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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合作的可靠性较低,销售合约是规避不确定性的组织”

时间:2023-05-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由于各个独立行为者之间的合作是在自由、自愿与大数目的基础上达成的,这就导致由此造成的秩序的可靠性较差。诸如此类的秩序固然也具有一定的可靠性,但它毕竟不如合同化、组织化甚至强制性的秩序来得可靠。销售合约的订立意味着相关企业之间建立了一种临时性的“组织”,以规避市场体系的不可靠。假如自由市场的可靠性很高,当事人也就不必订立合约。

市场合作的可靠性较低,销售合约是规避不确定性的组织”

中央集权的、全面统制型的“计划经济体制”基本上是不可行的。这既可以作为一个比较确定的理论结论,也是世界历史经验的一个概括。但是,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后退,政府是不是可以(或者应该)在经济中扮演一定的角色呢?除了维持法治体系,政府是不是还可以发挥比较积极的作用呢?或者,由国家主导的经济计划是不是可以与自由市场进行某种方式的结合呢?对于这些问题,人们的看法也就不那么一致了。回答这些问题的关键在于理解“政府”这种组织的特点及其行为方式,在于通过把自由市场与政府的对比来理解各自的优缺点,以及在彼此之间取长补短,形成恰当的结合。为此,我们还需要再回到市场经济

如前所述,市场经济秩序的达成是借助于自愿性、记忆、大数目独立决策人、行动迅速、多样性等元素来实现的,并且,这种体制较好地兼顾了秩序与创新之间的平衡。但是,这种秩序也是具有缺陷的,它的缺陷正是由上述安排所导致的。让我们具体来看看。

由于各个独立行为者之间的合作是在自由、自愿与大数目的基础上达成的,这就导致由此造成的秩序的可靠性较差。某种客观上的合理性,需要相关的当事人首先在主观上逐步认识到,然后他们才能自主自愿地去促成它,否则它也就不能实现,或者实现得不够及时而精确。产品不能卖给甲,但可以卖给乙;丙辞职了,但企业可以再雇佣丁。诸如此类的秩序固然也具有一定的可靠性,但它毕竟不如合同化、组织化甚至强制性的秩序来得可靠。企业的产品固然可以在自由市场上进行公开销售,但是,假如产品的销路在产品生产出来之前就得到确定的话,产品从生产到消费的过程岂不是更顺当、更流畅、更稳妥?国家的指令与计划便带来了这样的好处。鉴于国家的指令与计划又带来了其他坏处,在市场化的体系中,它又被企业间的销售合约所取代了。销售合约的订立意味着相关企业之间建立了一种临时性的“组织”,以规避市场体系的不可靠。它运用组织化的手段来保证货物的流通。如有人违背了合约,受害人则可以追诉和求偿。假如自由市场的可靠性很高,当事人也就不必订立合约。企业的内部更是如此。6.5.2 节举了一个铁匠打铁的例子:打铁作业如果不实行强制的组织化管理,何以保证前一锤落下之后,后一锤即可立即跟上?在民航运输管理中,如果不实行一定的军事化手段,安全飞行所需的那些严格条件就不可能得到充分的保障。

把市场的优点不加分析地奉为教条的人通常争辩说:假如某种管制措施是适当的,那么,当事人通过思考、学习与实践,一定能够认识到遵守它的利益,从而就会自觉遵守之,而不需要建立管制。这种逻辑是不正确的,错误的关键就在于时间性与过程性:在临时计算中,当事人来不及现场地、就地地认识这些问题;因为认识需要时间与过程,当当事人就有关管制措施取得认同的时候,时间已经晚了,来不及了,他只能去“吃后悔药”了。例如,我们说做一个诚实的人是有益处的;可是,这一条人生的经验假如不事先告诉儿童而是任由他在成长过程中进行摸索的话,他将要付出多大的代价呢?有人可能会说,骗人者会遭到被骗者的惩罚,因此社会无须对此过问。这种意见的理论基础是新古典主义的,其中缺少了时空概念以及一切算法的元素。被骗者必须能够方便地找到骗人者,他才能实施惩罚。骗人者在被抓住的当时还必须具有支付能力,他才能补偿受害人;否则,受害人也就只能采取拒绝今后与之合作的方式(也就是串行的和递归的方式)来惩罚他。可是,要实施后一种类型的惩罚,骗子与受害人之间就要具有固定的和长期的合作关系才行,而在自由与流动的社会中,这个条件却常常不能具备,因而,惩罚也就不能得到实施。这些都是常理,但这种常理的理论价值却被新古典主义掩盖了。同样的道理也体现在产权制度上。禁止抢劫与偷窃法律必须得到强制实施,而不能任由犯罪者与受害人之间自由地进行博弈,并期待犯罪者通过博弈而发生醒悟。如此放任自流的代价太高了。

这就是说,自由放任的好处是相对的,自由社会不能完全排斥规则、原则、法治和管制。不是人们通过自由自主的探索来建构秩序,而是只有首先借助于强力建立了秩序,人们才能够腾出手来,进行自由自主的探索,否则人们的精力就会浪费在与重复性和破坏性行为的斗争之中。关于个人行为以及社会运作,人们都形成了一些比较确定的观点与主张;即使这些意见在局外的观察者们看来是不够成熟、正确和稳妥的,当事人也坚定不移地要求将之优先地予以实施,使之独立于临时计算之外。它们在临时计算中不再作为可变的量来加以掂量;反过来,它们被用来影响、引导和约束临时计算,成为临时计算得以凭借的基础。成人把知识与观念“灌输”给儿童、个人建立自我约束的行为准则、不同个体之间在行动之前进行缔约、企业及其他组织建立内部治理结构、建立政府和法治体系等,都服从于同样的逻辑。社会性的强制与个人的自我约束并没有本质的不同。自我约束就是“自我强制”,它发生在当事人的内心之中,所以不易被察觉;而当这种约束扩大到人们之间时,也就只能表现为强制了。所以,在那些自由行动的商人们身上,原本就潜伏着产生政府管制的逻辑;把政府与市场完全对立起来的看法貌似具有合理性,实则是肤浅的。临时计算与知识存量之间的关系,正是政府与市场关系的一个本质;政府与市场这个传统的二元对立,则是这一本质的表面化。

社会决意以思想灌输(教育)、强制等手段来实行包括普通知识、行为准则在内的广义的“知识”,这其中有诸多问题需要予以强调或补充。首先,采取这些手段是需要付出代价的,而社会之所以这样做——用个有些同义反复的理解方式——原因在于这样做所带来的净收益要大于不这样做;换言之,不强制实行既有的知识而任由当事人在现场临时去开发这些知识的代价太大了。这是我们需要做出的一种基本理解。自由放任的社会总是在重复开发许多知识,前人犯过的错误后人往往还会再犯。对个性的尊重就意味着,社会允许个人可以不采纳已有的知识而去独立探索,即使是把前人走过的路完全重走一遍。由于多方面的原因,这些独立自主的博弈过程常常并不会收敛于均衡状态,或者收敛得极其缓慢。我们可以举出政治市场上的一个典型例子。例如,经常可以听到对于美国政治生活的如下批评,即某个明显合理的法案,因为两党的博弈而长期不能通过。每每这个时候,就会出现修宪的呼声,即试图绕开国会,直接以宪法规定的形式来贯彻某项措施。可以说,宪法的作用恰恰就在于此:把那些被认为高度合理而普遍的规则和政策,不临时经由国会或者选民的讨论,而直接付诸实施。(www.xing528.com)

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来实行某些既定的知识,带来了什么样的节约呢?一种典型的情形,就在于“制度性公共基础设施”。我们以法治为例来说明。个人的力量可能无法阻止抢劫,擒获盗贼,但是,可以合法行使强制力和武力的政府机关却可以做到这些。在刑事案件中,政府对受害人所提供的服务是免费的;在其他案件中,政府所提供的服务要么免费,要么则只收取低廉的费用。因此,孤立地看待每个案件,政府方面似乎是入不敷出的,是不值当的;但是,政府在特定案件上不计成本的强力介入,却对图谋不轨者产生了威胁作用,使之望而却步,这将导致实际发生的违法犯罪活动相对于庞大的人口总数来说,是非常稀少的。由于全体国民共享一个政府,政府只需处理实际发生的为数很少的案件,就可以确保法律的效力,这就产生了相当显著的经济性。这种经济性也可以用“速度”这一概念来进行表述。前面谈到市场体制的优点在于其行动迅速,这显然只能是指在市场体制可以恰当地发挥作用的那些领域中。而在上述事例中,“市场的局限性”则可以诠释为,“市场”实际上是缓慢的而不是迅速的;在这些领域中,只有政府的行动才是迅速的(当然是在“有效”的前提下)。所以,关于市场与政府的分工,也可以大致上作如下的表述:在确保有效性的前提下,哪一种手段迅速,就采用哪一种。

鉴于强行贯彻某些知识是有代价的,社会也就不得不在要强制贯彻哪些知识、不要强制贯彻那些知识、以及如何来强制贯彻特定的知识等问题上进行广泛的权衡。这种权衡的结果必定是给社会留有一定的自由行动的空间,在管制与自由、公域与私域之间做出一定的划分。历史地看,不同的国家、不同的政体对此进行划分的方式都有所不同;不同的划分方式体现着不同的算法。最为基本和典型的型态有两种,即自由民主政体与专制政体。前者的特点是只对那些最为确定和可靠的(因而在数量上也是较少的)知识进行强制实施,而对其他所有的、无限的知识则向社会进行开放,任由当事人自由进行选择、检视和处置。后者的特点正好相反:君主(或其他权威)被认为有权控制和干预一切,君主只向社会开放那些他认为“无害”的、或者他不愿意干预的领域,而把其他一切权力保留在自己所控制的政府手中;在这些领域中,除非得到政府的批准,否则社会不得自由行动。

由于有限理性的原因,社会不可能事先就详细规定好所有事务的处理方式,因此,对于政府的管理来说,面临着一个显著的问题,即那些事先的“未尽事项”的自由处置权归于何人?是归于普通当事人呢还是归于政府?这是划分政体类型的一个关键因素。

有限理性的另一个表现是,即使被认为“可靠”的知识,也可能只具有一定的深度。例如对于某些事项(比如货币),人们只知道需要由政府来管理,但却不能确信政府应当如何管理,于是,社会只是建立了某些进行此类管理的机构(例如中央银行),或者制订了进行此类管理的程序(例如宪法规定国会可以对货币管理进行若干立法,对中央银行行长的任命进行核准)。这就导致了一种情况,即政府虽然被授权管理某项事务,而政府的管理仍然是具有显著的主观性的,是片面的和有风格的,其决策是可以质疑和挑战的。另一方面,官员的执政路线具有主观性,这并不表明社会可以不服从它。无论法官的判决,还是政府的政令,公民都必须遵守。这样的规则有时被称作“工具理性”。“工具理性”这个概念具有理论地位,原因就在于它所服务的目标客观上不一定是完全合理的,所以,这本身就必须以有限理性的框架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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