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解了交易谈判中的种种困难与问题,我们就能够得出结论,即交易谈判是需要简化的。我们应当结合这个因素,来看待现实世界中的各种商品交易现象。
为了减少谈判的复杂性,一种简易的方法就是实行明码标价的“牌价”制度,即卖方在牌子上标明商品的售价,并且声明只以所标明的价格销售,所有的买家都一视同仁,没有商量的余地。这种制度以牺牲“一对一”谈判的精确性为代价,换来了“简单明快”这个优点。它尤其适合于“一对多”的交易,例如以商店和商场为主体的零售业。牌价制度并不表明商品的价格不会发生变化,而是说,价格调整只能由卖方主动进行,买方只能被动地选择接受与否。
简化谈判的另一种方法是订立框架合同。框架合同载明要进行的一系列交易所要共同遵守的条款与原则,而把规格、数量、价格等个别信息留待具体的子合同来决定。子合同往往临时签订,并且是分批次的,其篇幅则相对短小。日常生活中所进行的大量交易都可以理解为是具有这种母子结构的。母合同由习俗、法律或者“标准合约”来担当,具体条款(有时是口头的)则经由临时谈判而形成。这些常见的交易形式对某些经济学者产生了一种迷惑性,使他们忽视了交易条件中暗含的结构性。
把交易条件模糊化也是简化交易谈判的一种方式。前文中我们举了自助餐的例子,还举了雇佣的例子。在这些例子中,买卖双方都不十分严格地订定所交易商品的确切品种与数量,听任当事人在交货时保持一定的灵活性与自愿性。有关情节只要不太出格,双方都不会视为违约,更不会向对方索要补偿。“模糊交易”其实是十分普遍的,几乎每个交易都存在一定的模糊性。例如,许多城市地铁与公交车的票价都是定额的,无论乘坐多远,票价都一样;即使要分段计价,所分的区段也是相当粗糙的。对这种现象还可以进行另一种解释,即计算与商谈的代价要求交易具有一定的规模(例如批发与零售的区别,雇佣合同就是批发型合同),否则就缺乏经济性。如果大家都不追求过分精确,经过在广大人群中间以及在重复交易中进行相互对冲之后,最终谁也不会吃亏多少。
沿着以上的思路,我们还可以推测和观察其他用来简化谈判的方法。下面再略微论述一下交易合同的执行。
交易的结构性还体现在合同执行方面。行为的有限性与串行性致使当事人几乎不可能完全地做到“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因此,合同的执行就是商品交易中不可或缺又相对独立的组成部分。要么一方先收钱,另一方后交货;要么一方先交货,另一方后付钱。行动在先的人总是冒着被违约的风险。一些材料显示,在缺少司法机关的原始社会中,合同的执行常常需要以武力作为后盾;如果某个部落违约,可能就会引起部落间的战争。即使在现代社会里,在一些小额的、非法的或者仅仅口头达成的交易中,武力威胁仍然是防止违约的有效手段。道德谴责也具有辅助性的作用。当然,司法力量的存在提供了决定性的保证。动用司法手段的成本(无论个人的还是社会的)虽然比较高,但是,商品经济的发展所引起的交易频次的急剧增长使得法治体系的建立具备了经济上的合理性。关于败诉方应当补偿原告诉讼费用的规定以及其他便利性安排都有助于降低受害人提起诉讼的成本。另外,案件的反复判决形成了一种稳定的预期和有效的威慑,可以防止当事人蓄意违约,这就极大地降低了违约率和司法机关的工作量。此外,在动态条件下,存在着一种可以用来防止违约的天然机制,这就是我们所谓的“串行控制”,即:当事人的蓄意违约会导致对方的惩罚性违约,更会妨碍新合同的签订;不良的履约记录一旦传播开来,会对违约者自己造成广泛而持久的损害——尽管违约方“占一时便宜”的可能性仍然是存在的。
本节的任务是论述商品交易活动本身。在这最后的部分,我们再来稍微论述一下其他类型的商品交易。(www.xing528.com)
一是投机性的交易。商品首先进行交易,然后产生了交易条件的差异与波动,进而生发了以赚取差价为目的的交易活动。投资者不以实际使用商品为目的,而是先买进、再卖出,甚至进行空买空卖。投机活动是衍生性的,它附着在普通商品交易之上。可以回想一下6.7.3 节提及的村庄内的经济往来,在这样的地方就很难发生投机活动,或者其中的投机活动将会很不活跃。进行这种对比可以让我们同时认识到商品交易与投机活动各自鲜明的性质。其次,商品交易是真实发生的活动,投机买卖也是真实发生的活动,而商品交易的规模通常要超过投机交易的规模,商品交易对于投机的刺激性是衰减的和收敛的;即使不经过仔细论证,这也是我们可以确立的一般观点。在主流经济学中,这两个观点都是不能合理存在的。由于市场可以自动地达到均衡,因而,投机性买卖在主流框架中只是一种潜在的可能性,它不可能转化为实际发生的事件,不可能呈现为真实的现象,因此也就不可能与普通商品交易并存。投机力量的衰减和边缘化更是建立在通信与计算代价之上的一种效应,因而也就更加不可能存在于主流框架之中了。
与投机活动相关的是对于存量财产的交易。由于某些商品(或自然物)的生命周期比较长久,因而可以进行存储,进而则引起了对它的反复的交易活动。这种交易与新生产出来的流量商品交易以及投机性交易相互结合、相互关联、相互激发,使得单期交易与总交易的规模都扩大了。对于普通商品的囤积和抛售,对于生产资料的投资,对于土地、房屋、原材料等耐用品的买进卖出,对于金融产品的交易等,都属于这类情形。本书所要论证和强调的一个观点是,存量财产(或资产)交易是引起宏观经济不稳定的一个重大原因;就好比外部性一样,资产市场的波动甚至有必要作为自由市场的一种不完善性来看待,因此,政府有必要对这类市场实行特殊的监管措施。
第三类则是金融交易。票据、贷款、债券、股票、保险、期货、期权等都是商品吗?当然是。在算法框架下,没有任何理由不把它们视为商品。它们作为商品,也没有任何勉强或者“不够格”的地方。我们也从来没有表现出任何意向,准备把它们视为商品世界里的“二等公民”。货币金融学与“经济学”的分离,是主流经济学缺乏内在一致性的一个表现。本书所采取的论述策略是:我们从一开始就认为真实世界以及整个真实的经济体系是按照算法的方式“一次性”内生出来的,因而我们从一开始就将自己完全置身于真实世界的真实场景之中,各个章节只是分别地、逐一地讨论这“整个实体”的各个面相;因此,金融产业自始就没有被排除在本体论之外,它只是在论述顺序上比较靠后而已。我们关于普通经济活动所做的任何描述与分析,在原则上都不视为不适用于金融议题,而在论述金融系统的部分,我们只是论述金融业区别于其他行业的特殊之处。类似的特殊性在任何行业中都会存在;从这个意义上说,金融业也就没有什么特殊之处了。
第四类是关于生产资料(或者资本品)的交易,这主要是指对于土地、房屋、劳动、机器设备、能源、原材料等的交易。这类交易虽然与前述的财产性交易有所重合,但仍然具有自己的特点。如前所述,生产资料交易可以视作是由消费品交易所衍生、所激发的。由于产品的生产链条过于漫长,并且各种中间产品都有不同的用途或者去向,致使生产资料市场逐渐发展起来了。当然,实际上,可以推想的是,生产资料市场的发展绝不会比消费品市场晚多少,它们可以视作是同步发展的。
最后要强调的是,由于时空的阻隔,以上各种商品、各种市场、各种交易方式、各种行为以及各种现象都是共存的;后文还将继续论述为什么会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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