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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与约束:管理和体制的算法议题

时间:2023-05-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行文至此,我们有必要插入一个小节,来专门讨论一下“激励与约束”这个议题。“激励与约束”是一个广受关注的经济议题,它不仅是一个管理性的议题,也是一个体制性的议题;然而,这个议题其实是十分“算法”的。激励与约束问题首先意味着那种把制度视为某种可以客观无误地加以“决定”的新古典观点是站不住脚的。

激励与约束:管理和体制的算法议题

行文至此,我们有必要插入一个小节,来专门讨论一下“激励与约束”这个议题。

“激励与约束”是一个广受关注的经济议题,它不仅是一个管理性的议题,也是一个体制性的议题;然而,这个议题其实是十分“算法”的。

激励与约束问题首先意味着那种把制度视为某种可以客观无误地加以“决定”的新古典观点是站不住脚的。鉴于知识的有限性,我们从对客观世界的分析中不可能简单地推导出某种唯一的制度体系,使之可以用于指导社会完美地、顺畅地运转下去。我们往往处于类似这样的境地,即站在一个空旷的广场上,可以东南西北地任意行进,这时我们却不知道究竟该去往什么地方了。这就要求我们要进行主观的“设计”了。可是,在设计能力与对制度的实施能力均有限的情况下,制度又是需要进行简化的。具体到收入与财富的分配方面,鉴于自动的、完美的分配机制是不存在的,因而社会采取了这样一种简化的做法:按照若干为数十分有限的规则来确定收入;只要符合这些规则,在大部分情况下收入可以全部归己;在此基础上再建立例外规则,对某些明显的分配不公进行调整。获取收入的方式是无限的,而所要承担的法定责任则是有限的,甚至是明确列举的。用个不太雅致的比喻:这就好比在草原上放羊,草原很广阔,可以任由羊儿奔跑和觅食;但是,建立了某些例外和禁令,某些地方扎了篱笆,某些地方不许羊儿涉足。这些约束性规则都是相当强硬(甚至无情)的,一旦违反,就会遭受惩罚,而惩罚通常是普遍的、整齐划一的和非歧视的。换句话说,市场经济体制对于收入的获取是相对开放的,而对于成本与责任的承担则是相对封闭的;这两个方面组成了一个整体性的体系。

假如人的行为不具有自由度、主观性和不确定性,就没有必要进行激励。假如社会系统对于当事人的特定努力能够做出即时的、明确的、充分的和易于观察的反应,也没有必要去激励当事人。对当事人的激励意味着,在某些个人或组织将另一些当事人行为的成果据为己有的情况下,为了促使后者继续做出这些行为,而自愿将这种利益中的一部分与之分享。前者将广泛的、结构性的、不明确的利益转化为单一的和明确的利益支付给后者,或者将滞后的利益转化为即时的利益支付给后者。在较少的和极端的情况下,行为者所获得的也有可能超过他的实际贡献,原因之一在于支付报酬的人预测失误,原因之二则在于试图以加大的奖赏来引诱其他人跟进。后一种情形本质上是一种财富的再分配,即以后来者的贡献去补贴先行者

由此可见,激励是人为建立的收入流和利益循环机制。信息的类型、明确性、及时性以及时空条件的存在实际上在这里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激励”就好比悬挂在动物面前的一根胡萝卜,引诱它来进行追逐。这根胡萝卜原本并不存在(或者即使存在,也不那么鲜明诱人)。在它悬挂上去之前,不存在如此清晰的信号,如此明确的诱惑。这种诱惑是人为设置的。对于理性有限、因而常常陷入无所适从境地的人们来说,这就提供了一个可靠的目标,他们只需要去追逐它就行了。这种追逐意味着对于当事人原有目标体系的改变(甚至扭曲),意味着“弃其他因素于不顾”和“急功近利”。

如前所述,包括货币的使用和有限责任制度的实行等方面在内,市场体制为人们设置了相对单一的目标,就是追逐货币收入;并且,对货币收入的确认一般只需要遵循一些简单的规则就可以了。例如,拥有货币即可以大体上保证得到各类生活资料,只要向他人支付货币就可以买到自己所需的东西,而工商业者只需要依法缴纳明确规定的税收,余下的货币收入就可以全部归己了,而不必再担心自己的收入再遭到他人的索取,等等。不管个人行为的实际影响有多么复杂和久远,市场经济都把由此所引起的责任分割得相对简单、直接而及时。这就激发了视野有限的当事人的工作热情。(www.xing528.com)

然而,另一方面,可以推测的是,这种“单兵突进”难免要引起某些消极的后果。收入的分配方式过于简单,留下了多种多样的“空子”可以给当事人去钻,由此难免造成分配不公。有人得到的过多,有人得到的过少。于是,收入再分配机制的建立也就是必要的。无论对收入具体怎样进行再分配,再分配机制在原则上恐怕也就不能避免。其次,工商业活动的其他外部效应也有可能需要进行调整,例如对环境的保护以及对拜金主义风气的纠正,等等。社会将这些消极影响一一加以识别,并把消除这些影响的相关责任分摊给当事人。当然,同时,由于社会管理组织进行因果分析和责任分派的能力是有限的,因此责任的分派不可能十分精确,而在任何特定的历史阶段中,这些消极影响不可能统统加以消除,于是只能听之任之。

经济学文献中,“约束”这个词首先是指权责利的对应关系,强调享受利益的同时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其次,它也含有这样的意思,即权责利对应关系要直接而及时,要多建立短线的关系,不要赋予当事人过度的信用和信任;所使用的资源量要有所限制,不要试图建立过于长线的交易关系,等等。在这种意义上,它又是对“贪心算法”的一种运用——由施放信用的人向接受信用的人执行“贪心算法”——也即把当下的、现场的利害关系置于长久的和遥远的利害关系之前。我们已经说过,倘若忽略当事人的寿命限制,按照新古典主义的原则,信用其实是可以随意地进行施放的,因为利益循环关系将是无限的,一笔贷款损失了,可以由另一笔贷款来进行补偿,所以,如果我们不能理解当事人的真实处境,不能理解具体收支关系相互对应的重要性和优先性,就不能认识到限制个体经济活动规模与期限的意义,从而也就无法理解“约束”这个术语。

“约束”的近义词之一是“惩罚”。有加速的奖赏,就有加速的惩罚,否则用来进行奖赏的资金就无从所出。所以,无论在组织之内还是组织之间,我们都可以观察到财富分配具有一定的两极分化趋势。这是自由市场的一种内在趋势,这种趋势与平均化的趋势相互并存。这种双重的机制既引起当事人追名逐利的冲动,也给他们投下恐惧感。对于胆小怕事的本分人来说,他们工作动力中的恐惧成分常常要大于逐利的成分。

最后再补充说明一下:以上论述并不意味着社会只能采取“诱惑”与“限制”这两种“粗犷的”方法来调整当事人的行为。制度有时候也会详细规定当事人如何作为,而不留下多少选择的余地。这就好比让火车只能在铁轨上行使。在多样性与混合性的环境下,我们同样不能否认或忽视这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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