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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体制的本质特征:禁止反串谋和价格同盟的法律的意义

时间:2023-05-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表面上来看,禁止串谋与价格同盟的法律给那些意欲结盟的人们带来了害处,使之处于“囚犯困境”之中;但是,在这项法律的拥护者们看来,这种措施正是为了防止他们侵害别人,因而这是对潜在受害者以及公众利益的保护。这个道理如同立法禁止偷窃一样。

市场体制的本质特征:禁止反串谋和价格同盟的法律的意义

鉴于以上种种困难,在日常的小额交易中,尤其是在那些买卖双方临时聚集起来的市场中,串谋的行为是罕见的。买卖双方自由地洽谈着,买家与买家、卖家与卖家之间也自由地竞争着。如前所述,由于身心能力的局限性,个人需要以串行的方式从事各种不同的活动,需要在社会上扮演不同的角色,需要在这些不同活动和不同角色之间不断地进行变换;这进一步加剧了勾串的难度,使之缺乏必要性和经济性。这是关于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道理。例如,一个卖食品的小摊贩,当他收工以后,他和他的家人又成为了食品的消费者。由于他从食品业所获得的收入并不比他家的食品消费多多少,因此他就不大可能参与或支持食品业者之间的串谋行为,反而可能站在消费者的立场上谴责这种行为,甚至支持政府立法,对这种行为进行打击。要是他同时又是一个农民,他也就更不可能支持食品加工企业谋求垄断了。一个家庭可能拥有在多个行业中工作的众多成员,因而可以说,这个家庭在众多行业中都拥有利益;那么,假如这个家庭要采取某种统一的立场,它又该如何进行内部协调呢?这显然是难以做到的。这个道理对于大型企业也是可以成立的。例如,一家投资公司,可能既投资矿山,又投资冶炼,还投资机械制造;鉴于支持其中一个可能会损害另一个,那么,它究竟该支持其中的那个行业进行联合呢?

笔者认为,关于公平交易的观念以及相关的法律体系正是在这种角色变换中产生的。其中的逻辑是:由于当事人处于各种特定角色(买方或卖方)的时间是相当短暂的,因此他无意做出专门的筹划与努力,去对那个角色的利益做出特别的维护;他反而跳出了具体利益的纠葛,来考虑他所处的这个经济体系的整体规则与秩序。对于他来说,整体的秩序与规则的公正所带来的一般利益是首要的。串谋会损害对方,会遭到对方的反对,最终也可能祸及自身;既然如此,那么大家谁也不要搞串谋,都来维护公平公正的交易秩序。这可以止息纷争,简化生活,自由竞争的负的外部性就这样被正的外部性所抵消了。

这个逻辑与经验观察也是相符的。我们可以注意到,在那些交易活跃的场所中,人们对于交易制度的公平性(包括对串谋的反对)大都是非常重视的。私人贸易是催生公平性的温床。在历史上,相关的伦理道德和法治体系并不是政治家们凭空要建立的制度,而是商人们所盼望的,并且是商人们所积极推动的。主流经济学说认为人们会自私到不愿意对制度建设有所贡献,这种观点是与“完美理性”的假定相矛盾的。人如果有足够的理智,就会对公共事务有所关注与奉献,因为他知道自己的努力多多少少都是会有效果的。尤其是,在许多具体的交易中,公平性本身就是一种武器,可以用来批评和反抗对方的不当行为。当事人可能会有掩盖自己不当行为的动机,但他通常不会公开反对公平性本身。在日常生活中,交易的规则与伦理绝不是无人理会的东西;当我们徜徉于自由市场的时候,在人们热闹的讨价还价声中,我们常常可以亲耳听到对于公平性的强烈诉求。

对于自由贸易会内生商业伦理以及有关法律制度的观点,尚需要推想得更加仔细一些。一个人今天买东西,所以帮助买方摇旗呐喊;明天卖东西,于是又帮助卖方进行宣传和鼓噪。次数多了,别人就会谴责他的实用主义态度;他自己也会逐渐认识到,这种出尔反尔的做法在一定程度上是徒劳的,坚守交易规则的公平性才是“王道”。即使说辞仍然是需要的,也必须控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当处于不同事务进程中的人们聚集在一起来商讨交易制度的时候,这种认识必定会更加受到推崇。于是,“若干交易规则+临时商谈”的分级作业框架就建立起来了。到达这个框架的过程是一个认识提高的过程。从全社会范围来看,也是一个收敛过程。经验告诉我们,这个结构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它世代相传,历久不衰。(www.xing528.com)

这个收敛过程必定也与另一个试错过程相伴随。交易的一方订立同盟关系,也会引起另一方做出类似的反应,进而也结为同盟。于是,市场上的自由交易者越来越少。为了争取经济利益,各个集团不断地进行内部动员,各种经济与非经济资源都被次第地调动起来,投入争斗。这就好比进行世界大战一样。战斗虽然迟早都会平息,但经济社会要经历一个显著的动荡过程,许多资源都在这种接近“零和博弈”的过程中无谓地消耗掉了。我们必须承认,在一个充斥着矛盾与冲突的社会中,零和博弈随时都在某些地方发生着,这一点归根到底是无法避免的;但是,人们同样认识到,假如能够将串谋明确地禁止,则上述争斗扩大化的过程也就会停止,“零和博弈”就会被限制在较小的程度和范围之内。既不能放任串谋活动自由发展,也不可能把它完全消灭。关于反对垄断与不正当竞争的法律在理论上必须被理解为:立法者认为,实行这部法律的社会收益显著地高于它的成本,因此是值得的。这里不存在什么神秘的原则性问题,只存在程度上的问题;而边际收益的这种差别化现象,则是结构性世界中的常见现象。

这个讨论再次把我们带到了“囚犯困境”这个题目。表面上来看,禁止串谋与价格同盟的法律给那些意欲结盟的人们带来了害处,使之处于“囚犯困境”之中;但是,在这项法律的拥护者们看来,这种措施正是为了防止他们侵害别人,因而这是对潜在受害者以及公众利益的保护。这个道理如同立法禁止偷窃一样。偷窃既会引起效仿,也会引起反抗,但我们不能因此就说,可以放任偷窃,误以为经过“充分的”市场过程之后,偷窃者终究会自动地得到惩罚。恰恰相反,当事人实际上认为,要先禁止偷窃,然后才谈得到市场过程;或者,对于“偷窃”这种恶行,他们完全确信放任它将会造成的后果,因此,他们认为不能等待,也不必在等待中付出代价,立即地、直接地禁止偷窃才是最佳的办法。某些确定性可以在不联系整体的情况下局部地、就地地产生;对于这种算法式的效应,此为一例。理论家们也应当认为,假如政府不禁止偷窃,市场中的人们就会自动地另行组织一个政府,然后禁止偷窃(这就是“内生性”的含义)。“自由市场的自由竞争过程”本身所采取的方法其实不是别的什么方法,就是这种做法本身。换句话说,政府的禁令本身必须作为自由市场的延伸或者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来看待,官员们必须作为从商人中分化出来的一部分人来看待,或者作为商人的代理人来看待。由于个人身心能力的局限性,他们被指派出来专门从事“建立和运作政府”的工作。既不能不分青红皂白地一概实行自由放任,也不能不分青红皂白地一概实行政府管制。必须根据具体事务的需要以及行为者自身的比较优势分门别类地加以处理,从而形成一个混合性的方案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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