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一节,我们把价格的变动主要看作一种被动发生的现象。当事人在各个情境中相对独立地决定着价格,然后,作为一种后果而不是有意制造出来的现象,当各个价格沿着时间轴纵向排列的时候,它们“看上去”是变动的。但是,价格的变动是一种引人瞩目的现象,当事人绝对不会注意不到它。实际上,听任、允许和保护普通当事人自由决定价格、自由改变价格的“浮动价格制度”正是自由社会有意实行的一项核心经济制度。具体到普通当事人,他们通常完全了解价格的变动性,他们有时候预测并采取措施应对价格的变动,有时候则有意识、有计划地改变价格,把价格变动本身作为实现最优化的手段。
为了与当年的计划经济主张者进行辩论,主流经济学家们曾经非常强调价格的变动性,强调价格是如何在一时一地的具体供求关系中产生的。但是,如前所述,由于经济学家们采取了决定论的、完美主义的方式来论证价格的产生,当事人被假定为对于全局和未来的情况进行了彻底的挖掘和充分的考虑,价格因此反而失去了变动的理由。价格既然不能因为算法的改变(算法既然是最优的,也就被认为不能改变)而改变,根据信息的改变而发生的变化也就同样是理据不充分的(因为信息是可以预测出来的),如此一来,市场经济体制的特点和优点又在什么地方呢?
显而易见,这一切都必须转到算法框架之下来重新进行说明。
在一个变动的世界中,各批次产品的生产成本可能是不同的。即使由同一个人在不同时间把同一商品用于同一种用途,其效用可能也是沿着时间序列进行变动的。“浮动价格制度”意味着当事人认为这样的安排是比较好的:在考虑到价格具有难以避免的变动趋势之后,让各期的价格与各期的供求状况尽可能精确地相互对应,而不是用固定价格来破坏这种对应关系,是一种最为合理而便利的安排。
例如,甲方向乙方长期供应煤炭,但这并不表明,他们之间的成交价总是固定的,价格可以随着季节进行浮动。冬季的煤炭需求旺盛,夏季的煤炭需求疲弱;因此,他们通常会采用框架合同的方法来订定各个季节各批次货物的结算价格,提高冬季的价格而降低夏季的价格。单个交易者如此,整个市场也是如此。煤炭价格就这样年复一年、周而复始地波动着。
导致这种定价方式的基本原因当然在于供求双方各自对于其成本-收益(或效用)核算所采用的那种特定的和固定的方式。其次,这种精确对应的方法具有一个好处,就是可以避免诱惑某一方故意违约。倘若采用固定价格方式,各个季节的交易都可能发生苦乐不均的情况,从而导致其中的一方受损。例如,冬季的时候甲方供货的积极性可能就会不足,就有可能找借口减少供应;而到了夏季,乙方也就有可能找借口减少订货。浮动价格允许双方随时根据自身需要(而不是为了占对方便宜)维持或中止贸易关系,这往往是双方都能够接受的安排。这个道理有点儿类似于“各人自扫门前雪,休管他人瓦上霜”的意思。就是说,在某些情况下,整体最优化的方式就是干脆不要考虑整体,不要考虑相互的联系,各个局部环境中的决策只根据各个具体情况独立做出;这种“独立做出”就是一种整体的安排,它反映了事物之间可以发生相互联系的一种限度。
这种“限度”可以再用投机活动在熨平价格方面的局限性来说明。持续的、有规则的价格波动当然会引发投机。然后,在某些年份,投机活动就会爆发,而爆发的投机活动就会破坏价格变动的规则性。例如,某个冬季发生了煤炭价格意外的滞涨,而某个夏季煤价却没有显著地下跌。这种意外的情况会使不少当事人陷入慌乱与困惑之中,而投机者也有可能损失惨重。意外的情况吓阻了来年投机活动的热情,结果导致规则性在此后若干年间又逐渐地恢复了。换言之,投机者会自我“证伪”。产生反向信息的代价不大,但却影响广泛。结果是,浮动定价方式在统计学上仍然表现为主要的(柔性数量分析)方式。(www.xing528.com)
浮动定价制度中还包含着一种向来受到重视的含义,那就是:浮动价格意味着某种互动策略的运用。由于“策略”意味着思维的弯曲,所以,这种论述其实是算法的。在上例中,冬季提高煤炭售价不一定意味着冬季煤炭的开采成本高,其中的原因可能是甲方在短期内不能增加供应量的情况下有意抑制乙方的需求;而在夏季,甲方降价的原因也不是因为煤炭的开采成本降低了,而是为了刻意地鼓励煤炭的消费。
主流经济学家把这种含义归结为“价格信号”这个概念。但是,“价格信号”的含义是应当遭到拷问的:这个“信号”是一个当事人发给相关当事人的呢,还是发给无关的经济行为者的?是当事人有意发出的呢,还是无意发出而只在客观上看起来是个“信号”?这些问题表明,有必要区分不同情况来论述“价格信号”的概念。
在电视剧《大宅门》中,白家老号药铺计划在安国药市采购大量的黄连,为此,他们在一年一度的开市日公开地高价购进了少量黄连。在随后的几天中,消息传开,各地的黄连蜂拥而至,导致黄连价格大跌,结果使得白家老号最终低成本地完成了采购。在这个例子中,我们可以看到,价格本身作为一个手段和“信号”被有意识地加以利用。当事人利用了价格信息相对于其他类型信息(例如交易量)的响亮性,把它故意地传播开来,以此来引导商品供应。信息传递的这种不对称性是一切精明的商人惯常加以利用的,股市的操纵者们常常也是这么做的。他们故意在市场中掀起大风大浪,借机谋取利益。
因为价格信息具有影响力,也就有人会保守这种信息,防止它的传播;这应是“价格信号理论”的应有之义。可是,在现实社会中,价格信息常常是作为一种无偿的公开信息来对待的;除非存在民事协议的约束,价格信息的传播不被视为对当事人权利的侵犯。社会为什么要建立这样的规则呢?
这首先是因为,商品交易是每日每时大量发生的,价格信息(以及交易量等其他交易信息)的传播一般不会侵犯特定当事人的隐私,不会对他造成损害。又由于大部分交易者都不是“名人”,都不具备白家老号那样的影响力,因而也就无力发出“噪音”,来干扰别人的决策。在此情况下,价格信息所反映出来的就是比较真实的供求状况,所以,它对其他交易者的参考价值就是相当显著的,价格信息也就可以用于引导生产、消费及其他经济活动。这种正的外部性是被社会所认识到的,因此,无论在法律上还是习俗上,无论有意地、无意地或者“半心半意”地,价格信息(以及其他信息)的公开性制度也就逐渐确立起来了。
从算法的观点来看,“价格信号理论”至少必须采用这样的论述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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