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双方相互搜寻到对方以后,下面就进入了交易的环节。为此,我们首先需要来看看,商品交易是一种什么性质的活动。
传统的经济学把商品交易首先视为“商品交换”,意即用一种商品来交换另一种商品。这种对于现实生活的概括是不够真实的,至少也是片面的。在现实生活中,实物交换的确大量存在,这一点不仅应予承认,而且我们还要予以强调。然而,典型的、最为普遍的交易方式,仍然是用货币购买商品,或者把商品卖出为货币。货币作为交易的主要手段,这一点在人类历史上很早就实现了。这是我们应当优先予以树立的“典型”,也是一个重大的原则问题。现实社会是“以物易物”与货币化交易的混合体。主流经济学未能认识到这个局面的重要意义。主流经济学要么就是纯粹的商品交换,而当它在商品交换的基础上再引入货币的时候,又把交易活动想象为全部借用货币来进行,货币随时都可以用来购买任何东西;这两种极端化都是不妥当的。
商品交易的另一个特点是,它是关于商品的权利与责任的整体转移;简言之,是商品所有权(以及所有者因为拥有商品所要担负的责任)的转移。通过交易,买方拥有了卖方转移过来的商品,而卖方则拥有了买方转移过来的货币。权属的转移不仅意味着资金的流动,同时往往也伴随着商品位置的移动。因为买方要把商品拿过来,用于自己已经为之安排的用途中去;卖方也要把资金转移到特定的用途中去。买方在特定的用途中使用完商品之后,如果商品(或其某些部分)仍然存在,不能把商品归还卖方,而只能自行留作他用。卖方也无须把资金归还买方。这是约定俗成的规矩,一般无须特别做出声明。在特定的情况下,买卖双方可能约定退货条件,买方也可以继续就商品的质量等问题追溯卖方的责任,但是,按照法律与惯例,这种追溯通常只能限于少数或个别的情形,因而它是一种例外,而不是对“权利与责任出清”这一普遍原则的否定。
现在要来探讨一下,商品交易为什么要奉行这一原则。无须长篇大论,只要询问一下任何一位交易者,就都可以得到诸如此类的答案:因为交易对手大都是陌生人,或者居住在远方,交易结束之后,再次寻获他们是不容易的;关于商品的使用与磨损情况,也不容易说清楚,因此,退货的谈判不容易进行;假如买主不再需要某个已经买进的商品,他可以将该商品再次转卖他人,为什么非得要退回原主呢?等等。这就是说,人们在时空环境中的分散化居住、信息传递的代价、发起交易的不易等算法式的原因正是商品交易采取这一原则的原因;或者说,这就是“交易”本身产生的部分原因。上述解释不仅是普通的、常规的解释,它也就是算法式的解释。(www.xing528.com)
这个道理是重要的。我们还可以从反面来说明它。在传统的定居式村落中,我们可以发现,类似商品交易这样的经济关系发生得较少。无论对于生产用品还是生活用品,人们经常相互借用。人们也经常采用其他方式进行相互帮助。一个人帮助了别人,并不立即要求回报。受到帮助的人即使要回报帮助他的人,也不一定严格要求必须达到相等的数量,通常也更不会有时间上的限制。在特定的经济往来活动结束之后,人们拥有充分的时间来反复检视相互所得到的帮助以及所给与对方的帮助的价值。可能有人会说,这也是一种交易关系,这正是物物交易的特点。可是,这种关系与通常的商品交易是有所不同的;事实上,通常的商品交易是不采用这种方式的。商品交易不会不言明交易的条件,不会不尽可能精确地确定价格,不会任由对方随意进行回报,更不会不限制交割的时间。等价性原则固然是这种经济往来活动要遵循的一条准则,但显然这并不是唯一的准则。“时间”是一个关键的因素,假如无限地延长“交割”与“结算”的期间,要对十分漫长的期间内的经济往来“算总账”的话,“交易”与“结算”又将会是什么样子呢?这些活动还有必要进行吗?这都是一些需要进行思考的问题。至少,等价性原则将需要在更广泛的范围内发挥作用。例如,可以把主动帮助别人的行为看作一种投资活动,帮助者可以期待得到某种回报,但他不能明确要求得到报答,被帮助者也可以拒绝进行特定的报答。经济活动中的这种对应关系是多样化的,而商品交易关系只是其中的一种。商品交易的突出特点是,当事人要通过自己的意识活动明确地约定这种对等关系(也即交易的条件),相关的约定要在交易的当时全部完成。大部分交易都是现货性质的,期货只是少数;但是,即便是期货,期限通常也是明确的,而交易的条件则是现在就设定好的。
假如每个人大脑的计算能力、计算速度、存储能力以及通信速度可以获得巨大的提升,以致整个经济体内部的人际关系就好比一个村落中那样,那么,商品交易还会这样重要吗?经济体系的面貌又将会是怎样的呢?这样的提问,能够再次让我们体会商品交易的性质。反过来,这种认识也可以启发我们再次把目光投射在所有权上。所有权的存在产生了交易,而交易也是对所有权的强化。包括通信在内的算法因素是导致这一切的根源之一。由于通信与计算上的困难,买家不得不购买商品整体,对它的整个寿命周期进行负责。他不能仅仅在他需要的时候利用一下商品,而在他不需要的时候将商品退回。通常他也不能采取借入的方式来使用商品。眼前的交易对手就要消失在人群之中了,假如再不决定购买食品,消费者就要饿肚子了。在这些时空条件的压力之下,当事人被迫要做出“了断”,思维也被迫发生弯曲,这就是“所有权”的含义。一旦确定了所购买的是所有权,买家也就无须向卖家说明他将如何来使用商品。所有权要求买家必须用大包大揽的方式将商品承接下来,而卖家在出售商品之后,也就无须再为之操心了。与村民们相比,这都是一种简化,一种减少麻烦和止息争议的方式,一种允许个人(作为所有者)不受他人羁绊来任意使用财产的“制度”。所有权让个人成为他的财产的“独裁者”。
所以,对于当事人来说,商品交易往往显得“事关重大”,因而也就不得不集中精力来认真对待它。而对于其中的一部分人来说,他们认识到了这一制度是有空子可钻的,于是转而利用当事人判断力的参差不齐,专事各类投机性(甚至诱导性和欺骗性)的交易活动,以从中渔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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