产率低下的问题。长期的买方市场消磨了鲁尔煤炭工业的竞争意识。“煤炭工业不能满足国内焦急的顾客,换句话说,消费者必须为几吨煤摇尾乞怜。”20世纪50年代中期后,由于国外廉价的煤炭和石油大量涌入,鲁尔煤炭工业的市场急剧萎缩。1957年,西德煤炭进口已从1950年的3%上升至22%,而煤钢共同体高级机构还在要求其所属煤炭工业在20年内提高4000万吨的产量。1958年2月,随着第一家16000名矿工的煤矿首次停工,鲁尔煤炭工业进入了20多年漫长的结构转型期[188]。
其次,煤钢工人数量的猛增,也加剧了鲁尔城市的住房压力。1956年,波鸿有近五分之一的住房不符合要求,有1万个家庭没有自己的住房。而由东德难民和住房损毁者所形成的难民潮更加重了这一弊端。仅有2.5%的难民在20世纪50年代末有了自己的住房[189]。1957年末,鲁尔工人人数达到峰值,住房问题也格外紧张。在这种情况下,一旦煤矿停工或停产,许多工人就会因付不起房租而陷入困境。
再次,煤钢工业的迅猛发展,也导致了鲁尔区产业结构比例的严重失调。20世纪50年代,鲁尔煤炭等基础工业比例明显偏大,而新兴高科技企业的发展却严重滞后。1961年,鲁尔电子工业只占全区工业的3.3%,而同期这一产业在全联邦所占的比例为6.9%[190]。这种发展趋势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鲁尔区在新的技术浪潮中的竞争力。从就业结构看,妇女就业率偏低这一问题依旧没有消除。作为一个以煤炭、钢铁和电力等重工业为主的工业区,鲁尔区所提供的男性就业岗位一直远远高于女性。战后初期煤钢工业的优先发展,更进一步加重了鲁尔区就业中的性别不平衡。1960年,鲁尔妇女就业率为27.5%,而联邦则为37.5%[191]。
总之,正是由于长期的原材料生产扩展政策,才导致了鲁尔经济发展的失衡,并使得煤钢工业对后来的危机准备不足。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